伊犁條約
1881年清朝与俄罗斯签订条约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8月12日) |
《伊犁條約》(又稱《中俄改訂條約》或《聖彼得堡條約》)是清朝與俄國簽定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於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在聖彼得堡簽定。中方條約文本原藏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沿革概略
同治十年(1871年),沙俄趁浩罕汗國領導人阿古柏在天山南路宣佈東突厥斯坦獨立之際,出兵新疆伊犁地區;清政府多次交涉無果。
光緒三年(1877年),清政府平定新疆;次年派崇厚赴俄談判收回伊犁問題。
光緒五年八月十七日(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脅迫下擅自簽定《里瓦幾亞條約》;按約中國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失去伊犁西部、南部和南、北疆邊境土地甚多,此外還償付兵費五百萬盧布,朝野紛紛反對,清廷未許。
光緒六年(1880年),改派曾紀澤赴俄修訂條約;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簽定《中俄改訂條約》,即《伊犁條約》,因於俄國國都聖彼得堡簽訂又稱《聖彼得堡條約》。
《改訂條約》下簽訂有:
後續
根據條約,沙俄歸還伊犁,但仍獲得伊犁霍爾果斯河以西地區(並要求兩國派員「勘改」北疆的齋桑卓爾以東地區),中國賠償俄國兵費九百萬盧布(折合白銀五百餘萬兩);中國收回伊犁九城及特克斯等地。之前負責收復新疆的左宗棠對此條約表示滿意,說 : 「中俄和議,伊犁全還,界務無損。領事只設嘉峪關、吐魯番兩處,此外均作罷論,則商務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還,松花江不許俄船來往」,而對曾紀澤也表示讚揚:「劼剛此行,於時局大有裨益,中外傾心,差強人意也」。
同時,中俄雙方給哈薩克人一年的時間選擇入籍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