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羅里達州死刑制度

死刑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是一種合法的刑罰。自1976年以來,該州已經處決了101名被定罪的殺人犯,執行地點皆在佛羅里達州立監獄。[1]截至2023年4月13日,該州共有297名等待處決的死囚。[2]

位於佛羅里達州立監獄的行刑室

歷史

 
處決於1989年的泰德·邦迪

佛羅里達州在1964年執行了前弗曼時期的最後一次死刑。美國最高法院在「弗曼訴佐治亞州案」裁決中推翻了所有州的死刑程序,基本上裁定死刑與有罪判決同時適用違憲。之後,佛羅里達州於1972年8月12日成為第一個起草新成文法規的州。[3]

佛羅里達州在1976年最高法院審理的「格雷格訴佐治亞州案」中再次允許死刑後執行了第一次司法處決。1979年5月25日,約翰·阿瑟·斯潘克林克觸電身亡。[4]

1989年1月24日,處決了臭名昭著的連環殺手泰德·邦迪。

在1999年艾倫·李·戴維斯有爭議的電刑之後,死刑的執行方式轉變為注射死刑

2019年5月23日,在1984年被判處死刑的連環強姦犯兼殺人犯鮑比·喬被執行死刑。

2019年8月22日,處決了連環殺手加里·雷·鮑爾斯。

死罪

在佛羅里達州,謀殺如果涉及下列加重罪行之一,可被處以死刑:

  1. 罪犯有重罪前科,他之前被判處監禁、社區管理或緩刑。
  2. 被告此前曾被判犯有另一項死刑重罪或涉及對該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重罪。
  3. 被告在知情的情況下給許多人造成了巨大的死亡風險。
  4. 這是在被告參與或作為共犯,實施或企圖實施特定重罪(如加重的虐待兒童、縱火、綁架、放置或投放破壞性裝置或炸彈)時犯下的。
  5. 為避免或防止合法的逮捕或脫逃而犯的罪。
  6. 為了金錢上的利益。
  7. 破壞或者妨礙依法行使政府職能或者執法的。
  8. 特別令人髮指、殘暴或殘忍。
  9. 以一種冷酷的、經過深思熟慮的、有預謀的方式犯下了罪行,卻沒有任何道義上或法律上的辯解。
  10. 受害者是一名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
  11. 被害人是一名當選或任命的公職人員,犯罪的動機全部或部分與被害人的公務能力有關。
  12. 受害者年齡不到12歲。
  13. 由於年事已高或殘疾,或被告對受害者具有家庭或監護權力,受害者特別容易受到傷害。
  14. 這是一個犯罪團伙成員干的。
  15. 它是由一個目前或以前被指定為性侵犯者的人犯下的。
  16. 這是受限制令或外國保護令約束的人犯下的罪行,是對獲得禁令或保護令的人犯下的罪行,或此人的任何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父母犯下的罪行。

佛羅里達州的法令也規定了對販賣毒品的死刑。在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的甘迺迪訴路易斯安那州案中,一項關於性侵犯死刑的條款被認定違憲。在美國,沒有人因為販毒而被判死刑。

參考文獻

  1. ^ Florid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Execution List - Florid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Dc.state.fl.us. [2018-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6). 
  2. ^ Death Row Roster. Dc.state.fl.us. [2017-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7). 
  3. ^ Archived copy. [2015-06-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23). 
  4. ^ Nation: At Issue: Crime and Punishment. Time. 1979-06-04 [2021-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