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簡稱特種考試或特考,其為中華民國政府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而比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之等級,由考選部所辦理的國家考試。該考試的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
沿革
特種考試種類很多,有警察考試、身心障礙考試、原住民考試等,還有原名「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基層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因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民意機關用人需要而舉辦)。另外,關於司法人員的任用,譬如司法官、書記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過特考(司法特考)來選拔。
特種考試於西元1996年之前舊制,分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試。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三等。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四等。丁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五等。特考甲等考試通過者直接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實際職位包括「簡任專門委員」、「簡任視察」等,考取的名人有馬英九[1]、蕭萬長、關中、朱武獻、徐享崑、陳伸賢、朱明昭等;惟此考試不定期釋出極少量名額,受廣泛批評是「為權貴子弟量身打造的當官捷徑」,因此已全面停辦。
依考試院現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訂定的《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應考資格
種類
任官
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任官資格,自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特種考試一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 特種考試二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 特種考試三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薦任第六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 特種考試四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委任第三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 特種考試五等及格,取得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或相當職等任用資格。
已廢除之特考
- 交通事業電信人員考試
- 交通事業郵政人員考試
- 交通事業港務人員考試
- 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民國113年起不再舉辦)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
(民國113年起不再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