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公務人員考試,是由考試院考選部所主辦的考試。它為國家考試之一,其可分為「高普初考」和「特考」兩類。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到考證明章2013年1月版
中華民國10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榜示通知函

歷史

中華民國的文官考試制度始於北洋政府時期[1]

北洋政府

1916年6月,北洋政府在北京舉辦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試。考試原則上每3年舉行一次。1919年10月21日,北洋政府又舉行第二次文官高等考試,共計錄取行政官480名和外交官10名[1]

1917年4月,北洋政府在北京舉行了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試,共計錄取295人。1920年9月舉行了第二次文官普通考試[1]

北洋政府時期共舉行了四屆知事試驗(地方官考試)。1914年2月第一屆參加考試人員2418人,錄取甲等73人,乙等311人,丙等235人。1914年4月第二屆參加考試人員2600餘人,錄取甲等49人,乙等295人,丙等128人。1914年8月第三屆錄取甲等116人,乙等508人,丙等162人。1915年4月第四屆共錄取甲、乙等851人[1]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考試院的考選委員會專門負責公務員考試,它於1930年1月成立,考試院院長戴季陶兼任委員長。[1]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公務員考試主要分為公職候選人考試、任命人員考試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考試及檢定考試等種類。其中任命人員考試分為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3種。[1]

高等考試每兩年舉行一次。舉行高等考試時,成立審查委員會,對應考人專門資格進行審查。1931年7月第一屆高等考試在南京舉行。高等考試初期分為三試(三次考試)。第一試及格後才能參加第二試。第一試科目一般都要考兩門,分別為國文(論文、公文)和中國國民黨黨義(三民主義、建國大綱、建國方略、中國國民黨重要宣言及決議案)。第二試考專業科目。第三試主要進行面試。1933年10月在南京和北平舉行第二屆高等考試。1935年將第一試科目改為6門,增加了中國歷史、中國地理等科目。自同年8月開始,考試分為二試(兩次考試)。第一試科目有專業科目和選試科目;第二試分筆試和口試。筆試為總理遺教、中國歷史及地理、憲法等。口試就是面試。同年11月在南京、北平、西安、廣州4處舉行第三屆高考。1936年因為是蔣介石50大壽,所以特意加一次第四屆考試,1937年舉行第五屆考試。[1]

種類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簡稱「高考」,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錄取人員於任用機關和所屬機關服務3年後,才能轉調其他機關、公立學校任職。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簡稱「普考」,錄取者自委任第3職等任用。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簡稱「初考」,不限制應考學歷,在過去一度成為熱門公務人員考試種類。但因職等和錄取率過低,近年報考人數大減,普初考轉調年限和高考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簡稱「特考」,是為了機關特殊的任用需要所主辦的考試,需於任用機關和所屬機關服務6年才能轉調。共分為五個等級:

  • 一等特考:等同於一級高等考試
  • 二等特考:等同於二級高等考試
  • 三等特考:等同於三級高等考試
  • 四等特考:等同於普通考試
  • 五等特考:等同於初等考試[2]

應考資格、任用職等

  • 一級高等考試:具有博士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薦任9職等任用。
  • 二級高等考試:具有碩士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薦任7職等任用。
  • 三級高級考試:具有學士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薦任6職等任用。
  • 普通考試:具有高中專科或同等學歷始得應考,錄取者以委任3職等任用。
  • 初等考試: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即可應考,錄取者以委任1職等任用。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第一节 文官公务员的考试选拔. 陝西省地方志辦公室. 
  2. ^ 2023年(民國112年度)為考選部最後一次舉辦五等特考。

參閱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