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法國)

法国三级行政区划

(法語:arrondissement法語發音:[aʁɔ̃dismɑ̃] )是法國兩級行政區劃共用的名字,省區(法語:arrondissement départemental)為下劃分的行政區域,而市區英語Municipal arrondissements of France(法語:arrondissement municipal)指三個大城市——巴黎馬賽里昂——的下級行政劃分。

省區

職責和行政

(省)區是省的下級領土劃分,而其下再分為市鎮。區的行政管理事務交由區長sous-préfet)來輔佐省長執行。

大區、省及縣不同,區不具有公法法人地位。這個不同點還體現於,各區是由共和國總統指派,而非選舉產生的人員(區長)來管理的。

歷史

舊治布列塔尼總督卡澤·德·拉博夫(Caze de La Bove)於1775年撰寫了《關於向下委派布列塔尼總督權力的申請書》(Mémoire concernant les subdélégués de l'intendance de Bretagne),在這項改革計劃中首先提出了區的概念。

省區最初由共和曆八年雨月二十八日(1800年2月17日)法律建立並取代專區(district)。在某些歷史時期,特別是第三共和國時期,它們曾作為全權區屬。此外,1926年9月10日法律曾以節省行政開銷為名撤銷了106個區,這項舉措被認為是一個選舉手段。

在2003年現存342個區,大多數省份都擁有三個或四個;但巴黎省貝爾福地區省各只有一個,而摩澤爾省則擁有九個。

市區

職責和行政

每個法國市鎮由一個市議會和一個市長管理,然而由於地域大小的關係,巴黎里昂馬賽分別又分為了20個、9個和16個市區。

每個市區具有一個區議會conseil d'arrondissement),由市區區長(maire d'arrondissement)領導。區議會的三分之一是在市內選出,剩下的三分之二由區級選舉產生。而區長則由區議會選出,他必須為區議會委員。

區議會和區長的職責是:

  • 區議會可以向市長遞交任何有關市區事務的書面詢問,後者也可要求區議會對這些事務進行討論。
  • 市議會在執行有涉各區的事務時可向區議會諮詢,特別是對地方協會的補助或對城市規劃的修改等事務,區議會有權向其提供自己的意見。同時,區議會管理鄰近的生活設施,但在新的安裝之前必須得到市議會的同意。
  • 分配權從屬於市鎮的住房一半由市長安排,一半由所在區的區長分配。
  • 市議會和市長可以委派一部分權力給區議會及區長。
  • 區長及其副手是全職的官員。
  • 區議會可以在街區創建居民委員會,以供當地居民定期聚會,提出有關社區生活的建議。

歷史

巴黎市在1795年被分為12個區,1860年市區擴張後這個數字上升為20。里昂各區於1852年創建。

1982年12月31日法律,又稱《PML法》,統一規劃了三個城市各區的行政。2002年2月27日有關社區民主的法律提升了區議會和區長的權力。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