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達黎加自由邦
哥斯達黎加自由邦是哥斯達黎加在1838年從中美洲聯邦共和國脫離後的一段時期,直到1847年哥斯達黎加第一共和國為止。[1]
哥斯達黎加自由邦 Estado Libre de Costa Ric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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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年—1847年 | |||||||||
首都 | 聖何塞 | ||||||||
常用語言 | 西班牙語 | ||||||||
政府 | 共和國 | ||||||||
國家元首 | |||||||||
• 1838-1842 | 布勞略·卡里略·科利納 | ||||||||
• 1842 | 弗朗西斯科·莫拉贊 | ||||||||
• 1842 | 安東尼奧·平托·蘇亞雷斯 | ||||||||
• 1842-1844 | 何塞·瑪麗亞·阿爾法羅·薩莫拉 | ||||||||
• 1846 | 弗朗西斯科·瑪麗亞·奧雷穆諾·博尼利亞 | ||||||||
• 1846-1847 | 何塞·瑪麗亞·阿爾法羅·薩莫拉 | ||||||||
立法機構 | 參議院和眾議院 | ||||||||
歷史 | |||||||||
• 自中美洲聯邦共和國獨立 | 1838年11月14日 | ||||||||
• 第一共和國成立 | 1847年8月31日 | ||||||||
貨幣 | 哥斯達黎加比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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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哥斯達黎加本為中美洲聯邦共和國的一個邦,根據《哥斯達黎加國家基本法》規定,正式邦名為哥斯達黎加國。作為聯邦中的一員,哥斯達黎加在聯邦中起到積極作用,尊重聯邦法律並選舉其在聯邦一級的代表。但隨着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和薩爾瓦多之間的內戰爆發。哥斯達黎加之和平呼籲無人理會,因而哥斯達黎加自行頒佈《阿普里亞法》,允許自己在憲法秩序恢復之前維持其自治。[2]
弗朗西斯科·莫拉桑於內戰中取勝後,儘管《阿普里亞法》仍生效,但哥斯達黎加為其在聯邦議會中議席而舉行選舉,選舉費利克斯·羅梅羅·門吉巴爾(西班牙語:Félix Romero Menjíbar)和胡安·迭戈·博尼利亞·納瓦(西班牙語:Juan Diego Bonilla Nava)為在聯邦議會之代表,而Manuel María de Peralta侯爵和何塞·弗朗西斯科·佩拉爾塔(西班牙語:José Francisco Peralta)任參議員。莫拉桑將1830年中美洲聯邦選舉獲選總統,而後中美洲最高法院要求哥斯達黎加廢除《阿普里亞法》,哥斯達黎加的州議會於1831年2月3日廢除了該法。[2]
但其後哥倫比亞吞併了屬哥斯達黎加的博卡斯德爾托羅省,而聯邦未能向哥斯達黎加提供援助時,各邦對聯邦熱情冷卻。最後,1838年5月30日,聯邦議會允許解散聯邦共和國,讓各邦「按照自己的意願組織起來」這從根本上結束了聯邦。[1]
政府
政府行政機關之權力掌握於國家元首手中,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由普選選舉產生。大部分時間立法機會維持兩院制,參眾議院均由普選產生。司法機關名哥斯達黎加最高法院,各分支相互獨立。[1]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El Estado de Costa Rica - Siglo XIX (1825-1848). mensajepresidencialcr. [22 December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4).
- ^ 2.0 2.1 Obregón, Clotilde. El proceso electoral y el poder ejecutivo en Costa Rica: 1808-1998. TSE. [22 Decem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