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兄弟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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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兄弟婚,也稱利未婚、轉房婚,是指女性在丈夫死後嫁給其兄弟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廣義的轉房婚也包括改嫁給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兒子(女方的親生子除外)、侄、甥等。夫死後嫁給丈夫兒子的婚姻又稱收繼婚。多數社會都存在着夫兄弟婚。但社會對此類婚姻的態度可分為反對、中立、支持鼓勵、甚至被認為是義務。其實是原始社會的群婚制度。(在江蘇省與河南漢族也有,有人說是開封猶太人風俗)
由於這樣的男女雙方本來就認識甚至熟悉,其結婚可能是個人選擇。有的是出於經濟考慮。貧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解決了贍養她們的問題,也省了聘禮。如果寡婦繼承了財產,這樣的婚姻可以防止家庭財富外流。社會視女性為夫家財產的時候,夫兄弟婚也可被理解為一種繼承。另外政治也可成為夫兄弟婚的動機。例如英國的亨利八世娶其寡嫂凱瑟琳,目的是加強英國和西班牙王室的聯盟。
有時候,夫兄弟婚也指女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兄弟為丈夫的情況。印度傳說《摩訶婆羅多》中,黑公主同時嫁給了般度族的五兄弟。喜馬拉雅山脈地區的藏族等有時會有這樣的婚姻[1]。但總的來說,一妻多夫制遠不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常見。
亞洲
漢族傳統上不鼓勵夫兄弟婚,特別是儒家興起之後,社會輿論認為這是亂倫的一種,並立法禁止。明朝法律規定,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2]。清朝也有類似的法律[3]。
但在社會下層特別是貧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見,稱為:舊婚、叔接嫂、嫂就叔、轉婚等,臺灣則稱接竹篙。有的時候也有娶寡弟媳、表嫂等的情況。但隋唐(關隴集團)承鮮卑習俗,對收繼婚不以為忤:隋煬帝楊廣與其庶母宣華夫人及容華夫人有染;唐太宗李世民在玄武門之變後,就把其弟李元吉之妻楊氏立為妃;唐高宗李治把庶母才人武氏收入宮中立為昭儀,亦無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自由狀態下的夫兄弟婚等收繼婚是合法的。
蒙古族、哈薩克族、烏茲別克族、柯爾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滿族等亞洲內陸的游牧部落中,夫兄弟婚是常見習俗。哈薩克人說馬死後皮歸主人,兄死後嫂子歸弟。還有十世紀的烏古斯人,即是土庫曼人,烏孫人也有此習慣。
西漢劉邦與匈奴冒頓單于安排王室和親並互稱兄弟。劉邦死後冒頓寫信給呂后求婚,史稱嫚書事件。呂后大怒,想殺使臣並發兵征討。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圍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風險後,她改寫信婉拒,冒頓於是以兩國習俗不同給自己下台階[4]。後來漢朝嫁烏孫的細君公主、解憂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後都按照習俗改嫁了繼位的前昆彌(烏孫君主)或單于(匈奴君主)之子(細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孫)。
同輩或不同輩的收繼婚是蒙古人的傳統,在蒙元被保留。蒙古人內部的收繼婚多為合法,但受漢族影響有所鬆動,例如女方有守節不嫁的選擇,排除了男方有妻、年齡相差懸殊等情況。漢人出於傳統習俗則強烈反對收繼婚,朝廷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滿族傳統上有娶兄弟寡妻、親母以外的亡父遺孀等習俗。明代著作《岷峨山人譯語》記載:北方少數民族是「婦喪其夫,其家男子即可收為妻妾」,例如多爾袞的親侄肅王豪格犯了罪,多爾袞就納了豪格之妻為福晉[5]。另一個例子就是孝莊皇太后改嫁多爾袞的野史說法雖無證據,在當時的習俗下是可行的。然而清朝建立以後,在漢文化的影響下,也開始禁止轉房婚。早在清兵入關之前(天聰5年,公元1631年),皇太極已經頒下諭旨:「凡取繼母、伯嬸母、弟侄婦,永行禁止」(《皇清通誌》卷二)。到1980年代,婚姻自由下的收繼婚已不再是中國社會的禁忌,但滿族人對於傳說中的孝莊文皇后布木布泰改嫁多爾袞一事仍感到羞恥。1989年,王扶林導演的電視劇《莊妃軼事》,因有布木布泰改嫁多爾袞的情節,引起一位滿族政協委員(原文未提及姓名)的不滿。他「認為這是對滿族人的歪曲和誣衊」。在上級領導干涉下,導演王扶林被迫刪除這一情節[6]:64—65。
高句麗族有「兄死妻嫂」(如山上王續娶兄長故國川王之妻),寡婦改嫁,均屬常見。
日本人也曾有夫兄弟婚的情況,像是初代薩摩藩主島津忠恆的正室龜壽,本就是其伯父島津義久之女,原本嫁給忠恆之兄島津久保,在久保死後與島津忠恆再婚,讓島津忠恆得以繼承島津家。將軍德川家康的異父妹多劫姫在原先的丈夫松平忠正死後,又跟其弟松平忠吉再婚。直到江戶時代中期因儒學日益深入開始被厭惡,至1875年(明治8年)12月8日按太政官指令正式禁止。在二戰期間,因丈夫打仗死亡或失蹤的日本婦人因經濟困難也有與丈夫兄弟結婚的情況。
猶太教
婦女如果夫死無子,死者的兄弟有義務娶其為妻,生下的兒子歸於死者名下。在《申命記》第25章第5節至第10節內文載: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他,他哥哥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但前2世紀-公元5世紀成書的《塔木德》對利未婚做了進一步限制:必須是同父兄弟、死者無子也無女,而且雙方皆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如有一方不同意,則要舉行開脫禮:女方當着證人面脫鞋,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並念誦特定的詞句。此後女方可以改嫁他人。後代猶太教逐漸對利未婚持更加反對態度。在今天,一些正統猶太教教派還要求開脫禮,但利未婚已被廢除。
其他國家和地區
印度、非洲肯雅、烏干達的一些地區也存在着這類的傳統,但由於習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現代觀念,實踐人數正在減少。中國南方有夫兄弟婚習俗的民族:苗族、壯族、黎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泰族 (越南)等。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
- ^ 对藏区“多夫多妻”现象的浅见. [2007-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13).
- ^ 《大明律》:「若收父祖妄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妾各減二等。」
- ^ 《大清律》:"若父祖、伯叔亡,收父祖妾及伯叔母為妻者各斬;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為妻者,各絞。"
- ^ 《漢書》卷94
- ^ 中國古代文化知識趣談(第二版).導師出版社.馬重奇著.第11頁.ISBN:962-397-135-4
- ^ 張永峰. 《中国电视剧审查制度的形成》. 新聞大學 (上海市: 復旦大學). 2014, (2014年第1期): 61–69. ISSN 1006-1460 (簡體中文).
- ^ 《緬甸史》,戈·埃·哈威著,姚梓良譯,商務印書館,1973年出版,79頁、1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