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
在法律和立法程序中,廢除(英語:repeal),通常是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移除或撤消相關法律的立法決定;廢除的對象可包括但不限於立法機關之前通過的法令、成文法、法規等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1]。
立法機關做出的廢除決定可以分為以重新頒佈的方式廢除舊法,即用更新的、修訂的相關新法律取代舊法(英語:repeal with a re-enactment)或僅進行廢除而不重新制定,以徹底廢止其條款(英語:repeal without replacement)。
部分廢除(英語:partial repeal)是指相關法律的特定部分或條款被立法機關廢除,但其他部分或條款仍然有效;而完全廢除(英語:full repeal)是指相關法律被立法機關整部廢除。
參考資料
- ^ 公有領域出版物的文本: Chisholm, Hugh (編). Repeal.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1. 此句或之前多句包含來自
- ^ Kay v. Goodwin (1830) 6 Bing. 576, per Tindal 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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