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程序中,廢除(英語:repeal),通常是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移除或撤消相關法律的立法決定;廢除的對象可包括但不限於立法機關之前通過的法令成文法法規等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1]

立法機關做出的廢除決定可以分為以重新頒佈的方式廢除舊法,即用更新的、修訂的相關新法律取代舊法(英語:repeal with a re-enactment)或僅進行廢除而不重新制定,以徹底廢止其條款(英語:repeal without replacement)。

部分廢除(英語:partial repeal)是指相關法律的特定部分或條款被立法機關廢除,但其他部分或條款仍然有效;而完全廢除(英語:full repeal)是指相關法律被立法機關整部廢除。

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委任立法通常不由立法機關做出廢除決定[2]

參考資料

  1. ^   此句或之前多句包含來自公有領域出版物的文本: Chisholm, Hugh (編). Repeal.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1. 
  2. ^ Kay v. Goodwin (1830) 6 Bing. 576, per Tindal 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