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說二十法則

推理小說二十法則美國作家范·達因所提出的推理小說原則,他認為推理小說是一場智力競賽,必須要保障其公平性。因此范·達因認為不能遵守二十法則的推理小說作家等於沒有運動精神,且不值得尊重。在范·達因的法則裏,除了詳述其精神外,也會用諷刺的方式額外加註。

內容

二十條法則的簡要內容為:[1]

  1. 必須明確、公正的將所有線索呈現給偵探與讀者。
  2. 除了兇手的詭計,不得用寫作手法誤導讀者。
  3. 故事中不能摻有戀愛成分。
  4. 偵探和兇手不能是同一人。
  5. 必須經由合理的推理緝兇。
  6. 偵探為了破案就必須要有探案的行為。
  7. 必須要有屍體來引發讀者的正義感。
  8.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來緝兇。
  9. 一部作品裏,只能有一個(主要的)偵探。
  10. 兇手必須要有相當的戲份。
  11. 兇手不得是奴僕之輩。
  12. 雖然可以有幫兇,但只該塑造一個主要的兇手。
  13. 兇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組織為後台。
  14. 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兇。
  15. 必須貫徹唯一的真相,並為此提供讀者線索。
  16. 不宜使用太過華麗的文采。
  17. 兇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慣犯。
  18. 不應以死者其實是自殺或意外死亡收場。
  19. 兇手應有屬於自己的犯罪動機
  20. (為了湊成偶數)以下手法太過常見,務必避免使用:
  • 兇案現場發現煙蒂,所以兇手應是癮君子。
  • 以各種手段脅迫兇手自白。
  • 製作假指紋。
  • 用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 (被害人的)不吠表示兇手是熟人。
  • 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 使用瞬間致死的毒藥
  • 兇案現場在警方來到時才變成密室
  • 問案時,透過嫌疑犯的反應來緝兇。
  • 結案前,偵探破解暗號(死前留言)找出兇手。

評價

推理小說二十法則雖然提出多年,但仍然不是廣泛用來評斷推理小說好壞的依據;然而,其法則精神卻經常被推理小說迷所津津樂道。推理小說界裏除了范·達因的《推理小說二十法則》外,還有英國推理作家隆納德.諾克斯(Ronald A. Knox)於1928年提出的《推理十誡》。

參考資料

  1. ^ S. S. Van Dine. "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7-06-26.," The American Magazine, September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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