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9日設立。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即告結束。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機構類型政務院部門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49年9月
撤銷時間1954年9月
接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職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人民監察機關,以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種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並檢舉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和人員。」。

1950年10月24日通過《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試行組織條例》、10月25日通過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省(行署、市)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規定,人民監察委員會工作職責大體分為三類:

  1. 監察同級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有權監察全國各級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之利益,並糾舉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和人員;
  2. 指導下級監察機關之監察工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3. 接受及處理人民、各人民團體、下級機關和公務人員對領導幹部違法失職行為的控告。

自1949年10月中央人民監察委員會成立至1953年6月,全國共建立439個人民監察機關,專職和兼職監察幹部達17000人左右。

機構設置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設有以下工作機構,分別掌管監察和通常行政事務:

  • 辦公廳(秘書、人事、總務、研究、資料翻譯)
  • 第一廳(財政、銀行、海關、合作、貿易、農業、林墾、水利)
  • 第二廳(工業、鐵道、郵電、交通、勞動)
  • 第三廳(內務、公安、司法、法制、民族事務、文化、教育、衛生、科學、出版、新聞)

組成人員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員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參考文獻

  • 蘇尚堯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