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 改善本條目或在 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 缺少有關產生的原因、各地的情況、影響、相關規定的資訊。 (2020年7月18日) 請擴充此條目相關資訊。討論頁可能有詳細細節。 |
|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並
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
法律聲明。
旋轉門條款(英語:Revolving door)[1],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透過這種方式擔任新職位的人被蔑稱為「門神」。
中華民國
1996年1月15日修正公佈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