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財

文化財日本為保護文化自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文化財保護法日語文化財保護法》訂立。文化財即文化財富,指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僅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人文領域,也包含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天然紀念物)。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文化財
假名ぶんかざい
平文式羅馬字Bunkazai

日本的文化財由《文化財保護法》規範,它規定了對文化財認定與管理、保護的方法。該法還劃分與界定文化財。

分類

《文化財保護法》規定的文化財分類如下:(其中相對重要者標註為粗體)

  • 有形文化財
    • 國寶重要文化財
      • 國寶、重要文化財(建築)
      • 國寶、重要文化財(美術品)
    • 登錄有形文化財
      • 登錄有形文化財(建築)
      • 登錄有形文化財(美術品)
    • 登錄美術品

有形文化財

其包括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即繪畫、雕刻、工藝品、書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資料、歷史資料)。還分為:

  • 重要文化財:有形文化財中特別重要的部分。
    • 國寶:重要文物中有特別高文化價值的部分。
  • 登錄有形文化財: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定的有形文化財。這些主要是從明治維新二戰這段時期特別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如建築)近現代文物。

無形文化財

無形文化財包括了戲劇、音樂、工藝技術等。

  • 重要無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其中擁有官方認定技能、技術的個人,在日本通常稱為「人間國寶」。

民俗文化財

民俗文化財包括民間的服飾、飲食、住宅、信仰、節慶、生產、生活方式等相關的風俗習慣、民俗藝術、民俗工藝等,可分為:

  •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有形民俗文化財中重要的部分。
  • 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無形民俗文化財中重要的部分。
  • 登錄有形民俗文化財: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財(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中特別需要保存與有效利用的。

紀念物

紀念物,可分為:

  • 史跡:如貝冢、古墳、遺蹟等。
  • 名勝:如庭園、溪谷、山嶽、洞窟、泉水等。
  • 天然紀念物:動物、植物、礦物等。
  • 登錄紀念物: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定的紀念物(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紀念物),其中特別需要保存與有效利用的。於2006年1月26日最先公示登記的三件是:「函館公園」、「再度公園及再度山永久植生保存地」、「相樂園」。

文化的景觀

文化的景觀,指日本各地區人們獨特的生活、生產以及一方水土氣候形成的景觀,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風貌。為便於文化廳實施人文景觀的保護和存續的計劃,「關於文化的景觀保存、整備檢討委員會」(文化的景観の保存・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在第三次調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個重要地區。

傳統的建造物群

傳統的建造物群,指與周圍環境融為一體,構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落等。

  • 重要傳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由日本政府選出的特別重要的古建築群。

文化財保存技術

文化財保存技術,指保護文化財過程中必需的製作、修理一類的技術。

  • 選定保存技術:由日本政府選選定的保護技術。

埋藏文化財

埋藏文化財與上述各種文化財不同,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態。

參看

註釋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文化財產[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