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傑案
曾成傑案,或曾成傑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一案,指原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湘西州政協委員曾成傑等「三館公司」相關自然人(檢察院[檢 1]和法院[案 1][案 2]認為此案非單位犯罪)分別因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等罪名於2008年被拘留、逮捕,2010年一審判決,2011年二審判決,該案主犯曾成傑於2013年被核准死刑並槍決的一宗非法集資刑事案件。
曾成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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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 | 曾維亮 |
出生 | 1958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邵陽專區新邵縣 |
逝世 | 2013年7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沙坪刑場 | (54歲)
死因 | 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槍決 |
墓地 | 湖南新邵某村 |
國籍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籍貫 | 湖南新邵 |
民族 | 漢族 |
職業 | 建築工程承包商、房地產開發商 |
知名於 | 湘西非法集資案 |
淨資產 | 0(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頭銜 | 湘西州政協委員(被撤銷資格) |
刑事指控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
刑事處罰 |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刑事狀況 | 已決,結案。 |
配偶 | 鄧友雲 |
兒女 | 子:曾賢 女:曾正、曾珊 |
獎項 | 第二屆中國企業改革十大傑出人物(2005年) |
曾成傑案是湘西非法集資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曾成傑被官方稱為「湘西非法集資案主犯」,是其中唯一被判處死刑者。2013年7月12日,在代理律師未接收死刑覆核裁定書[1],法院未通知家屬、未安排刑前與家屬會見的情況下,曾成傑於長沙被執行死刑。
曾成傑先前主要經歷
曾成傑(1958年11月1日—2013年7月12日),曾用姓名曾維亮,出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邵陽專區(今邵陽市)新邵縣,長期在湖南省從事建築工程承包和房地產開發。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拘捕時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裁、湘西州政協委員。
出身和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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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信用社貸款、縣級政府工程發跡
1983年,曾維亮的父親出面替他從家鄉生產大隊信用社貸款2萬元,曾及其合伙人得以承包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至1985年,在貴州省施秉縣和黃平縣完成約10個工程項目,客戶包括法院、公安、稅務、教委等多個政府機構[2]。
創業初期兩陷看守所
1985年初,曾維亮自立工程隊不到2個月,疑似被其原合伙人舉報「貪污公款」,抓進縣看守所「收容審查」3個月後,檢察院經審計後得出結論「經清查曾維亮經手的貴州工程項目,開支大於收入,沒有發現其有貪污行為。」的結論,以所謂「取保候審」方式結案。曾欲討清白,有關部門互相推諉不了了之。工程泡湯,曾欠下家裏和大隊信用社幾萬元債務。[2][3]
1993年底,曾成傑被舉報「行賄」,被吉首當局以「收容審查」名義關押半年後「免予起訴」。[2][3]
三場工程款墊資官司
曾成傑承包吉首商業城香港街工程,決算意見與開發商相差約100萬,協商不成,曾成傑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終勝訴[2][4]。
湘西州機電公司的機電大廈交付使用後,建設方不按約付款,曾成傑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再審,終勝訴[4]。
吉首市的士街幸福大樓項目由吉首個體戶朱建華開發,他不支付工程款反將曾成傑方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判令朱建華支付曾成傑方180餘萬元工程款[4]。
冤獄翻案與名譽維權
1999年,曾成傑被控雇凶將田迪坤面部潑濃硫酸毀容(經鑑定為重傷),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審改判四年;判決書認定的曾成傑買兇動機是其與湘西機電公司的工程款糾紛[2]。2001年8月獲假釋後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3]。2003年5月刑滿[2]。
2004年1月8日,曾成傑拿下三館項目,成立三館公司。朱建華通過向中央和地方各級官方寄黑材料、向地方領導發短訊以及書刊、網站等方式,對曾成傑及其公司進行造謠、誹謗。曾成傑第二次向朱建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1元,在省級報刊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曾成傑雖勝訴,但深受誹謗影響,得不到銀行貸款[2]。
2005年,曾成傑被評為第二屆「中國企業改革十大傑出人物」[3]。
2006年12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曾成傑雇凶傷人案原判,發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審。2007年10月,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審宣告曾成傑無罪。後證實,誣陷曾成傑傷人的主謀正是與他在生意上有過節的吉首商人朱建華。[3][2]
三館公司及關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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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三館項目
成立三館集團
據判決書,曾成傑在2003年6月至9月間,先後獲得吉首市的「三館」(湘西州體育局的體育館、州文化局的圖書館與群藝館)項目,隨即註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後變更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最終變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開發項目與經營狀況
慈善公益活動
公益工程
汶川地震賑災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發生後,曾成傑於14日率三館公司52名員工,帶現金132370元和棉被600床、軍大衣300件、毛巾1000條、礦泉水、食品、藥品、救災工具等價值30多萬元物資趕赴四川災區。5月15日晨到達綿陽市人民政府,獲得領導接待和災區通行證,下午赴平武縣平通鎮。
5月30日,曾成傑再率48名員工、10台車輛運送大米46000多斤、方便麵1000件、礦泉水200件、其他食品、日用品、洗漱用品等捐賑款物到平通鎮。
6月21日,三館公司與湖南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吉首舉辦大型文藝晚會,由湖南衛視著名主持人主持。[5]
企業形象宣傳
三館公司集資活動
政策突轉引發擠兌潮和群體性事件
2008年3月23日,何澤中上任中共湘西州委書記,四個月前,他從湖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調任湘西州委副書記,專門對湘西民間集資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新官上任後,延續近十年的「提倡民間融資」,在州政府在州「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中悄然消失。[6]
2008年6月,州委、州政府在黨政機關內部下發「嚴禁公務員參與融資」的文件,這被公務員們視為最後通牒和整治集資的信號,原先積極參與集資的黨政機關人員紛紛撤資,大戶們也緊急抽資,引發了民間擠兌潮[6]。很多消息靈通的公務員們提走了全部本金和高額利息。而普通吉首集資戶老李全家,投入200多萬元,最終只拿回了一百餘萬,利息一分沒得,本金損失過半,他對記者說[6]:
我們並不怪曾成傑,如果政府允許企業和融資群眾自行達成化解風險協議,我們損失的本金可能沒那麼多。
2008年7月,當地政府通知融資企業停止支付利息和本金,底層集資者絕望情緒開始蔓延[7]。據湘西自治州政府有關部門介紹,2008年8月開始,一些集資公司出現了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現象,至8月底,資金鍊出現斷裂的一些集資公司相繼宣佈降息和延長兌付期限[8]。
2008年8月,老闆逃跑的傳言四起,集資者聚集三館公司樓下,曾成傑給聚集的近千人分批開會的形式當面解釋,讓保安發了10多盒自己的名片[7]。8月16日,曾成傑召集投資者開會,宣佈當年9月1日後利息降到三分,2009年5月後不再融資,2009年年底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但湘西州和吉首市政府不同意,官方認為三館公司方案違反政府「三年還清、只還本金、不還利息」的規定,對無力還款的其他集資企業不利。[9]
相比其他困局中的湘西集資企業主,曾成傑自認為完全具有償還能力,因為三館公司融資金額有34個多億元,扣去已償還的26多億,僅8.2億元未還,而三館公司的資產有23.8億元且其融資大部分用於開發三館項目等固定資產投資,按當時政府認可的資產價格,三館公司資可抵債。不少群眾至今信任曾成傑,案發後一些村委會等單位為其上書作保。曾成傑承諾一年多內還清全部融貸款,並向部分急需群眾兌現,觸怒了時任吉首市長宋清宏。[10][7]
分別由福大房地產公司未按承諾兌現付息、州長何澤中的座車在州政府門前拖行一上訪老婦200米兩事件觸發,2008年9月,湘西先後發生了兩起群體性事件,群眾分別圍堵了吉首火車站和州政府[11]。
曾在2008年隨湖南省政府工作組前往湘西維穩的一位知情人士對記者稱[6]:
曾成傑在跟融資群眾解釋時將矛盾引向政府,引發暴亂,政府出於維穩的需要,必須儘快對曾成傑定罪,以平民憤,但案情複雜,背後牽扯的其它利益不便多說。
2009年1月政府出台兌付集資款政策後,一女性集資戶吳安英感到絕望,於1月12日自焚受重傷(此時曾成傑已被抓3個月)[7]。
曾成傑等人一案進程
“ | 當前重點是打擊『三非』和規範、防範三館,『三非』和三館是高度風險的定時炸彈,不可小視。對非項目融資和非本地項目融資及非商會成員企業融資要視其具體情況分別採取禁止、訓誡、清退和堅決打擊的措施,特別是非項目融資和非本地項目融資要選兩隻雞殺給猴看,要一腳踩死,絕不讓這種苗頭抬頭,要求公安和工商在這個問題上態度要堅決,措施要得力。 | ” |
——時任湘西州州長徐克勤在州融資風險防範工作會上的講話,《州融資風險防範工作會記錄要點》第3頁 |
曾成傑並非湘西州本地人,又在其老家邵陽建了一座號稱五星級的大酒店。
“ | 不判曾成傑死刑,湘西打擊非法集資就沒有成功! | ” |
——湘西州某領導在內部會議中的講話,律師轉述[11] |
專案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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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日晚上,曾成傑等湘西22家集資企業的老闆和財務負責人被召集在吉首市政府會議室與市領導開會過程中,湖南省公安廳民警帶隊的武警闖入,抓走參會的五十多人[7]。
2008年11月11日,湖南省「10·2」專案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曾成傑刑事拘留[7]。
司法會計鑑定
2008年12月17日,受湘西州公安局委託的湖南省華信司法鑑定所出具《關於湖南省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集資相關事項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這份司法會計鑑定書中說[12]:
三館公司儘管未按國家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及財經法規進行賬務處理,隨意性很大,從2006年至2008年將大部分集資、退本、付息只記手工現金流水賬;2008年6月至8月開始設立兩套電腦賬。賬內賬外之間會計事項錯綜複雜,無法完整反映三館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三館公司現金流水賬記錄的收支情況,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會計事項,故鑑定小組以現金流水賬為基礎。
該鑑定書第29-30頁第(十二)項明確說明[13]:
三館公司僅於2007年12月會計預估結轉了商貿大世界一期銷售成本,沒有真實完整反映三館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由於本次鑑定為司法會計鑑定,鑑定小組不具備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無法對開發項目的工程造價成本進行核實……另外,受客觀條件限制,鑑定小組無法對實物資產實施盤點,部分往來無法與當事人核對,存在書證不完整、不合法的情況。
並在第39頁特別強調[13]:
由於本報告第29-30頁第(十二)說明的原因,對鑑定結論造成的影響提請報告使用者特別注意。
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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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集資本金 | 168,179.20 萬元 |
已支付集資利息 | 94,123.58 萬元 |
已支付集資獎勵 | 11,522.36 萬元 |
實際可以使用的融資總額 | 71,462.00 萬元 |
實際用於三館建設和三館公司的其它投資總額 | 77,246.40 萬元 |
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大於可以使用的資金 | 5,784.40 萬元 |
華信的會計鑑定顯示,三館公司總資產7.7億元,負債18億元,資不抵債。湖南高院依據華信司法鑑定所的鑑定認定,截至2008年9月30日,三館公司集資總金額為34.5億元,涉及24238人,累計達57759人次。扣除已還本息,集資詐騙額近8.3億元,直接給群眾造成損失6.2億元。[14]
高銘暄、趙秉志、陳興良等9名著名刑法學專家曾對曾成傑案做出一份《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辯 1],其中談到了這份司法會計鑑定書的效力問題。這份意見書指出,司法會計鑑定所針對的是訴訟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只能反映企業所登記的財務會計狀況,對於企業真實的業務數據和經濟活動情況的評價,無法做到百分百的全面和客觀;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特別是涉及資產數額等事實的認定,必須進行專業的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兩份資產評估報告兩審都未出現,而法律規定,這是必須向被告人出示的證據,而且被告人如有異議還可以提出申請重新評估。[15]
審前當局賤賣資產
2008年10月曾成傑被關押後,不到三個月,三館公司及關聯公司資產便被政府強行處置,資產價值從最初的評估報告23.8億,層層遞減,關鍵的資產評估報告至今未向法院和公眾提供。最終,部分房地產項目以3.3億元出讓給一家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屬國有獨資企業,其餘去向不明。[6]
曾案一審開庭前,三館系企業資產已被行政當局處置,且處置過程準確信息未公開。現在外界可知[15]:
- 所有資產被打包給湘西當地一家州屬國有企業,該州企又將這批資產包分割轉讓出售,其中:
- 賣給一家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屬國有獨資企業的房地產項目為3.3億元
- 賣給一家當地上市公司買走的一項資產為1.5億元
- 一礦產項目被以7000多萬元的起拍價拍出
曾成傑的二審辯護律師王少華說:「首先未有判決售出財產違法,其次這樣明顯的賤賣,造成清償集資款明顯減少,這也是形成所謂給集資群眾帶來損失所在。」如同近年來在鄂爾多斯、溫州等地出現的民間借貸案一樣,這種先於法院判決的資產處置方式盛行,廣受指責卻未見停。[15]
長沙中院一審階段
檢方拒絕提供資產鑑定證據
一審開庭前,2010年6月23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發出公函《關於被告人曾成傑等集資詐騙一案補充偵查的建議》[案 3],表示本案缺少三館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資產評估和清查核資情況的鑑定,建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
2010年7月7日,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回函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
三館公司已被專案組處置,且專案組已經出具說明證實上述公司依法處置兌付集資戶的資金、給集資戶造成損失的數據,該份證據已經一審庭審質證,故無需再提供資產鑑定方面的證據。
一審庭審情況及判決
據一審判決書[案 1]:
-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
-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 被告人6名:
湖南高院二審階段
二審庭審情況及判決
據二審判決書[案 2]:
-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
- 上訴人:
- 曾成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辯護人:王少光(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 辯護人:熊治國(湖南湘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 曾正——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七年。
- 鄧友雲——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五年六個月。
- 陳容花——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三年緩刑四年。
- 宋長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張宏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曾成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審判決書的問題
- 律師稱「未歸還本金」數額有「5.18億誤差」
在共111頁的二審判決書[案 2]中:
- 第21頁稱:截至案發時,仍有17.7億元集資本金未歸還。
- 第91頁稱:三館公司集資兌付率為50.1%,已兌付6.23億元,尚需兌付400多萬元。
王少光說,已經兌付的這6.23億元再加上這400多萬元,是總額的50.1%,可倒推算出,案發時未歸還本金應該是12.5億元,與前面說的17.7億元相差5.18億元(假設會計鑑定完全真實、客觀)。二審判決出來後,他就開始向最高院反映這一問題。[15]
最高法院覆核階段
- 辦案人員: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周強(簽署《執行死刑命令》)主持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曾成傑死刑覆核案合議庭法官:
- 死刑犯曾成傑的代理律師: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光
資產評估報告浮出
曾成傑案一、二審庭審時均沒有出現任何資產評估報告,更不存在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質證。王少光認為,湖南司法機關隱匿了報告,而該報告對案情至關重要[16]。對於法院為何不公開資產評估報告,湖南省高院有關負責人不願回答記者[6]。
王少光多次申請司法機關調取,沒有結果。2012年年底,王少光又兩次向最高法院遞交請求,要求調取三館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資產拍賣資料並開庭質證,無果[17]。
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不斷有集資者向王少光反映,曾成傑死刑已被核准。但每次他打電話給死刑覆核法官,得到的答覆都是否定的。王少光和曾成傑還對案件存有信心。[16]
2013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法學本科出身但沒有當過一天司法官的時任中共湖南省委書記周強當選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全國「兩會」之後,曾成傑擔心起來,覺得自己要完了[16]。王少光也有不祥預感[17]:
以前給康瑛法官打電話,他一直讓我不要相信外邊的傳言,但今年3月份之後,給他發材料,就沒有任何回音。
然而,2013年3月,王少光收到了一份湘西官方內部人士從武漢寄來的三館公司資產評估報告的複印件。這位人士告訴王少光,他在湘西寄過多次沒能寄出。這份文號為「開元(湘)評咨報字[2008]第002號」的報告是吉首市人民政府委託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完成的,以2008年8月31日為基準日,三館公司的總資產評估價值為8.29億元,清算價值為6.47億元。正如中共湘西州委機關報《團結報》當年的報道,湘西州政府曾於2008年12月21日通報吉首非法集資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三館公司資產總額為6.47億元。[17]
開元的資產評估報告中說明[6]:
受委託方要求,本評估諮詢報告沒有包括部分房產和礦業資產評估價值。
王少光認為,這份評估報告低估了公司資產,不到三館公司資產實際價值三分之一,例如,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房產,也違反評估規範,沒有按照房產價值評估,而是按照在建工程進行評估。但即使按其6.47億的估價和湖南省政府處理湘西民間融資「只還本金、不計利息」的政策,拍賣所得也足以償還7.1億元集資本金,尚有2.8877億元的盈餘。因此,檢察院所謂「三館公司給融資群眾造成6.2億元的經濟損失」並不存在。[16][17]
拿到這份資產評估報告,王少光立即致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法官康瑛。康瑛說,必須要原件。2013年3月底,王少光致函湖南省人民檢察院請求提供原件,但等了一個月沒有回應。[17]於是,王少光去開元評估公司核查,2013年5月27日上午[16],他找到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陳邁群。陳邁群確認這份複印件的真實性,但拒絕開具證明。王少光說:「他說,這個報告給委託機關四五份,他那裏有原件,但是必須檢察院或法院來複印才行。」
2013年5月底,《中國企業報》記者採訪到在評估報告上簽名的該評估項目負責人何穎偉,其答覆與陳邁群的基本一致。他介紹說,該公司一共派了十多人參與,自己在吉首待了二十多天才完成評估。關於評估價值8.29億元,清算價值卻為6.47億元的原因,何穎偉答,資產要在一定期限內變現,所以必須降價出讓[17]。至於礦產部分資產,何穎偉對記者說:「礦產是別的公司單獨評估的,我也講不清楚,你最好去問政府。」[6]
王少光把該資產評估報告複印件以及核實情況書面說明寄到最高法院[17]。因未獲得報告原件,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6]。
看守所內事件
二審後,律師王少光幾乎每個月都從北京乘航班飛到長沙會見曾成傑至少兩次[16]。
2013年5月27日,王少光上午找到陳邁群確認新證據,下午趕赴長沙見曾成傑[16]——這卻是最後一次會見,王少光向記者回憶道[11]:
見了他之後,我心裏也很沉重。由於之前剛剛鬧出了他在看守所中打警察的事情,那天見到他時,看到在他身上原本的手銬腳鐐中間,還加了一段只有50厘米長的鐵鏈,讓他連腰都直不起來。
王少光說,他曾問曾成傑,為什麼在這個節骨眼上還鬧事打人。曾成傑告訴他,當時那個警察有意激怒他,他們隨後發生了爭執,但他沒動手。後來看守所方要他為此次「惡性事件」寫檢查,必須承認打人了。一開始,曾成傑堅決不寫,因此被看守所上了「大銬」(一種酷刑,將人四肢吊起,身體懸空)。曾成傑不堪重刑折磨,最終寫下了書面檢查,承認毆打警察。曾成傑告訴王少光,自己可能中了圈套,長沙市第二看守所管教幹部拿到他的檢查後,說了這樣一段話[11][18]:
信不信,這就是給你執行死刑的憑證,憑這個我們就能弄死你。以前也有人像你一樣,死刑很快就核准執行了。
不能排除曾成傑在看守所內被政法人員下套構陷其「襲警」而上報促殺的可能性,但王少光感嘆,這些事情都已死無對證了。
最後一次會見時,曾成傑對王少光說[11]:
王律師,我感覺這件事情可能不行了,後面有很強大的力量在操控,即便你能為我爭取到死緩,他們也要弄死我。
曾成傑是政府樹立的湘西非法集資案標誌性「主犯」,其申訴過程又涉及到追索資產向集資戶還債等問題,不利於當局掩蓋真相和「維穩」。後來,法院未通知家屬和律師而倉促宣佈他被「槍決」後,外界也懷疑他可能早已在長沙市第二看守所內或別處被害身亡。
曾珊救父努力
2013年6月13日,曾珊從其親戚那裏聽到已核准死刑的傳言[17]後,在微博上說[19]:
今天,有人告訴我,最高院早已核准了父親的死刑!只是沒有發出,祈求他們的猶豫,最後偏向發回重審!籲請大家關注我父親的冤情(附父親的遺書)
一名叫周澤的律師在微博上告訴她「別信謠言,姑娘。」曾珊回復「那我信什麼?」[19]
王少光也從北京聽到了這個傳言,他讓曾珊去探最高法院的口風;6月13日當天,曾珊去信訪接待室填表,當場得到預約[17]。
2013年6月14日(即後來官方稱核准死刑之日),曾珊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2樓一個帶有玻璃隔音板的小房間見到了一位三四十歲的男法官康瑛,隔着玻璃聊了半個多小時。曾珊遞給康瑛一本80頁的三館公司所有工程項目圖片冊(6月初,王少光也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所有委員,各刑庭庭長,監督死刑覆核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等,他「感覺領導沒有時間看具體內容,畫冊很直觀,一看就知道曾成傑做了這麼多工程,怎麼可能有詐騙呢?」)。[17]
曾珊問:「我爸的企業被省政府旗下的企業買走了,我覺得湖南那邊有壓力給最高法院,會不會影響你們的判決?」康瑛答:
不會,要是聽湖南的,你爸早就被核准死刑了。
康瑛還表示:
最後,曾珊問:「見了這麼多死刑喊冤的,會不會麻木?」康瑛回答:
我們會秉公執法,你要相信法律。我們不會麻木,會查清每個細節和證據。
曾珊說,聽了法官的回答,她相當放心,相信「最高法院會還我父親一個清白」。《南方周末》記者未能聯繫到康瑛核實上述說法[17]。
6月16日父親節,曾珊決定「絕食救父」。6月17日,她頭上纏着塊寫有「絕食救父」的白布,去最高法院門口,在旁邊的信訪窗口拍了張照片。6月18日,又去了北京湖南大廈。[17]
6月21日,曾珊見了一些記者,有人說她是當代緹縈,也有人用重慶黎強之女救父的故事鼓勵她。她給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寫了封信,「請求周叔叔幫我留下善良正直的父親」。她又貼出了「賣腎救父」的微博,得到一家入門網站支持。[17]
屢遞材料無回音
王少光說,在5月27日和曾成傑會面後,他和曾珊不斷地整理、遞交材料。王少光的手機上存了數十條司法機關簽收快遞材料的短訊通知。一個多月里,王少光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遞交申請,希望司法機關調取資產評估報告和相關證據[16]:
- 5月28日,王少光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調查報告,希望司法機關確認資產評估報告存在,並調取證據。
- 6月5日,王少光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調取申請書。
- 6月10日,王少光再次遞交關於案件情況的說明,「曾成傑是否詐騙,讓數字說話」,並附了「三館項目」主要投資房地產項目的現場圖片以及調取資產評估報告的申請。
- 6月14日,曾珊見法官時,也遞交了相關申請材料。
- 6月17日,王少光遞交一份補充辯護意見書,附一份他最新搜集到的三館公司清產核資報告,請求最高法院發回重審並重新對三館公司進行會計鑑定。和資產評估報告一樣,清產核資報告也一直被隱藏[17]。王少光向主審法官遞交關於調取《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湖南分所的「開元信德湘分專審字(2008)第138號」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的申請[16]。
- 6月21日,王少光發現,判決書採納的2009年9月21日專案組《答覆函》的未歸還本金的實際數額12.5億元與判決書採納的司法會計鑑定的數額17.7億元,有着5.18億元的巨大差距,再次向司法系統遞交了相關材料。
7月6日,徐昕、易延友、周方、楊在明等律師、學者以及李莊(現著名非律師)、曾珊參加網易「民間融資罪與罰——以曾成傑案為例」研討會[20]。有人批評王少光辯護意見過於軟弱,應抓緊時間提交一些有顛覆性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死刑覆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7]
- 多次遞材料沒有回音,曾家人和王少光越發焦慮。7月初,曾珊再次聽說父親被核准死刑的傳言,感到異常緊迫。曾珊就「三館集團僅直接投資成本就大於融資本金,融資用於合法用途,不存在詐騙問題;三館公司資產被低價賤賣;湖南司法機關隱匿資產評估報告和清產核資報告……」寫了一份材料。7月10日,王少光將這份材料再次遞交給最高人民法院。
- 最後一次遞材料就在7月12日……
宣佈槍決之日
2013年7月11日,王少光在湖南「有關部門」的朋友向王少光透露[1]:
此時,王少光仍未收到關於死刑覆核結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1]。7月11日晚上,有人打電話給王少光,稱曾成傑的死刑確實被核准了。王少光並不相信,他希望朋友再打聽一下[16]。
7月12日早上,王少光又接到不同渠道的電話,稱曾成傑要被執行死刑了,王少光趕緊給康瑛打電話。多次詢問下,康瑛終於承認,最高法院已核准曾成傑死刑,但稱不知何時會執行[21]。王少光很意外,按他過去多年的經驗,覆核結果會先通知律師,如果律師有問題可以再提,一般最高院法官會再見律師一次。王少光問康瑛:「這個案件發現了兩個新證據,有近5.2億的誤差,就敢判死刑?」;據王少光轉述[17],康瑛答:
這是最高法院審委會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法 1]規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 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文 1]規定:
第二條 審判委員會的任務
(二)討論、決定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提交的下列案件:
- 本院審理的第一審、第二審案件;
- 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核准的類推案件;
- 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核准的死刑案件;
- 本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
-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 其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
電話中,康瑛同意王少光遞送新材料。王少光把寫好的材料帶在身上,打車趕往最高人民法院。「我有種感覺,覺得已經沒有用了。」路上又有人告訴他,死刑已經執行了。這期間,他和曾珊頻繁通着電話。[16]近中午趕到刑二庭時康瑛已下班,下午2點才把材料交給康瑛[17]。
7月12日,曾珊從北京回湖南之前,還在和王少光律師商討案情,對案子的走向抱有期待。當天上午曾珊到達長沙後,接到哥哥曾賢的電話:「哥哥說爸爸已經被執行死刑,通過注射方式。」曾珊稱,她不相信這是事實,但次日上午,他去到長沙中院門前查看佈告後,才知道父親確實已死,而行刑方式不是注射而是槍決。[22]
據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發出的《佈告》[案 4]和寄給家屬的《死刑執行通知》[案 5],2013年7月12日上午,曾成傑被與一李姓故意殺人犯、一李姓搶劫犯共3人同批槍決於長沙市沙坪刑場,終年55歲。
後續事件和輿論
家屬和律師表示繼續申訴
曾成傑死後,他的次女(長女同案入獄)、大學剛畢業的曾珊和二審辯護人、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光分別表示,決心申訴到底。
2013年7月13日(曾成傑被槍決次日),王少光在網上發表「緊急聲明」[10],試圖「更正」《長沙晚報》關於曾案主要事實的報道[23],最後指出,2008年案發時任湖南省長、2011年兩審判處曾成傑死刑時任省委書記的周強,2013年上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三個月即作出前任院長王勝俊近兩年未批的該案死刑核准。
7月1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官方微博就曾成傑案連發4條微博,稱「曾成傑系集資詐騙案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引發集資戶自焚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並將曾成傑案與吳英案進行對比,試圖引導輿論[14]。
7月15日,王少光表示,將陸續公佈辦案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違法的情節、無視律師辯護權的情節。曾因未做無罪辯護,出庭風格不夠有力,還在二審辯護詞[辯 2]中稱自己「斗膽」而遭律師界批評為「軟弱」的王少光,此時無所顧忌地挑戰某國家暴力機關和某黨和國家領導人,他說[24]:
7月15日,王少光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待和曾成傑的家屬商議後,準備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最高檢依法提起抗訴[14]。王少光對美國之音記者說[24]:
地方官和周強被指侵吞民財掩錯滅口
曾成傑充當了湘西地方政府的替罪羊,因為三館項目是當地政府主抓的形象工程,政府在三館公司設有指揮部,與三館公司一起辦公,政府責任無可推脫;三館公司有優良的資產可變賣,政府可以用來補窟窿;不排除個別人想借變賣三館公司的優良資產之際,從中漁利。
中國著名律師張思之向德國之聲表示[25],王少光公開聲明中對周強的質疑有一定的道理:
這個事情並不偶然,並不是一起兩起,這樣的政府還可以信任嗎?任何一個政府都不可以隨便殺人的。
這不是人們的聯想,這肯定是有問題的,這更證明了我過去的看法,周強這些人,不要看他講什麼,前幾天他還講得天花亂墜的怎樣依法辦事,怎樣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他們做的是另外一回事。
民間的集資不應該被認為是非法的,只要不是用詐騙的手段來集資就是合法的,經營、貿易、集資這都不是一種契約關係嗎?現在我集資的數額大一些,你讓我現在還,我還在經營之中,這本身就不合情理,更何況他們的財產都抵得上應該付給被集資人的錢款,這更沒有理由了,我賣掉我的財產可以還的,結果被政府拿到手上了,你們說我還不上,是圖財害命啊。
bx專欄作家葉匡政認為曾成傑案就是新版的「打土豪」[25]:
過去打土豪分田地,老百姓還能得點好處,如今打土豪的收益,早被權貴們悄悄瓜分了。這也是急於悄悄處死曾成傑的原因。他們越這麼做,越表明背後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如今一些地方官員通過介入企業糾紛,借司法權掠奪民間財富,已成為一種悄悄流行起來的貪腐方式。
大眾對曾成傑之死的震撼觀感,並非僅僅出於死刑執行的程序封鎖以及暗箱操作,而是源於這一樁死刑案例的邏輯。原來,政權為了斷尾,可以殺人,可以殺死一度利用過的、稱之為合作夥伴的商人以突圍。即使以最嚴格的標準來衡量,這也夠得上是政治謀殺。
7月15日,茅于軾發言:「在廢除死刑之前政府有權殺自己的老百姓。但是必須出於公心,因此要向公眾公佈案情充分說明理由。絕不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更何況非法集資罪的條文有嚴重缺陷」[14]。
曾成傑之死引起部分商界人士恐慌與憤怒。
柳傳志在小範圍座談時說「從現在起我們要在商言商,以後的聚會我們只講商業不談政治……」,隨後在一個名為「正和島」的企業家社交網站上,引起一場風波——島民王瑛提出抗議,並宣佈「退島」[14]。
檢討重慶事件,在唱紅打黑期間,一大批重慶工商業者被強制關進牢房、沒收財產,生命尊嚴也失去了法律保護,甚至為被告辯護的律師亦被冤屈判刑入獄。我採取了不吭氣的態度。反思:是懦弱錯誤的行為。對違反法律,侵犯財產、侵犯生命的權力部門應該明確態度:不!
剝奪會見權法院辯解招聲討
2013年7月12日曾珊的父親被槍決當晚,曾珊的第一條微博被轉發數萬次,很快成為輿論焦點[17][26]:
今天上午我爸爸被執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們連他的最後一面也沒見到!一句遺言也沒有!現在政府都沒通知我們!
長沙中院的朋友告訴我們,星期一覆核書下來,今天上午執行。現在遺體已經被火化,我們連他屍體都見不。
7月13日17時19分,長沙中院在新浪微博發出關於此事的首條微博[27]: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
這條眾評「冷血」的微博發出不久即被長沙中院刪除[27]。
7月13日18時56分,長沙中院又發一條「死無對證」,被認為欺負死者不能說話的微博[27]:
7月12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罪犯曾成傑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13日夜20時,長沙中院發微博道歉[27]:
今天由於微博管理人員對刑事法律學習鑽研不夠,想當然辦事,面對網上輿論不淡定,導致發出了一條錯誤信息並在領導發現後刪除。我們對一線工作人員提出了嚴厲批評。特此向網友和公眾道歉。今後工作中我們將要求編發信息的人員加強學習,不再犯類似錯誤。歡迎繼續監督。
7月13日21時許,曾珊稱,7月12日她從法院內部人士接到消息稱,其父親在當天已被執行死刑,她慌忙打電話給看守所,被告知其父確實已經在當天上午被法院帶走,她趕到法院門口看到佈告[案 4][26]。21時26分,曾珊發微博向長沙中院致歉[28]:
為我這兩天的不理智,誤解中級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後,感謝在一審時候,你們給了我父親說話的機會!……只想拿到骨灰,讓父親早日入土為安。
曾珊弔詭轉向,向長沙中院道歉,表示只想要回父親的骨灰,網友疑其遭到當局威脅[25]。7月14日01:11:12,曾珊發微博澄清[29]:
大家理解錯了我不是妥協!道歉是因為我的微博可能給長沙中院其它無辜法官帶來負面影響。感謝是在一審時畢竟開庭審理給律師辯護機會。但針對於長沙中院不通知家屬就執行死刑的行為和我父親冤情無論如何也要討要一個說法。最後但願我能平安拿到骨灰。但願不影響到獄中的家人希望媽媽姐姐能順利減刑出獄!
有的中央媒體和體制內公職人員也對長沙中院的做法和微博發出批評。
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鄭州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隊政委呂宏偉在其新浪微博上建議長沙中院院長羅衡寧引咎辭職,理由是[30]:
曾成傑被執行死刑,長沙法院粗暴的剝奪了其和家屬見最後一面的權利,引起國人極大關注和憤怒。這種行為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已經造成無法挽回的極大損害。一個蔑視法律和冷血的人是不適合任法院院長的(除非你有無法抗拒的證據)!
曾成傑已被執行死刑,其家屬卻未被通知,親人未見卻已生死永隔,司法機關未通知便行刑的做法,無論於法於情皆不可容。面對公眾的關注和質疑,不負責任的應對和推脫,更會導致全民對司法信任崩盤……
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刊文稱,應充分保證死刑犯及親屬最後告別權。
處決通知日期和遺物真實完整性爭議
7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曾鼎新接受新華社專訪時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曾成傑死刑判決的日期是2013年6月14日(即曾珊在最高法院面見法官之日)。至於通告社會和通知家屬問題:「據我們了解,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執行當日將曾成傑的死刑執行佈告貼於法院的公告欄內。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傑的二女兒、兒子的聯繫方式,故當日執行後法院將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傑的女婿(大女兒丈夫),並通知其於一周之內領取曾成傑的骨灰。」[31]
7月14日,曾珊稱收到了長沙中院13日以掛號信寄出的《死刑執行通知》,展示在其微博上;當晚,在天涯社區就此事與網友訪談[32]。通知書內容為[案 5]:
罪犯曾成傑因犯集資詐騙罪,經本院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業經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 6]。本院遵令[案 7]於2013年7月12日在本市沙坪刑場執行槍決,特此通知。
附註:接此通知的一周內到火葬場領取骨灰,到看守所領取遺物。
7月15日一大早,曾珊和曾賢趕到長沙市第二看守所,呆了整整一上午,工作人員以領導開會為由未將遺物拿給兄妹倆。臨近下班時,看守所負責人帶着幾名法院幹部前來與曾賢交涉,讓其先到殯儀館領骨灰,再回到看守所拿遺物,法院拿了一張手寫清單,稱是曾成傑行刑前留下的遺囑,內容除交代棉衣內褲等生活用品燒掉之外,還要求工作人員把打官司的資料以及分別寫給兒子和律師的信轉交親人保管,落款時間正是7月12日。不過,這份清單仍然被家屬質疑。曾賢表示,字跡與父親筆跡相去甚遠,而且很多用詞習慣頗為怪異,「如抬頭部分,一般人都只會寫『我的遺留物品』,絕不會寫『曾成傑的遺留物品』。」曾賢稱,他不會排除做筆跡鑑定的可能。法院工作人員表示,衣物等生活用品可以先拿走,資料以及信件領導審核後才可交家屬,這讓曾賢有些生氣,「可以肯定的是,遺物里有很多材料。」[22]
7月15日下午,曾珊和曾賢到長沙市明陽山殯儀館領取父親的骨灰,曾賢堅持要最便宜的骨灰盒,他說父親一輩子在穿着打扮上從來都不肯多花錢,現在雖然死了,他還想把父親的習慣堅持下去。[22]領到骨灰後,退伍老兵曾賢向櫃枱工作人員敬軍禮致謝。曾賢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父親換了律師,案卷里確實沒有自己和妹妹的聯繫方式;他說[27]:
從父親判了死刑之後,我們就再也沒有見過父親,一直都是律師在見。我們嘗試過要求見面,但回復死刑犯不予會見。
7月15日下午在殯儀館,曾珊告訴記者,她7月13日才通過媒體得知2013年6月14日死刑已核准。14日,哥哥接到快遞電話,說有封掛號信,但是他和曾珊都在長沙,就請一個朋友幫取了,隨後帶給他們。信封上寄出郵戳時間是7月13日,通知書籤發時間是父親被槍決的當日,即7月12日,信封上的地址是她、哥哥以及父母的住址[32][27]。7月15日,曾珊在微博上回答網民關於她是否知道最高法院早在6月14日就核准其父死刑的問題[33]:
我不知道,我6月14還見了最高院刑二庭法官,他說一定會秉公執法,查清所有證據,不受湖南官員和周強的影響,讓我相信法律。結果我7月13日看三湘都市報的報道才知道6月14日死刑核准書已經下達。
7月15日下午,兄妹倆回到看守所,拿到了清單裏所列出的物品;曾珊說,「至於資料有沒有給全,那也只是天知道了」[22]。
7月15日下午,長沙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吳冀湘接受記者採訪,首次公開回應外界質疑。他首先為長沙中院就此事發出的第一條微博公開致歉[27]:
這條微博發佈應當是錯誤的。我們已經就微博管理作出了嚴格要求,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們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
吳冀湘介紹,從2011年12月26日二審判決到現在,從未收到其近親屬要求會見曾成傑的申請。關於寄送時間,吳冀湘向記者展示了一份抬頭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回證》的文件,上面張貼了一張郵局提供的郵件編號為「XA 2327 0239 9 43」的國內掛號信函收據,收件人為「曾成傑的家屬」。根據該收據上郵戳顯示,該郵件投遞時間為7月12日。但曾成傑親屬收到此信時,信封上的寄出郵戳日期為7月13日。吳冀湘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執行死刑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因此,長沙中院當日依法及時寄送了兩份通知書給家屬,另一份寄給曾成傑女婿的姚茂,收件地址為湖南邵陽的EMS快遞,內件品名為:「領取骨灰通知書」,快遞上寫有姚茂的手機號碼。[27]
治喪與維穩
2013年7月17日,曾成傑死後第5天,新邵縣某村村口,一座巨大的紅色充氣拱門赫然眼前,通往「曾成傑故居」的路也被鋪上了紅地毯,大紅拱門上貼着幾個黑白大字:「沉痛悼念曾公維亮遇害早逝」(維亮是曾成傑在族譜中之名)。一些為曾成傑喊冤的條幅,在路上拉得比比皆是,如:「資產大於債務,被判死刑,怪哉!」[11]
7月17日晚,曾成傑的親屬和鄉親於在其老家為曾成傑舉行追悼會,約三、四百人參加,包括吉首市來的幾十個人,其中被認出有社區幹部或疑似「維穩」人員[33]。
- 家族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對曾成傑一生慷慨仗義的為人高度讚揚。
- 曾成傑的律師王少光,介紹了曾案中一些問題的細節。
- 最後,曾成傑之子曾賢當眾表示,要繼續追查真相,為父昭雪[11]。
- 曾成傑生前的一名獄友也在會上說了曾成傑在獄中的一些事[33]。
王少光說[33]:
由我介紹他這個案件的情況,以及這個案件所牽涉的資產,到底是不是詐騙,我對這個問題作了介紹。接着他們的親戚朋友作了一些介紹,家鄉的人說他有多好。因為這個人的人品是一點問題都沒有。你就是官方,就是反對他的人,要判他死刑的人也沒說他人品有問題。
部分要從吉首市出發前往悼念的集資群眾被國保攔截或監控。17日近中午時,曾珊發微博說[33]:
剛才吉首朋友打來電話,說很多融資群眾想來弔唁父親,並帶着來不及寄出的為我父親喊冤的信,卻被圍堵在吉首汽車站,不讓出發;另外一部分被監控在家。為什麼你們不讓他們來?為什麼要限制群眾參加葬禮的自由?!
王律師: 你好,辛苦了!我是吉首三館融資群眾,由於湖南省國保命令,吉首三館群眾被嚴密監控。我們想盡辦法突圍,一個你認識的群眾代表,前來參加惦(悼)念,他今天七時出發,途中尚需中轉,相信他能突圍成功,代向曾總燒香致哀……
王少光說[33]:
還有人打電話,我這個沒有確認,說是他們有5000多個人,一共他的融資群眾一萬多人,大概有5000多人聯名寫了一個聯名的(材料)。我沒見着內容,替曾成傑說好話的吧,這麼一個材料,讓警察給沒收了。原件給沒收了,但是說還有複印件。給我打電話說,本來要給我送這個材料的,替曾成傑喊冤的,說好話的。
根據王少光提供的聯繫人電話,記者了解到,曾成傑葬禮當天,一些曾參與三館公司集資的吉首群眾組織了一支悼念曾成傑的隊伍,要來新邵縣參加葬禮,但在吉首汽車站被當地政府攔截了[11]。
吉首婦女王聯翠在派出所民警和便衣人員兩次到家中問話後,與家人失去聯繫。她的兒子彭先生對美國之音表示,王聯翠失蹤前曾說起曾成傑被槍決和要回老家辦點事,結果17日他和父親一整天都聯繫不上她,感到非常擔心,他說[33]:
她跟我提到,王律師為了幫曾成傑翻案,然後就是給湘西老百姓還錢。就是這兩件事。其他就沒說什麼。然後到了今天早上就,昨天沒回來,今天早上就與她人沒有聯繫了。
曾案死刑程序問題評析
覆核程序問題
按照規定,在二審判決生效後,有兩年時間可進行覆核申訴,而曾案只有一年半時間,最高法院需給出書面答覆,但辯護律師稱從未收到過最高法院的任何答覆[6]。
覆核結果告知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曾成傑死刑,但並未通知曾的代理人和親屬,其辯護律師王少光認為,這讓曾成傑失去了尋求最後司法救濟的可能性[6]。
行刑日期告知與刑前會見安排
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執行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法院應該在何時向死刑犯本人宣佈行刑時間。律師韓一村解釋,通常法院擔心提前告知死刑犯具體行刑時間會導致過激反應,也為了管理方便,很多時候,法院會在死刑犯被帶出看守所的當天向其宣讀死刑執行命令,並於當天執行。而一些看守所在得知具體死刑執行時間後,可能有工作人員私下告訴死刑犯,但只是私下告知,而非程序上的宣佈[34]。
刑前會見相關法規及司法實踐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文 2]規定:
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准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並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釋 1]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北京著名刑辯律師孫中偉告訴記者,讓不讓死刑犯見家屬,在最高法院死刑覆核裁定下達前,決定權在關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手中。目前,國內有少數地方的看守所會有內部規定,允許死刑犯見家屬。至於在什麼時候見,見面時間為多長,看守所會有內部規定[34]。
2003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的實施意見(暫行)》,該意見規定: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的「近親屬」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會見近親屬只安排一次,參與會見的近親屬一般不超過兩人。會見應遵守雙方自願的原則,法院不違背任何一方的意願安排會見。
行刑方式選擇
孫中偉律師稱,剛開始試點注射死刑時,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對一個職務犯罪前高官執行死刑,但目前注射死刑已經在中國推行了十多年,執行死刑的方式通常都不太會根據罪名不同而區別對待,通常都是一批死刑犯在執行時按照同一種方式執行[34]。
摘取器官移植
孫中偉律師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死刑執行的內部程序,在死刑執行完畢後,法警還必須監督遺體送到殯儀館,監督遺體火化。火化後,交到家屬手中的是骨灰,無法證明器官流向。[34]
曾案定罪量刑實體問題評析
此章節需要擴充。 |
罪名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解釋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是否單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檔次刑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湘西非法集資案中,多家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認定為單位犯罪[14]。
陳興良、張明楷、曲新久等法學家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認為[14]:
「三館公司對外集資的決策由公司集體做出或者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決策程序做出,集資所得款歸單位使用,應認定集資行為系單位行為,構成單位犯罪,而不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高利貸問題
法院認為:
為了最大量地集資,曾成傑反覆多次提高三館公司的非法集資利率。從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傑將集資利率從月息1.67%逐漸提高至10%。同時曾成傑還給三館公司員工佈置了集資任務,為鼓勵員工對外攬資,曾成傑決定對員工按攬資額6%進行獎勵。
罪犯曾成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曾成傑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行為嚴重的主犯。
虛假宣傳問題
曾家是否侵吞或揮霍集資款
法院認為:
曾成傑使用集資款以他人名義投資和成立公司,隨意支取公司資金等轉移公司資產,集資總額34.52億餘元,但是實際投入工程項目支出只有5.56億餘元,占集資總數16.12%。集資資金被曾成傑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直接轉移資產共計2.64億餘元,個人隱匿佔有大額集資款1530萬元,將資產轉移到鄧友雲名下1991.768萬元,(其長女曾正)直接套取731.99萬元。
所謂危害後果的事實與責任
法院認為:
曾成傑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並且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經濟損失方面
法院認為:
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傑等人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三館公司的名義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餘元,集資涉及人數24238人,集資累計57759人次,仍有17.71億餘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後,曾成傑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餘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
三館公司資產的評估與處置
社會動亂方面
2013年7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曾鼎新接受新華社專訪時的口徑[31]:
2008年7月,三館公司集資款退本付息出現困難。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產商會和吉首市政府分別開會要求集資企業降息自救,並要簽訂協議執行,曾成傑拒絕簽訂協議,同時為應付政府檢查,要求工作人員在給集資戶開認籌書時將一份改為兩份,表面上降息實際上沒有降息。同年8月中旬,因資金鍊斷裂,三館公司無法足額兌付集資戶的集資本息。同年9月上旬,三館公司停止向集資戶還本付息,引發了當地多起群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
三館公司與特定事件的關係
量刑公平性
槍決曾成傑幾天前,7月8日,「中國高鐵之父」、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以受賄罪(大部分「受賄」數額屬於劉志軍試圖行賄最高層以解救下屬而由丁書苗出資的款項)判處死緩。bxx網民「做天下的主人」說[24]:
劉志軍被判死緩,商人曾成傑被槍決;死刑非少殺慎殺,而是對誰而殺。
曾成傑案的影響
政治和司法影響
經濟和社會影響
相關人物
親屬
- 妻:鄧友雲,原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案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 長女:曾正,原系三館公司財務部出納、審計,同案被以集資詐騙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 子:曾賢,曾當兵。
- 次女:曾珊,五年間奔波於京湘為父鳴冤,2013年大學畢業。
同事
- 多名三館公司其他管理人員因集資案被判刑。
怨仇關係人
- 時任中共吉首市委副書記、市長宋清宏,因曾成傑未按政府統一要求停止向出資者支付利息,兩人發生爭執。
- 吉首市商人朱建華,工程款糾紛敗訴於曾成傑後,誣曾雇凶傷人陷其入獄;曾出獄後,朱建華向政府和社會大規模誹謗曾,後被曾成傑告贏名譽權官司。
涉案官員
相關事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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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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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材料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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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6月30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發佈。查閱於[來源請求]
相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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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贓款贓物隨案移送和處理問題的答覆》(法明傳〔1995〕191號)。查閱於[來源請求]
- 2007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07〕4號)。查閱於[13]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200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處非聯發〔2008〕4號)。查閱於[來源請求]
涉案官員資料
延伸閱讀
- 律師帶出的曾成傑給他子女的遺書
- 2012年8月23日,卞元:曾成傑何以定性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尚權刑辯網
- 2013年7月17日,京衡律師集團主任陳有西:曾成傑:國進民退祭壇上的羔羊,陳有西學術網
- 2013年7月18日,陳有西:集資詐騙罪為何成為民營企業家的「專屬」罪名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南方周末
外部連結
曾家及辯方
司法機關
網站專題
- 2013年7月15日,騰訊評論《今日話題》第2489期《死刑犯曾成傑:從「輝煌傳奇」到「罪大惡極」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