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廳 (清末)
會議廳,學界又稱行政會議廳,1907年起大清各省督撫衙署下設的行政合議機構,令省級各名大官及其幕職有了一個正式的政府內部議政場所,取替了過往督撫依賴幕客(私人性質,並非奏設官職)獻策再由督撫獨斷決策的模式。[1]
會議廳下設兩科,督撫掌任免大權。參事科研究政策,由省級各名大官及其幕職共十餘人組成;審查科審議各省諮議局呈報之決議案,由省級大官、法官及司法官僚、士紳共十餘人組成。[2][3]
背景
會議廳之設立與清末立憲運動和清末新政適切相關。第一條相關法律條文是1907年7月《直省官制通則》。
代表士紳民意的諮議局所通過的決議案都必須由會議廳審查,但大清翰林院仕讀吳士鍳擔憂諮議局阻礙行政,1910年2月憲政編查館頒《議復吳士鑒奏請申明議案權限折》,指諮議局只是「諮議局只能任決議,而不能強迫督撫施行」。[4]憲政編查館在1910年9月《頒行各省會議廳規則折》擴大了督撫對會議廳的掌控,並明定會議廳的職責與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