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英語:European Community;單數)是歐洲聯盟官方已不再使用的組織名稱,使用於1993至2009年。
歐洲共同體 | |
---|---|
歐盟三支柱 | |
構成歐洲聯盟的三大支柱(可點按) | |
組職歷史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 1952-2002 |
歐洲經濟共同體 | 1958-2009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1958- |
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亦即成立歐盟的條約,將「歐洲經濟共同體」改名為「歐洲共同體」,並將包含着歐洲共同體的「歐洲各共同體」(英語:European Communities;複數)作為「歐盟三支柱之第一支柱」。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廢止了「歐洲共同體」(原歐洲經濟共同體),其地位和職權由歐盟承接。《里斯本條約》也取消了「歐盟三支柱」體系,將原本各支柱的事務以及歐盟因《里斯本條約》取得的新事務權限更加緊密整合成10個主要任務領域。
政策領域
共同體支柱撤銷時涵蓋了以下範圍:[1]
|
歷史
歐洲聯盟的建立源於《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該條約1992年2月7日訂立,1993年11月1日生效,以《單一歐州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及《歐洲聯盟神聖宣言》(Solemn Declaration on European Union)為基礎。歐盟取代歐洲各大共同體後,撤銷了歐盟三支柱之一的歐洲經濟共同體,並把它易名為「歐洲共同體」。歐盟成立後,雅克·德洛爾從原歐洲經濟共同體短暫過渡為首任歐洲委員會主席,其後雅克·桑特於1994年繼任。只有歐洲各大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擁有法人資格。
歐盟三支柱中,只有第一支柱──歐洲共同體奉行超國家主義的原則,跨國運作。[2]歐盟的支柱體系造就歐洲加強領域合作,毋須依靠各國領袖賦予超國家機構大量權力。支柱體系把歐盟劃分如下:歐洲經濟共同體原有的權限納入共同體支柱,司法與內政(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簡稱JHA)引入為新支柱,而歐洲政治合作成為第二支柱(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轉為歐盟的機構,但支柱間的機構各有不同職能。委員會、議會及法院主要從第二、三支柱分拆出來,而議會專責會議事務。這可見於機構的名稱,理事會正式為「歐洲聯盟理事會」,而議會正式為「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因此,這些新領域建基於政府間一致的協議,而非多數表決制(政府間主義),以及奉行超國家民主制度的獨立機構。
然而,《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訂立以後,議會獲得更大職能。條約引入了共同決議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賦予議會在共同體事務上和理事會同等的立法權。超國家機構擁有更大權力,而理事會以有效多數表決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運作,共同體支柱因此形同聯邦制那樣的決策方式。[3]
《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由司法與內政支柱負責的個人自由流動(如簽證、非法移民、庇護)事務,轉移至歐洲共同體(司法與內政因而更名為刑事方面的警察和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簡稱PJCC)。[1]另外,《阿姆斯特丹條約》及《尼斯條約》把共同決議程序擴展至幾乎所有政策領域,比如議會在共同體內享有和理事會同等的權力。
創設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各大共同體的三大共同體之一)的《巴黎條約》,生效期限為50年,及至2002年失效(由於是首個條約,絕無僅有地訂立了期限),但各方沒設法延長其授權。反觀《尼斯條約》,某些內容則過渡到《羅馬條約》,其作用得以延續到共同體的職權範圍內,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一部分。
《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支柱體系不復存在,歐洲共同體支柱的法人地位轉移至新籌組的歐盟。《歐洲憲法》曾提及有關建議,但在2005年不獲承認。
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
歐洲聯盟(歐盟) | ||||||||||||||||
歐洲各共同體 |
(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現今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 |||||||||||||||||
申根區 | 歐洲共同體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 ||||||||||||||||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
現今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 |||||||||||||||
英法協約 |
[西方聯盟到北約] |
歐洲政治合作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 ||||||||||||||
西方聯盟 | / 西歐聯盟 |
[1984年羅馬宣言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 |||||||||||||||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
現今 | ||||||||||||||||
歐洲理事會 | |||||||||||||||||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What are the three pillars of the EU?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Folketingets EU-Oplysning
- ^ http://www.schuman.info/fed.htm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Is Europe a federal or a supranational union?
- ^ 歐盟理事會的表決機制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新華網,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 Treaties and Law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Europa(歐盟官方網站),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 歐盟機構和歐盟三大支柱簡介[永久失效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歐盟使團,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延伸閱讀
- Jean Monnet, Prospect for a New Europe (1959)
- Béla Balass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1962)
- Walter Hallstein, A New Path to Peaceful Union (1962)
- Paul-Henri Spaak, The Continuing Battle: Memories of a European (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