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禮宗
浸禮宗[1][2](英語:Baptists),又稱浸信宗,基督教新教主要宗派之一。起源時間有爭議,一說起源於17世紀上半葉英國以及在荷蘭的英國流亡者中。
浸信會反對給剛出生的嬰兒行浸禮,主張只有明白得救真理的兒童和成年信徒方可受浸,且受浸者須全身浸入水中,稱為「浸禮」,因此得名。浸信會主張獨立自主、政教分離,反對國教和政府對地方教會的干涉。浸信會傳入美國後,自1836年差派宣教士到中國。1845年,美國的浸信會分立為美南浸信會和美北浸禮會,爾後仍繼續在世界各地宣教,美南浸信會國際傳道部現在是基督教會最大的宣道差會。
浸禮宗的思想最主要來自16世紀歐洲的再洗禮派,但容許各種神學,教會中有力挺預定論的(如司布真),也有支持神愛世人的阿民念主義者;有時代派的支持者,也有盟約神學(Covenant Theology)的擁護者。
在教會治理上,浸信會採用會眾制,各地方的浸信會教會都是獨立、自主和自治,這也是浸信會的特色之一。各類型浸信教會聯會(例如:世界浸信會聯會、美加華人浸信會聯會、美南浸信會聯會、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等等),並不是管理各地方浸信會的組織,其目的在協調及推動共同事工,各地方浸信會教會自由加入。
起源
有人認為,17世紀初,受到再洗禮派影響的英國牧師史密斯創立施行浸禮的小團體,是浸禮宗的起源。
也有人說浸信會源於英國的分離主義者(English Separatist)運動。宗教改革之後,英國國教與天主教決裂,但是它在很多方面仍然保留着天主教的做法,這讓國教會中的很多信徒不滿。有些人留在國教內,成為清教徒,而有些人則完全離開國教,建立獨立教會,不接受國教的控制,成為分離主義者。有人說浸信會就是分離派中的一個教派。
有些浸信會的牧師認為浸信會起源於使徒,是宗教改革之前就存在的一個不屬於天主教的宗教團體,堅持認為只有信徒才可受洗,倡導宗教自由及政教分離,受到天主教的逼迫。因堅持浸禮、反對嬰兒受洗,在宗教改革時期又受到了不支持浸禮、贊成嬰兒受洗的路德宗和加爾文主義者的逼迫。這些牧師們認為浸信會在在古代、中世紀一直存在,雖然名稱有多個,但是都是浸信會(參浸信會承續主義)。司布真是持此觀點的一個牧師。司布真說:「我們相信浸信會是原初的基督徒。我們不是起源於宗教改革時期,我們是路德和加爾文之前的改革者。我們從未從羅馬天主教出來,因為我們從未屬於他們。我們的存在一直沒有中斷過,一直追溯到使徒們。自從基督的時代,我們就存在,一直到今天。我們的原則,雖然有時模糊了,被人遺忘了,但總是被一些人持守着。浸信會曾受過天主教、抗羅宗的逼迫;但是接受浸信會原則的政府,卻不會逼迫其他宗派。我相信沒有哪個浸信會認為轄制別人的良心是正確的。一直以來,我們都是樂意受苦,我們的殉道史在證明;但是我們絕不樂意接受國家的幫助,絕不與政府聯盟而褻瀆了基督新娘的貞潔。教會雖然是王后,但是我們不會讓教會變成轄制人良心的暴君。」 (摘自《新公園街講台》(The New Park Street Pulpit), 第7卷225頁)[3]
1881年,司布真又說:「歷史都是我們的敵人寫的,他們沒有能抹掉我們的所有事實,他們的記錄還時不時地泄露出一些事實,就是很久以前有些稱作再洗禮派的窮人被當局定罪和處罰。我們聽說,從亨利二世到伊利沙伯女王統治期間,不斷有一些所謂的異端為了真理的緣故被所有人恨惡。他們的衣服被剪短,他們被扔到野地,在寒冷中死去,後來有些人在紐英頓(Newington)為再洗禮派的信仰被燒死。早在抗羅宗之前很久,再洗禮派就為了「一主、一信、一洗」在抗爭。地上可見的教會一偏離福音真道,這些人就興起來,持守古老的善道。他們是受逼迫的貧窮的支派。歷史書經常告訴我們,持守真道的人都死絕了,狼已經吃光了羊。但是我們還在,而且繁多,在美國更多。神做了何等奇妙的工作。」(摘自《都城會幕講台》(Metropolitan Tabernacle Pulpit), 1881, 第27卷, 249頁)[4]
特點
信仰
浸信會信仰的特色可以用七個英語短句表達,而其每一句開頭的字母拼起來剛好是「BAPTIST」,即「浸信會」的英文。浸信會以《聖經》作為信仰和實踐的最高權威(若干宗派在《聖經》之上還加上教會或是信條)。一般說來浸信會中對於特定神學立場的執著是比較淡的。從歷史的觀點來看,浸會中的神學是豐富而多樣的。
- Biblical authority:認識和肯定《聖經》的權威
- Autonomy of the local church:自主的地方教會
- 浸信會沒有金字塔式的治理模式。各個地方教會自治,彼此互不管理、控制,沒有母會和子會,藉此防止了一壞俱壞、全盤墮落的局面。各個地方教會決定自己的信仰,所以整體來看浸信會是比較多樣化的。有的屬於基要派,不接受女牧師、女人講道、新潮的敬拜方式和新的讚美音樂,拒絕靈恩派和說方言。有的浸信會屬於福音派。浸信會反對政治化的教會。所謂政治化的教會,是指採取某種方式將眾多教會聯合起來,形成控制和被控制的上下附屬關係,建立一個龐大的組織,好似一個龐大的政治機構,如天主教、長老宗、信義宗、聖公宗等等。浸信會認為這種政治化的教會經常容易妥協教義,以換取整個組織的利益。浸信會認為《新約》中的諸教會就是彼此獨立的,但從一世紀左右,教會開始政治化,逐漸墮落,最後形成教會與國家政治聯姻的墮落天主教會。
- Priesthood of the believer:信徒皆祭司(信徒都是人人平等的)
- Two ordinances - Believer's Baptism and Symbolic Communion:兩種教會禮儀-信徒的浸禮與紀念性質的主餐
- Individual soul liberty:人有自由按照自己的良心選擇自己的信仰,他人無權強迫。浸信會反對宗教改革時期天主教、信義宗、改革宗利用政治力量打壓其他弱小宗派的做法,認為他們如此做違背了人的良心自由。浸信會不逼迫任何宗教團體,也反對任何宗派利用政權去逼迫其他人的信仰。
-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政教分離
- 教會與國家之分離。教會拒絕國家的控制,教會也不試圖控制國家。即使是國家善意的扶持,教會也會拒絕,因為接受國家資助是教會墮落的原因,使教會不再仰望真神,而是世俗政府。因此,浸信會反對天主教的教會控制政府的做法,也拒絕東正教的政府控制教會的做法,也不同意長老會以前所倡導的政教合作的關係。
- Two offices of the church - Pastor and Deacon:牧師和執事作為教會僕人的職份
另一種版本:
- Believer's baptism:信徒的浸禮
- Autonomy of the local congregation within the associational framework:自治而互助的地方會眾
- Primacy of Scripture:《聖經》首要和卓越的地位
- True believers only in the church:真信徒組成的教會
- Individual competency and the believer's priesthood:在聖靈引導下人人都有能力認識上帝以及人人皆祭司
-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政教分離
- Two ordinances:兩種教會禮儀——浸禮與紀念性質的主餐
對兩個定例的態度
浸禮
浸信會強調信徒浸禮(Believer Immersion),即指受洗者必須已是蒙恩得救的信徒,並且全身要浸入水中,因為他們認為,新約聖經中凡是受洗的都是已得救的人,而且希臘文baptizo包含浸入水中的意思。因此,浸信會反對為嬰兒舉行洗禮,也反對點水禮或灑水禮。只受過點水禮的信徒,需要受浸。但已受浸的信徒,若受浸時已清楚是蒙恩得救,就不須要再浸。然而,有的浸信會要求得更嚴格:如果某個信徒自認得救了,也接受了浸禮,但給他施洗的是個團契或查經班或靈恩派教會,這信徒在加入一個浸信會時,會被要求再次施浸。
主餐
分為開放式、封閉式、半封閉式。主張開放式的教會,相信只要是蒙恩得救的信徒都可以領主餐。封閉式乃依「成員制」的架構,認為只有得救、受浸、加入本教會、成為教會成員的人才能領主餐。半封閉式的教會認為,那些不是本教會成員、來自其他浸信會的到訪人也可以領主餐。
各地浸信會的情況
美國
1639年,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在北美創立第一個浸信教會。美國獨立後,在浸信會推動下,美國憲法確立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傑弗遜總統在1802年寫給康州Danbury浸信會聯會的回信里說:「我以崇高的敬意考慮全體美國人所宣稱的立法機構『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這個法案,它就是在教會和國家之間建立了一道分隔的牆。」[5]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下,各地浸信會紛紛建立,特別是在農村和西部的印第安人、黑人和移民中發展迅速,成為南部各州最大的宗教團體。1845年,因為對奴隸制存廢有分歧,美國的浸信會分裂成擁護黑奴制的美南浸信會和主張廢奴主義的美北浸禮會。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為對抗現代主義對基督信仰的攻擊,美國浸信會興起了基要主義運動和獨立浸信會運動。現在,浸信會是新教在美國最大的派別[6]。
澳門
1836年9月17日,叔未士牧師及叔何顯理女士夫婦(Rev. & Mrs. John Lewis Shuck,只有23歲和18歲的新婚夫婦)從美國抵達澳門,成為來華的第一位浸信會宣教士。
香港
1842年3月,叔未士牧師夫婦從澳門抵港,早期於上環百步梯設宏藝書塾傳揚福音。翌年,於皇后大道設立首個教會,並命名為皇后大道浸信會,後得仁牧師協助,設立潮語崇拜。同時,他們在長洲設立佈道所並於次年開辦學校。
然而,叔何顯理女士在1844年11月27日病逝,叔未士牧師於次年回國,使教會工作一度停頓。
至1860年,荷蘭浸信會宣教士約翰生夫婦(Rev. & Mrs. John W. Johnson)到香港,並使數位華人信教,他們隨後轉往潮州工作。1880年,約翰生夫人回到香港,回後香港地區工作,在幾經轉折下,教會漸見規模。1890年,教會購得地方作禮拜堂,及聘得美國牧師湯傑卿,於是在1901年香港地區正式成立教會,同時訂名為香港浸信自理會,自始浸信會在香港發展蓬勃。
中國大陸
浸信會從澳門、香港傳道後開始深入中國大陸,先在華南地區的兩廣地區,再往華東及華北,逐漸地延伸至華西與華中一帶,在中國十三個省中傳教。在1949年,美南浸信會在中國有教會392間、佈道所410間、信徒123,000人、220位宣教士,主要分佈在山東、廣東等省。至1951年,全數宣教士被迫離開大陸。
臺灣
1948年6月間中華浸信會全國聯會邊疆委員會差派楊美齋牧師到臺灣佈道,10月19日美南浸信會差派明俊德宣教士(Miss Bertha Smith)由山東濟寧抵臺北,12月26日舉行浸信會在臺灣首次主日崇拜。1950年代前後,眾多浸信會信徒及傳道人從中國大陸遷臺,初期成員大都為軍公教人士。1953年六月開始第一個客語事工於高雄美濃,1956年七月開始第一個臺語事工於臺北市。
1954年7月5日成立「臺灣浸信會聯會」,後更名為「中華浸信會臺灣省聯會」,再更名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臺灣聯會」,1972年改為現名「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目前是臺灣浸禮宗最大的團體。首任主席為宣教士也是基督教台灣浸會神學院創校院長的柯理培牧師。辦事處設於臺北市。
為推動區域福音事工,臺灣南部包括臺南、高雄、屏東、澎湖等縣市的浸信會教會,已成立臺灣第一個區聯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臺灣南區聯會」。
另有不同的浸禮宗差會建立的團體:(―)基督教浸禮聖經會(Baptst Bibe Fellowship):1952年由羅惠霖牧師(Rev. Bill F. Logan)自美國來臺創立;(二)以馬內利浸信會(Emmanuel Baptist Mission):1956年由卜利登牧師(Rev. Dale H. Breeden)自美國來臺創設孤兒院(未設立教會);(三)福音浸信會(Gospel Baptist Church):1955年由劉俊才牧師(Rev. Jack Bateman)自美國來臺設立教會,總部設於臺北市;(四)臺灣浸信宣道會(Taiwan Conservative Baptist Church):1952年由美北浸信宣道會差派柯饒富牧師(Rev. Dr. Ralph Covell)來臺設立教會,總部設於雲林西螺,設有神學院、營地。(五)萬國浸信會,由美國何盛頓牧師創立,差會辦公室在臺東,後來,所屬教會陸續加入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
馬來西亞
1953年8月16日在檳城成立「馬來亞浸信會聯會」,當中有五個委員:海外華人(汕頭)浸信教會(阿羅士打,吉打)、檳城浸信教會、吉隆玻浸信教會、海外華人(粵語)-新加坡、海外華人(汕頭)-新加坡。 1957年成為世界浸聯會一員。1964年改名為「馬來西亞浸信會聯會」。1965年有47間教會及福音所成為會員。1966年註冊為社團,出版雙月份通訊。1967年5月黃忠為首任總幹事(任期三年)。1967年,改名為「馬來西亞-新加坡浸聯會」。1969年獲西差會提供辦事處於No. 2, Jalan Dispensary, Petaling Jaya。決定以中、英雙語為溝通語文。1970年羅恩光牧師為第二任總幹事(1970-1974)。1975年分別成為馬來西亞、新加坡兩個獨立的聯會。
華人浸信會名人
- 戚慶才牧師:中華全國浸信會聯會的主席。上海西摩路(今陝西北路)375號上海懷恩堂牧師(1935-1989)。牧養信徒達54年之久。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副主席。
- 解博五牧師:教會拓荒者,曾在台中地區開拓了14間教會及佈道所,為所有的傳道人寫下了教會開拓美好的典範。1949年解牧師全家至台,1955年任台中浸信會傳道。1958年浸信會神學院畢業,並受按立為牧師。1989年12月28日安息主懷,享年七十歲。
- 吳主光牧師/長老:早於1954年信主,並受浸成為浸信會會友。他的信仰特徵包括以屬靈優先、認為擘餅是教會蒙福主要原因、視羅馬天主教為邪教及異端、反對靈恩派、反對基督教與異端教會大合一、避免金字塔式的總會領導等。2017年6月10日安息主懷,享年七十七歲。
- 周聯華牧師(1920年3月7日-2016年8月6日):浙江慈谿人,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哲學博士;從事傳道、聖經研究員、作家、教授等工作,曾任浸信會懷恩堂主任牧師、凱歌堂牧師、臺灣浸信會神學院專任教授。曾製作臺灣電視公司「清晨佳音」福音節目,曾任臺灣世界宣明會董事長、學校財團法人中華浸信會基督教臺灣浸會神學院董事長。
- 唐佑之牧師:曾任臺灣浸信會神學院教授兼教務長、香港浸信會神學院院長,美國金門浸信會神學院教授。
- 王美鐘博士:(1961-)道學碩士(M. Div.),神學博士(Th. D.);現任馬來西亞浸信會神學院院長、馬來西亞浸信會聯會差傳部主席、馬來西亞神學院校協會主席、全球華人浸信會宣教促進會總幹事、世界華福會神學教育協調主任。
- 朱耀明牧師:香港民運人士。柴灣浸信會榮休牧師。佔領中環發起人之一,曾領導黃雀行動,德國科隆福音派教區Pfarrer-Georg-Fritze首位華人的榮譽勳章,他是香港基督教的代表人物。
- 鄭明賢長老:奧克蘭會幕浸信會執事長老。
英美著名浸信會人士
- 約翰·史密斯(John Smyth, 1570 – 1612),英國人,浸信會宗派的創始者,自己為自己重洗,倡導宗教自由。他與赫爾威斯一起移居荷蘭,1612年在荷蘭去世。
- 托馬斯·赫爾威斯(Thomas Helwys, 1575 – 1616),英國人,據說是浸信會宗派的創始者之一。1607/08年,他們二人帶領一群信徒到達了荷蘭的阿姆斯特丹;於同年在那裏建立了浸信會,全體信徒受重洗。赫爾威斯與其他人開始起草史上最早的浸信會信仰告白。三年以後,此新建立的教會團體回英國;1612年在倫敦建立第一個英國的浸信會團體,以赫爾威斯為牧師。赫爾威斯倡導宗教自由,教會與國家分離,寬容無神論者、外教人、其他信仰者。後來他向英王詹姆斯一世寫信請願,呼籲宗教自由,他說,「國王只是一個人,不是神,無權在屬靈的事上管轄百姓」。詹姆斯王將他投進監獄,1616年死在獄中。
- 羅傑·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 1603 –1683),出生在英國,浸信會神學家,是宗教自由、國家與教會分離的早期倡導者,因宗教觀點不符馬薩諸塞灣殖墾地的立場,遂被驅逐,後移居普洛威頓斯莊園隱居,開闢普羅維登斯城市,建立了北美的第一個浸信會教會,很可能是北美的第一個廢奴主義者。
- 約翰·克拉克(John Clarke, 1609 – 1676),浸信會牧師,醫生,北美宗教自由、國家與教會分離的早期倡導者。
- 赫姆斯(Obadiah Holmes, 1610 - 1682),羅德島州早期定居者,浸信會牧師,因其浸信會信仰而在馬薩諸塞灣殖民地受到殘酷的鞭刑。
- 約翰·班揚(John Bunyan, 1628年11月28日-1688年8月31日),英國浸信會牧師,《天路歷程》作者,因堅持浸信會信仰,不從英國國教而入獄十二年。
- 約翰·吉爾(John Gill, 1697 –1771),英國浸信會牧師、聖經學者、神學家、加爾文主義者。他所服事的教會到了19世紀中葉迎來了一位非常有名的浸信會牧師,即司布真牧師。
- 以撒·巴克斯(Isaac Backus, 1724-1806),美國浸信會人士,倡導宗教自由,曾在1774年前往費城的第一次大陸會議,試圖動員其他殖民地聯合起來爭取新英格蘭的宗教自由。
- 喬治·利斯爾(George Lisle, 1750-1820),是非洲裔美國人,原本奴隸,後獲得自由,是第一個黑人浸信會的牧師,美國第一個海外傳教士,1782年前往牙買加,是牙買加的第一個浸信會傳教士。
- 約翰·利蘭(John Leland, 1754 –1841),美國浸信會牧師,廢奴主義者,在美國宗教自由的鬥爭中曾起過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反對任何一個宗派立為美國的國教。他與憲法之父麥迪遜都是弗吉尼亞州的居民,是麥迪遜的朋友和同盟。麥迪遜本來不打算在憲法中加入一條保護宗教自由的權利法案,所以浸信會人士決定提名利蘭作弗吉尼亞州的代表在1789年憲法大會上批准憲法,利蘭勝選希望很大。於是,麥迪遜拜訪利蘭,承諾若當選為弗吉尼亞州代表就將保護宗教自由的權利法案作為修正案加入憲法中,因此利蘭支持麥迪遜當選為1789年美國第一屆國會議員。麥迪遜為了兌現對利蘭和其他浸信會人士的承諾,堅持將第一修正案加入憲法中:「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7]。
- 威廉·克理(William Carey, 1761年8月17日-1834年6月9日),是一位英國宣教士和浸信會牧師,被譽為「近代宣教士之父」。他是英國浸信會差會的創辦人之一。在印度塞蘭坡(Serampore)宣教期間,他將聖經翻譯成包括孟加拉語、印地語和梵語在內的多種語言。
- 馬士曼(Joshua Marshman, 1768–1837),與威廉·克理同時代,浸信會傳教士,在印度塞蘭坡傳道,曾與克理合作將聖經翻譯到印度很多民族的語言中。馬士曼也將聖經翻譯到中文,1822年出版,比馬禮遜出版的中文聖經早一年。
- 多馬·伯切爾(Thomas Burchell, 1799–1846),十九世紀早期在牙買加的浸信會傳教士和廢奴主義者。很多牙買加的父母給他們的孩子起名叫伯切爾,以紀念他的貢獻。
- 羅孝全(Issachar Jacox Roberts, 1802年-1871年),美南浸信會傳教士。太平天國的創立者洪秀全在1847年3-5月來到羅孝全在廣州的禮拜堂,在那裏學習聖經,曾要求受洗,羅孝全不同意洪秀全對以前大病時所見「異象」的見解,拒絕為他施洗。
- 高德(Josiah Goddard, 1813–1854),美國浸信會在華傳教士,曾修訂馬士曼的中文聖經。
- 切尼(Oren Burbank Cheney, 1816 –1903), 美國浸信會牧師,廢奴主義者,禁酒運動的積極參與者。
- 叔何顯理(Mrs. Henrietta Hall Shuck,1817年10月28日-1844年11月27日)是美南浸信會在華的女傳教士。開辦香港的第一所女校。現在香港島的顯理中學就是為紀念何顯理而命名。
- 晏瑪太(Matthew Tyson Yates, 1819年-1888年3月17日)是19世紀來華的著名傳教士,屬於美南浸信會差會。
- 格雷夫斯(James Robinson Graves, 1820-1893),美國浸信會牧師、出版人、作家、編輯。兒時是公理會背景,15歲加入浸信會。是美國浸信會地界主義運動的宣傳者。地界主義(該詞源於聖經箴言書22:28)認為浸信會自從使徒時代就一直存在,中間無斷續地傳到現今社會。
- 卡特(Charles Henry Carter , 1828 – 1914),是在斯里蘭卡傳道的浸信會牧師,將聖經新約、舊約從希臘語和希伯來語翻譯到當地的僧加羅語。他被認為是當時最著名的的僧加羅語學者,其編寫的《僧加羅語-英語詞典》至今仍然被認為是權威著作。
- 司布真(Charles Spurgeon, 1834年6月19日-1892年1月31日)英國浸信會牧師,加爾文主義者,人稱佈道王子。他在倫敦講道38年,使教會增加15000人。在他講道時,常是人山人海。聽道者中,既有維多利亞女王、格蘭斯頓首相,也有妓女、小偷。所以司布真被稱為「近代的以利亞」。
- 慕拉第(Lottie Moon, 1840年12月12日-1912年12月24日),美國南方浸信教會派到中國的單身女傳教士。她在中國住了四十年。今天,美南浸信會聯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仍然藉着每年的奉獻來紀念她。
- 卡羅爾(Benajah Harvey Carroll, 1843 – 1914),美國浸信會的牧師、神學家、教師、作家,是美國西南浸信會神學院的創始者。
- 卡羅爾(James Milton Carroll, 1852 –1931),美國浸信會牧師、歷史學家、作家、教育家,是浸信會歷史《學跡》(The Trail of Blood)的作者。
- 萬應遠(Robert Thomas Bryan, 1855年10月14日-1936年)美國美南浸信會派往中國的傳教士,在中國傳教超過50年時間。
- 博加德(Benjamin Marcus Bogard, 1868 – 1951),美國浸信會牧師,「地界主義運動」的宣傳者、辯護者。
- 樂靈生(Frank Joseph Rawlinson, 1871年-1937年8月14日),美南浸信會的在華傳教士。1871年生於英國。1899年移民到美國。1902年取得美國國籍。並被美南浸信會派往中國傳教。1912年任上海《教務雜誌》編輯,由於他的努力,使該雜誌成為全國基督教的一本權威雜誌。1919年前後參與大型統計資料《中華歸主》的編輯工作。
- 章伯斯 (Oswald Chambers, 1874 –1917),蘇格蘭浸信會教師,《竭誠為主》的作者。
- 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 , 1929 –1968),浸信會牧師,美國民權運動領袖,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
- 約翰·麥克阿瑟(John Fullerton MacArthur, Jr. ,生於1939),美國浸信會牧師,時代論者。
參見
參考文獻
引用
- ^ Baptist Church - 浸禮宗. terms.naer.edu.tw. [2017-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8) (中文(臺灣)).
- ^ 基督教(新教)的宗派(二) - 公理宗、浸禮宗、衛斯理宗. www.pcchong.net. [2017-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1).
- ^ 司布真论浸信会历史(一). [2014-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1).
- ^ 司布真论浸信会历史(二). [2013-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1).
- ^ "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January 1, 1802.
- ^ 基督教(新派)的宗派(二). pcchong.com. [2010-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1) (中文).
- ^ J.M. Dawson, Baptists and the American Republic, Nashville: Broadman Press, 1956
書籍
- 王美鐘博士 著. 《浸信會信仰與體制的特色答問篇》. ISBN 962-933-330-9.
- 吳文仁等 編著. 《從邊疆到福爾摩沙:浸信會在台五十年史》. ISBN 957-99449-8-9.
- 唐佑之牧師 著. 《紀念與見證》. ISBN 962-7409-41-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