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監察院

滿州國監察院滿洲國的監察機關,於建國4年後的1936年廢除。

滿洲國監察院

概要

監察院擁有獨立於國務院的地位,由總務處、監察部、審計部構成。監察部負責舉發官員與各部局(省廳)違法、不當行為,審計部則負責國家預算的會計監察。

不過以日本官吏為中心施行的本制度招致許多批評。

  • 違法行為可依照法律辦理,不當行為本身並未擁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不當行為的定義並不明確。
  • 必須依照監察院的臉色行事,使官員士氣低落缺乏激勵
  • 由於監察院為一獨善組織,有濫用職權的危險性。

此類批評聲浪之故,監察院於1936年廢除,職權改由國務院行使。

歷任院長

  1. 1932年3月9日 - 1932年11月12日 於沖漢
  2. 1932年11月12日 - 1933年7月5日 品川主計(代理)
  3. 1933年7月5日 - 1937年5月7日 羅振玉
  4. 1937年5月7日 - 1937年7月1日 寺崎英雄(代理)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