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案
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簡稱王立軍案,指重慶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於2012年9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犯有徇私枉法罪(參見海伍德死亡案)、叛逃罪(參見王立軍事件)、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一宗刑事案件。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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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 海伍德死亡案 王立軍事件 薄熙來事件 |
公訴機關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
公訴日期 | 2012年9月5日 |
被告人 | 王立軍 |
公訴罪名 | 徇私枉法罪 叛逃罪 濫用職權罪 受賄罪 |
審理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宣判日期 | 2012年9月24日 |
宣判結果 | 有期徒刑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
其他 | |
調查機關 | 成都市國家安全局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
案件背景
偵查階段
2012年6月26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接受王立軍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2012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王立軍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1]。
檢方指控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立軍涉嫌犯罪提起公訴,檢方觀點如下:
徇私枉法
檢方稱,王立軍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包庇,但王後來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可酌情從輕處罰[2]。
叛逃
檢方認為,王立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但犯罪後自動投案屬自首。
濫用職權
起訴書指控,2010年以來,王立軍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3]。
受賄
起訴書指控,王立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合約47.5萬美元)。
- 2008年9月(王立軍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2009年11月(2009年3月起任局長),大連世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俊世先後兩次為其支付在重慶租住的別墅租金共計20萬元。2009年10月,王協助於俊世釋放已被羈押犯人。
- 2009年4月,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出資285萬餘元,為王的直系親屬在北京購買兩套住房,房屋以其岳父名義購買。此後,王協助徐明釋放已被羈押犯人。
庭審情況
2012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受理此案。王立軍被控犯叛逃罪和濫用職權罪部分,因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於9月17日不公開審理;此案徇私枉法、受賄部分,於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將擇期宣判。[4][5]
判決結果
2012年9月24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6],對王立軍: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情疑點與輿論反應
2012年9月19日下午,新華網發佈《王立軍案庭審及案情始末》[7],引起進一步熱議。
另案處理
參考文獻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十一号. [2012-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21).
- ^ “重大立功”是对王立军量刑的关键. [2012-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24).
- ^ 王立军案情始末. [2012-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22).
- ^ 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开庭. [2012-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21).
- ^ 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开庭. [2012-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23).
- ^ 新華網成都2012年9月24日電(記者李斌、楊維漢):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一審宣判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 [2012-09-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22).
- ^ 王、薄交恶 坊间调侃最文艺最荒谬最不解3环节. [2012-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22).
外部連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媒體
- 新華社北京2012年4月10日電 授權發佈:公安機關對尼爾·伍德死亡案依法進行複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新華網 2012年4月10日23:00:38)
- CCTV-13新聞視頻:公安機關對尼爾·伍德死亡案依法進行複查(中國網絡電視台 2012年4月10日23:03)
- 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軍案件庭審及案情始末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新華網 2012年9月19日17: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