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花塔
石榴花塔,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建橋街道,是武漢市文物保護單位[1]。
石榴花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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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文物保護單位 | |
地址 | 漢陽區建橋街道漢陽大道74號漢陽公園內 |
分類 | 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 |
時代 | 宋 明、清重建 |
認定時間 | 1983年4月7日 |
簡介
始建於南宋紹興年間(1131-1162),明、清兩代曾重修,1918年又修。原在添福巷,1964年移至漢陽公園復原[2]。
據《宋史·五行志》記載:
紹興間,漢陽軍有插榴枝於石罅,秀茂成陰,歲有花實者。初,郡獄有誣服孝婦殺姑,婦不能自明,屬行刑者插髻上華於石隙,曰:「生則可以驗吾冤。」行刑者如其言,後果生。
這一簡單記載被後人牽強附會,增加了許多細節。明刑部侍郎吳廷用寫有一首詩,反映了人民群眾對冤案受害者的同情與不平,以及對貪官、昏官的恨之入骨。該詩名《石榴花塔》,曰[3]:
石榴花塔存遺址,誰識當年孝婦情。
自謂殺雞堪奉膳,豈期遺毒陷污名。
折技再樹明冤屈,累壁成基志不平。
寄與操持三尺者,須知疑讞緩行刑。
該塔現位於一石台之上。石台兩側有登台的人字形石階。該塔立於石台中央,面西背東,三級六面,塔內實心,由青石建造,逐層收分,高約4米,底徑約1米,頂層正面鐫刻「石榴花塔」四字,第二層刻碑文,記錄建塔原因和冤案的情況,西北面刻「遷移小志」[4]。
文物保護情況
1983年4月7日,被武漢市人民政府評為第二批武漢市文物保護單位[1]。
其作為文物的保護範圍為:四周均至塔基外十五米[5]。
其作為文物的建設控制地帶為:東、南面至保護範圍外五十米;西面至永豐堤道路規劃紅線;北面至保護範圍外四十米[5]。
相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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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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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單位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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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身「石榴花塔」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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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身碑刻
參考資料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1132卷
- ^ 1.0 1.1 武漢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物管理处《关于公布武汉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的请示》(武政〔1983〕35号), 1983年4月7日
- ^ 武汉汉阳:一个隐藏在闹市公园中的历史文物——石榴花塔. 湖北日報新聞客戶端. [2024-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7).
- ^ 石榴花塔. 武漢出版社. [2024-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8).
- ^ 4.0 4.1 武漢歷史建築圖志(2017年),第344頁
- ^ 5.0 5.1 武漢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武政〔1993〕55号). 維基文庫. 1993年9月9日.
參考書目
- 丁援; 李傑; 吳沙冰. 武汉历史建筑图志. 武漢: 武漢出版社. 2017. ISBN 978-7-5582-1134-8 (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