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
稱義(英語:Justification)是指在基督教、猶太教和伊斯蘭教的神學理論中,上帝使一個有罪的人具有「公義」、「無罪」(righteous)的身份。「稱義」的概念出自於基督教的《新約聖經》、猶太教的《塔納赫》和伊斯蘭教的《古蘭經》。
基督教各宗派
長久以來,稱義的程度、方式和範圍存在着一些爭議。廣泛地說,天主教和東正教的理論和最初的稱義有所不同——最初的稱義認為稱義發生於洗禮,而後來的稱義則貫穿了信徒整個人生對於上帝的追求。另外,新教關於稱義的看法又有較大的差別,他們認為稱義可以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指稱義的地位,另一含義指稱義的行為。 稱義的地位指上帝由於耶穌受難、為人類贖罪,三天之後復活,則是將復活的生命給與信他的人。另一種含義指耶穌藉着復活將復活的生命賜給人,讓人靠着神的生命活出「公義」的行為;人們因為信仰而稱義(即「因信稱義」),並且所有有信仰的人,都能稱義(即「唯獨信仰」)。在信義宗和加爾文主義中,稱義被看做是上帝的禮物,他們引用了《以弗所書》[1]來支持其信仰。
在宗教改革中,關於稱義的看法分歧,導致了新教與天主教的分裂。[2]
基督教傳統關於稱義性質、功能、意義等相關問題的回答在不同教派之間有較大的區別。這些問題包括:
稱義之意
「稱義」是指上帝因耶穌基督成為了世人的代罪羔羊(約翰福音1:2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而作出「無罪」判決,赦免了人類的罪(羅馬書5:18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這一種「義」,不是來自罪人本身(腓立比書3:9上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而是人在上帝面前身份上的改變(羅馬書8:33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上帝已藉耶穌基督的犧牲赦免了普天下人的罪(約翰一書2: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羅馬書3:23-2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所以人被「稱義」,是上帝「完全」的作為和「已完成」的事實。[3][4][5]
我們相信上帝已把所有罪人稱為義;意思是說,祂已宣告所有罪人因着基督的緣故得稱為義。這是聖經的核心信息,教會的存在也是建基於此。這個信息跟所有不同時代、不同地方、不同種族及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同樣適切,因為「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馬書5:18)。所有人都需要上帝赦罪,而聖經就在這事上宣佈所有人都已被稱義,因為「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馬書5:18)...我們相信每個人藉着信領受這份禮物(以弗所書2:8,9),而非藉着他們的行為。使我們稱義的信心就是信賴基督及祂救贖之工。這使人稱義的信並不是因為它本身有任何能力,而是因為它緊守上帝在基督裏預備的救贖(羅馬書3:28;4:5)。另一方面,雖然基督為所有人死,聖經說:「不信的,必被定罪」(馬可福音16:16),不信的人將失去基督為他們贏取的赦罪(約翰福音8:24)。
— 《我們所信》(This We Believe)頁9[6]
「稱義」與「成聖」
「稱義」與「成聖」密不可分,但同時亦教導人們應清楚分辨兩者:[7][8]
- (一)「稱義」是上帝本乎恩典、藉耶穌基督的功勞,為人類(for us)所完成的作為;「成聖」則是祂每天持續在人裏面(in us)提醒、感動和改變,讓信徒能夠抵抗魔鬼和人本身罪性的引誘、試探。
- (二)「稱義」是神藉耶穌基督的犧牲,一個「已完成」(finished and accomplished)的動作;而「成聖」則是一個「持續性」、「未完成」(ongoing and incomplete)的過程。
- (三)上帝的「稱義」是人得救的原因(cause of salvation);而「成聖」是人得救後所結的果子(fruit of salvation),是人與基督連結後的一種自然流露。
- (四)「稱義」是神在基督裏的獨有作為,不在乎人神同工;「成聖」則是聖靈在信徒心裏作工的結果,叫人生活上有基督的樣式。
- (五)「稱義」叫人在神面前獲得一個新的身份(new status before God);「成聖」則給予人與神同在的新生活(new life with God)。
基督宗教各宗派看法的比較
教派 | 持續過程還是瞬間事件 | 行為性質 | 永久性 | 稱義和成聖的關係 |
天主教(羅馬公教會) | 持續過程 | 合力論 | 如果犯「大罪」(英語:Mortal sin)則會失去 | 同一過程的一部分 |
信義宗(路德宗) | 瞬間事件,也強調持續過程 | 神恩獨作論 | 如果失去信仰則會失去[6] | 成聖為稱義的「果子」[8][9][7] |
循道宗(衛斯理宗) | 瞬間事件,也強調持續過程 | 合力論 | 如果失去信仰則會失去 | 依賴於持續的成聖 |
東正教 | 持續過程 | 合力論 | 如果犯「大罪」則會失去 | 同一過程的一部分 |
加爾文主義 | 瞬間事件 | 神恩獨作論 | 不會失去 | 兩者都是預定的、與基督聯盟的結果 |
聖經引用
舊約聖經
有許多舊約聖經篇目中使用了「義」(希伯來語:צדיק)、「稱義」(希伯來語:הצדיק)這些術語,例如以下篇目:
- 創世記15:6[10]:「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 申命記6:25[11]:「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 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 申命記25:1[12]:「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 詩篇143:2[13]:「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
- 箴言17:15[14]:「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
- 以賽亞書53:11[15]:「他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便心滿意足.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
- 但以理書12:3[16]:「智慧人必發光、如同天上的光.那使多人歸義的、必發光如星、直到永永遠遠。」
正如以上篇目中顯示的一樣,以希伯來語צדק作為詞根的詞語有許多意思。然而,安東尼·霍克瑪(Anthony Hoekema )解釋道,除了但以理書12:3,動詞「稱義」「幾乎總是」被用辯論或者律法的情境,用於宣稱一個人與律法一致,而不是使之成為正義。
新約聖經
- 馬太福音12:34-37[17]:「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裏所充滿的,口裏就說出來。善人從他心裏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裏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 羅馬書1:17[18]:「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 羅馬書2:5[19]:「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 羅馬書2:13[20]:「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 羅馬書3:4[21]:「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 羅馬書3:20-30[22]:「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 羅馬書4:2-6[23]:「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 羅馬書4:13[24]:「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 羅馬書4:25[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 羅馬書5:1[26]:「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 羅馬書5:9[27]:「現在我們既靠着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
- 羅馬書5:16[28]:「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 羅馬書8:30[29]:「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 羅馬書8:33[30]:「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或作是稱他們為義的神麼〕」
- 羅馬書9:31[31]:「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着律法的義。」
- 羅馬書10:10[32]:「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 雅各書2:21-24[33]:「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着行為,不是單因着信。」
猶太教的觀點
伊斯蘭教的觀點
參考文獻
- ^ 《以弗所書》第2章第8節參
- ^ Kurt Aland. A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vol. 2, trans. James Schaaf.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6: p. 13–14.
- ^ WELS Topical Q&A: Sanctification and Justification, by Wisconsin Evangelical Lutheran Synod, "Justification is God's act of declaring sinners not guilty or forgiven. God declares us not guilty because he declared Jesus guilty in our place. Justification takes place outside of us and involves a change in our status before God. Although we were guilty of sin, God has declared us not guilty. He has forgiven all our sins. Therefore our justification before God is full and complete."
- ^ Keller, Brian R., Believe it or not: You are forgiven through Christ![永久失效連結], , "Once again, reconciliation is a past, objective fact(Gk: Aorist passive participle). It happened. It's finished. It's done. It's true..."Justified" describes a legal relationship to God of being declared, "not guilty." "Reconciled" describes a complete change in status before God. We were God's enemies at the time, as verse 10 reveals, but we are not God's enemies any longer. We were reconciled by the "death of his Son." Jesus's atoning death removed the barrier of sin that separated sinners from holy God."
- ^ 《馬丁路德大問答》第二部分第三段38節:「救人聖工已完成,基督用祂的苦難、死亡、復活等,賺得了這珍寶。」
- ^ 6.0 6.1 《我們所信》(This We Believe),頁9,亞洲路德宗神學院翻譯事務社
- ^ 7.0 7.1 Brug, John F,(1993)The Lutheran Doctrine of Sanctification And Its Rivals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5-03-19.,
- ^ 8.0 8.1 Buchholz, Jon D.(2006), Sanctification: Heat and Glow from the Fire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5-10-02., Forward in Christ, Wisconsin Evangelical Lutheran Synod
- ^ WELS Topical Q&A: Sanctification and Justification, by Wisconsin Evangelical Lutheran Synod, When the Holy Spirit creates faith in us, he renews in us the image of God so that through his power we produce good works. These good works are not meritorious but show the faith in our hearts(Ephesians 2:8-10, James 2:18). Sanctification flows from justification.
- ^ 《創世記》第15章第6節參
- ^ 《申命記》第6章第25節參
- ^ 《申命記》第25章第1節參
- ^ 《詩篇》第143篇至第2篇參
- ^ 《箴言》第17章第15節參
- ^ 《以賽亞書》第53章第11節參
- ^ 《但以理書》第12章第3節參
- ^ 《馬太福音》第12章第34節至第37節參
- ^ 《羅馬書》第1章第17節參
- ^ 《羅馬書》第2章第5節參
- ^ 《羅馬書》第2章第13節參
- ^ 《羅馬書》第3章第4節參
- ^ 《羅馬書》第3章第20節至第30節參
- ^ 《羅馬書》第4章第2節至第6節參
- ^ 《羅馬書》第4章第13節參
- ^ 《羅馬書》第4章第25節參
- ^ 《羅馬書》第5章第1節參
- ^ 《羅馬書》第5章第9節參
- ^ 《羅馬書》第5章第16節參
- ^ 《羅馬書》第8章第30節參
- ^ 《羅馬書》第8章第33節參
- ^ 《羅馬書》第9章第31節參
- ^ 《羅馬書》第10章第10節參
- ^ 《雅各書》第2章第14節至第24節參
- ^ 傅有德. 《论犹太教与基督教的信与行》. 山東大學猶太教與跨宗教研究中心,濟南: 《文史哲》2005年03期.
- ^ Perspectives on Mankind's Search for Meaning. : 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