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制
終身制(英語:life tenure)是指任職者自上台之日,除非任職者在特殊情況下因故被免職或任職者自行辭職,將擔任此職位直到去世或自行選擇退休。
一些法官和上議院成員(例如終身參議員)擁有無限期任期。終身任職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公職人員的外部壓力。某些國家元首(例如終身君主和終身總統)亦享有終身任期。美國聯邦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確認後終身任職[1]。軍人也有終身職,如中華民國一級上將。
部分情況下,得到終身任期的人仍須在達到強制退休年齡後離職。例如,加拿大參議員擁有無限任期,但須在75歲時退休。同樣,許多法官(含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均享有終身任期,但須在70歲後退休[2]。
終身制也存在於各種宗教組織中。教宗作為羅馬的主教和世界天主教會的領袖,擁有終身任期,但其他天主教主教必須在75歲時請辭[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主政時期,實行「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黨和國家領導人、領導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事業編制)在無違法犯罪的前提下不得隨意開除解僱,但到達離退休年齡時即需辦理離退休手續,離開工作崗位。
參考文獻
- ^ Saikrishna Prakash & Steven D. Smith, "How To Remove a Federal Judge"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4-15., 116 Yale L.J. 72 (2006).
- ^ Judicial Pensions and Retirement Act 1993
- ^ Canon 401 §1. [2022-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