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時鼎
蔡時鼎(1551年—1593年),字台甫(一作冶輔),號調吾,福建漳浦人。[1][2][3]明朝官員。
蔡時鼎 | |
---|---|
大明南京禮部郎中 | |
籍貫 | 福建漳州府漳浦縣 |
出生 | 嘉靖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
逝世 | 萬曆二十一年 |
配偶 | 娶楊氏 |
出身 | |
|
生平
為官有績
蔡時鼎於萬曆二年(1574年)中甲戌科會試第九名,三甲五十五名進士。初任桐鄉知縣,萬曆七年(1579年)因喪父歸家,期滿後起補京師大名府元城知縣,為治清嚴,馭下嚴明,人不能欺。萬曆十一年(1583年)八月,因在考選中被認為堪當御史而被征授雲南道監察御史。[4]太和山提督中官田玉兼任湖廣行都司等處分守,蔡時鼎上言認為不可,並舉出田玉此前的違法行為。御史丁此呂因彈劾侍郎高啟愚而被貶謫;萬曆十二年(1584年)五月,時任直隸巡按的蔡時鼎為丁此呂辯護,言語侵犯了吏部尚書楊巍及申時行。[5][6]左都御史趙錦、副都御史石星、尚書王遴、潘季馴、楊兆、侍郎沈鯉、陸光祖、舒化、何起鳴、褚鈇、大理卿溫純及都給事中齊世臣、御史劉懷恕等極言申時行、許國、楊巍不宜去職,主事張正鵠、南京郎中汪應蛟、御史李廷彥、蔡時鼎、黃師顏等則力指這些請求留用三人的大臣的過失。[7][8]後蔡時鼎受任巡鹽兩淮,將分得的盈餘錢財全部捐出作為開河費,置屬邑學田。[2]萬曆十三年(1585年)二月,上言十條建議修改鹽法,除「允許私下賣鹽」未准外,皆獲准。[3][9]六月,戶部上奏蔡時鼎「聽收折價」之議,因存鹽積滯,為便於疏通,淮南征銀二錢、淮北二錢一分,以後再全征,獲准。同月,總漕李世達從馬永登與蔡時鼎議,於石堤東開越河。[1][10]
蔡時鼎因建言而被罷免巡鹽兩淮之職,並被商人於南京刑部彈劾,時任南京刑部尚書的陸光祖卻雪其冤情,降罪於誣告者。陸光祖的行為被時人認為是胸襟廣闊的表現。[7]
忤旨遭貶
蔡時鼎回朝復為御史。當年八月,因他的提議,朝廷准許揚州商灶子弟於運司(即都轉鹽運使司)應試,由提學官統一選取入學。[11]十月,有外戚子弟因未能中舉,誣順天府考官張一桂私通其客馮詩、童維寧及編修史鈳子史記純,又濫取冒籍者五人。明神宗怒,命馮詩、童維寧戴枷,罷免張一桂、史鈳官職。申時行等為之開解。神宗更怒,奪史鈳官職,馮詩、童維寧下吏部查驗。法司審判得出無此事,因而忤旨被責。最終馮詩、童維寧被枷號一個月,張一桂則調職南京。蔡時鼎聞訊,認為此事不是由外廷揭發,而是宦官進言揭發,極言這是言官不受信任的表現,且眾人即使有罪,也只是削籍之罪,一旦被枷死了,皇帝必會後悔。神宗聽到了發怒,以手札命令閣臣將蔡時鼎治罪。正逢申時行及王錫爵「在告」(休假),許國、王家屏在值班,聯名四位大臣,僅擬罰蔡時鼎停俸半年,且請求稍減馮詩、童維寧帶枷之期,以保全其性命。神宗不從,責蔡時鼎懷疑、誹謗君上,降為極邊地區的雜職,不許推用。[12]蔡時鼎最終被謫為馬邑典史,到任後了解民情、敵情,後辭官歸家。十二月,南京御史王籓臣、給事中王嗣美等交相上章相救蔡時鼎和同時因言獲罪被貶的南京御史王學曾,被奪俸一級。[13][14]禮科給事中王士性上疏請求召還蔡時鼎等,忤旨,無果。[15]萬曆十五年(1587年),起用為太平府推官,代行知府事。八月,被吏部推為南京刑部廣西司主事,神宗不許。御史王世揚請求如石星、海瑞、鄒元標例起用蔡時鼎,無果。[1]萬曆十七年(1589年),進南京刑部主事,不久轉南京吏部驗封司主事。[2][3]
萬曆十八年(1590年)九月,又上疏彈劾時任大學士的申時行,歷數其十大過失,勸其反省改過。[16]上疏被留中。萬曆十九年(1591年)進為南京禮部祠祭司郎中。[2]十二月,吏部推孟一脈、蔡時鼎為江西提學,呂興周、馬猶龍為副。神宗厭惡孟、蔡的言語,用呂、馬為正職。吏科都給事中鍾羽正率同僚上言勸諫神宗任用孟、蔡以免有損諫官忠直之風,忤旨,鍾羽正等分別被奪俸。[17][18]後吏部又擬調蔡時鼎為尚寶司丞,仍不獲准。[3]
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蔡時鼎卒於官,年四十三歲。家貧無以下葬,士大夫出錢為他治喪,[2]都為他感到可惜。[1]
蔡時鼎平時極力研讀經史並寫作,從經史百家以至陰陽、醫卜無不研究,尤其嗜好《周易》——他曾為該書註疏解釋,但未有成書。太史林偕春為其撰寫《蔡公時鼎傳》。[3]
家族
曾祖蔡慈明。祖父蔡孟成。父蔡華寵。母鄭氏。重慶下。
延伸閱讀
[編]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八十九
- ^ 2.0 2.1 2.2 2.3 2.4 《明史》卷二百三十
- ^ 3.0 3.1 3.2 3.3 3.4 《漳浦縣誌》
- ^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
- ^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九
- ^ 《明史》卷二百一十六
- ^ 7.0 7.1 《明史》卷二百二十四
- ^ 《明史》卷二百三十六
- ^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八
- ^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六十二
- ^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六十四
- ^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六十七
- ^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六十九
- ^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
- ^ 《明史》卷二百二十三
- ^ 《明神宗實錄》卷二百二十七
- ^ 《明神宗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 ^ 《明史》卷二百四十一
官銜 | ||
---|---|---|
前任: 江萬和 |
明朝桐鄉縣知縣 1574年-1577年 |
繼任: 高梅 |
前任: 竇傑 沁水舉人 |
明朝元城縣知縣 1581年-1583年 |
繼任: 張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