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

多人进行的思维过程

辯論是指對某個議題或主張,以言語為主要方式,為分辨不同立場之正確或優劣而進行的一種爭論方式。辯論需要精湛的口才或強大的邏輯思辯能力,辯論講求反應。

辯論賽的進行方式

正反雙方根據明訂的題目與規則,以具有勝負決定權的裁判人員為對象,所進行的口語說服競賽。比賽進行方式依賽制不同而有所變化。

英國議會式辯論

世界範圍內普遍存在的辯論方式,一般以英語為辯論語言。每年舉行的世界大學辯論賽(World Universities Debating Championship)和歐洲大學辯論賽(European Universities Debating Championship)都遵循英國議會式辯論的格式。

比賽每一輪都設定不同的論題,一般在比賽開始前十五分鐘公佈,由選手現場準備。每一輪比賽人數為四個二人隊,一共八人。四個隊伍分別被劃分為上議院(Upper House)和下議院(Lower House)的政府(Government, Proposition)和反對黨(Opposition)。四個隊的名稱分別為上議院政府(Opening Government),上議院反對黨(Opening Opposition),下議院政府(Closing Government),以及下議院反對黨(Closing Opposition)。四個隊分別有不同的職責,每個選手發言7分鐘,最終依照結果排第一名到第四名。

新式俄勒岡制

  • 起源:俄勒岡辯論制度是由英、美等國法庭間的辯論演進而來,首創於美國俄勒岡州立大學。由台灣大學國際事務學會將其條規翻成中文,而後引進台灣,繼而東吳大學的正言社整理出56條的中文奧瑞岡辯論規則。自民國63年正式引進台灣後,取消「即席抗議」的制度,成為新式奧瑞岡制度,直到今天都一直都是台灣辯論界中常用的一種比賽制度。
  • 意義:因為此種辯係脫胎於法庭,所以雙方的辯員有如對簿公堂的兩邊,彼此互相提出論證及質詢,正方代表的是原告,反方則象徵被告;主席則有如法官,仲裁抗議的提出成立與否並維持比賽的順利進行;評審則是陪審團,操決勝負之大權。
  • 參加人員:正反雙方各派辯士員三位,評審三、五、七位(可增加但以奇數位為主),主席一位,另有按鈴、計時、計分人員。

新加坡制

上個世紀八十,九十年代,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中學所流行的華語辯論比賽方式。後來被大專華語辯論賽所採用。目前傳統的「新加坡制」已經不是主流的大專華語辯論比賽方式。1999年開始,許多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大專華語辯論賽都對傳統的「新加坡制」進行不斷的更改,一般上是加入了質詢,盤問,一對一攻辯,小結,或駁論等環節的其中幾項,同時減短或取消了二辯和/或三辯的陳詞環節。

傳統的「新加坡制」規則如下:

  • 一場辯論比賽通常分成正反雙方兩隊,主席司儀裁判三位(可更多但是需以奇數為主)。
  • 正反雙方各有四人,分別為主辯,第一助辯,第二助辯及結辯。而中學賽制中多為一隊三人,主辯會兼任結辯。
  • 發言次序為正方主辯,反方主辯,正方第一副辯,反方第一副辯,正方第二副辯及反方第二副辯,之後便是台下發問時間,台下發問完結後,到反方結辯發言,最後正方結辯。

題目

一般來說可以區分成政策性命題與價值性命題,不過這不是個嚴謹的分類方式,部份人士認為由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來做切割,分成三種命題,政策性命題、價值性命題及事實性命題。

辯論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1. 離題:偏離應該討論的區域。初級辯手經常離題及指責友方離題。
  2. 人身攻擊:針對發言者,而非發言內容進行攻擊。
  3. 循環論證:是用論點本身支持此論點。
  4. 訴諸斷言:未經論證的話語不為論點。
  5. 滑坡謬誤:將可能發生之事解釋為必然發生,並重複推導至結論。

歷史上的有名辯論

中國

  • 鹽鐵論 - 舉行於公元前81年的西漢漢昭帝時期的,關於漢武帝在位期間定下鹽鐵、榷酤、均輸平準等財政政策的諸次討論。在決定了西漢政權走向的同時又涉及了古代中國兩大思想體系——儒家法家治國理念的差異。

西方

中文圈知名辯論賽事

  中國大陸主要賽事


  香港主要賽事

  臺灣主要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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