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建築工程

違例建築工程(英語:illegal construction)簡稱僭建物僭建,指全部或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築物,常見的形式如天台屋、更動承重牆或開挖地下室等。這類建物違反建築法規,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的力學平衡而形成危樓[1][2][3],導致公共安全隱患或阻礙逃生;在法律上也可能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

圖中兩座位於香港新界的村屋,均可見屋頂處的天台屋

僭建樣態

各地情形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房屋建築由各省市的城市管理局監管。

香港

香港一般而言,僭建物是指違例建築工程,包括:[4]

  • 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樓宇內部加建或改動工程,以及樓宇外部建築工程;
  • 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指定為小型工程的小規模建築工程;或
  • 在樓宇內部進行而不涉及建築物結構,但未能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所訂的建築標準的加建及改動工程。

香港的建築監管機構為屋宇署

臺灣

臺灣早期由於法規不健全與安全意識不足等問題,造成如今違例建築工程遍佈,若由上空俯瞰即可看見天台屋鐵皮屋。雖然依《建築法》,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拆除大隊得強制拆除違例建築工程,但由於整體違例建築工程數量太過龐大,地方政府基於選票與居住正義等考量,實際上要等數十年才會拆除,而這也是台灣僭建管理行政上的重大問題[5]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穩定見解,違例建築工程由於並非合於法規的建築物,起造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因此日後若售出,買受人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註 1][6]

烏克蘭

 
被烏克蘭和歐盟認定為違法建築,號稱世界最大違章建築的克里米亞大橋

2014年俄羅斯非法吞併烏克蘭克里米亞後私自修建的克里米亞大橋歐盟認定為違章建築,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違章建築。

參見

註釋

  1. ^ 中華民國的《民法·物權編》並沒有關於違例建築工程的規範,「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完全係由最高法院所創設,屬於「法官造法」的典型案例。

資料來源

  1. ^ 屋宇署:違建工程. [2011-07-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13). 
  2. ^ 屋宇署:物業無僭建,安居又放心 (PDF). [2011-08-0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04-21). 
  3. ^ 屋宇署:什麼是僭建物 (PDF). [2011-11-1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05-19). 
  4. ^ 僭建物簡介 - 屋宇署. www.bd.gov.hk. [2024-10-09] (中文(香港)). 
  5. ^ 王欽彥. 台中顏家違建「依法排拆」恐排40年才拆?拆違建之法律迷思. 蘋果新聞網. [2021-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4). 
  6. ^ 事實上處分權. 法律百科. 2019-12-10 [2022-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