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
集體企業(collective enterprises)指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部分勞動群眾在一個集體的範圍內,平等地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1]
集體企業的分類
中國的集體企業
在經濟改革之前,中國大陸城市處於單位制之下。單位在資源配置方面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僱員及他們的家庭完全依賴於工作單位來獲取物質資源及職業機會[3]。單位的類型、所有制和行政級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單位在國家社會主義下的再分配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不同類型單位的相對位置自上而下依次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4] 。經濟改革開始後私營企業不斷發展,原有的單位制度也逐漸被削弱。再分配體系中私營企業的地位不斷上升,而集體企業的發展相對停滯,集體企業所處的位置不斷下降。從數量上來看,集體企業的規模在不斷縮小,1996年中國有57.1萬家集體企業[5],到2008年只有3.9萬家[6]。
參考文獻
- ^ 翟泰豐;顧龍生,宋貴侖,宋玉平(主編),1994-07,《黨的基本路線知識全書》,遼寧人民出版社。
- ^ 陳佳貴(主編),2000-09,《企業管理學大辭典》,經濟科學出版社。
- ^ Walder, Andrew G. 1986.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 Wu Xiaogang. 2013. Redrawing the Boundaries: Work Units and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Urban China. 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45(6–2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標準時點:1996年12月31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