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省同性婚姻

概述

美國麻省內的同性婚姻於2004年5月17日被正式合法化。

虹色麻省地圖
美國同性結合法律概況* 1
  同性婚姻可執行
  接受同性婚姻
  不接受同性婚姻(條紋:混合管轄權)

*美國原住民的部落司法轄區,關於同性婚姻各有自己的法令規範。

麻省最高法院在古德里奇公共衛生部英語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州政府只允許異性伴侶結婚而禁止同性婚姻的作法違反了麻州憲法。該判決使麻省成為世界上第六個承認同性婚姻的轄區,也是美國境內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份。[1]

歷史

2003年11月18日,麻省最高法院的7位法官在古德里奇公共衛生部一案中,以4比3的票數判定州政府並沒有足夠的理由禁止同性婚姻,現行的婚姻法案違法了該州憲法中關於自由平等的條款。但是法院並沒有直接廢除麻州婚姻法,而是給予州議會180天的時間,修改現行法案。[2]2004年5月17日,一直對同性婚姻持反對態度的麻州州長米特·羅姆尼(美國共和黨)責令政府官員開始向同性伴侶派發結婚證書。[3]

修憲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對者希望通過修改憲法來推翻州法院的判決。最近一次的修憲嘗試是在2007年6月14日,該提案被議會否決。[4]

經濟效應

2008年,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大學在一份分析報告指出,麻州政府若允許麻州以外的同性伴侶前來麻州結婚,可在三年時間內得到一億一千一百萬美元的經濟成長。同時,政府的稅收將在三年時間內增加五百一十萬美元。[5]

時間表

  • 2002年5月7日,麻省州級地方法院法官判定禁止同性婚姻並不違憲。
  • 2003年11月18日,麻省最高法院判定禁止同性婚姻違法了該州憲法中關於自由平等的條款。
  • 2004年5月17日,麻省政府正式開始派發結婚證書。
  • 2007年6月14日,試圖修改麻省憲法的提案被議會以132比61票否決。

參考文獻

  1. ^ 麻省法院合法化同性婚姻. [2010-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20). 
  2. ^ 法院判決
  3. ^ 法律正式生效. [2010-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27). 
  4. ^ 修宪提案被否决. [2010-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17). 
  5. ^ The Impact of Extending Marriage to Non-Resident Same-Sex Couples on the Massachusetts Budget. [2010-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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