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英國最高法院

由Clithering在話題「英國最高法院」與「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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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移動完畢~天上的雲彩 พูดคุย 2009年10月6日 (二) 00:29 (UTC)回覆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日常交談,周刊、新聞、小說、網誌等地方將「United Kingdom」譯作「英國」無可厚非,因為上述都不屬於正式場合。但以日常生活例子作為正式命名的依據,則十分牽強,也不合適。「英國」本身泛指「United Kingdom」、「Britain」,有時甚至指「英格蘭」;「聯合王國」則一般理解下都是對應「United Kingdom」而不是「Britain」、「England」。在處理條目正式名稱和命名等原則性議題的時候,應根據更正式的可查證來源作為考慮依歸。

在考慮應如何翻譯「United Kingdom」一詞的時候,我同樣想到了香港法例。經搜查Hong Kong e-Legislation網站,現行法例中絕大部份對「United Kingdom」的提述均作「聯合王國」,反之亦然;而「Britain/British」的提述則作「英國」。上述的搜查已經排除所有對「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提述。由此可見,在正式場合上,「聯合王國」和「英國」在使用上有根本上的分別,在必要時需要作出區分。

在維基百科,考慮到常用原則,條目名稱和內文的提述都已經採用較常用的「英國最高法院」,但這不足以否定該法院正當和正式的名稱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以「又稱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作為描述實在是顛倒主次。條目名稱和內文採用常用名稱,而條目開首保留正式名稱是很正常的做法,也具有其正當和必要性。考慮到「英國最高法院」本身有歧義,較易引起混淆,條目開首先用「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而條目名稱和內文維持使用「英國最高法院」,是較穩妥和合理的安排。--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8日 (二) 17:02 (UTC)回覆

閣下的陳述包含太多主觀意見及不準確的原創研究。「英國」之稱並不限於「日常生活」及非正式場合,而是在各個領域普遍使用。中國外交部《英國國家概況》、香港貿發局《英國市場概況》……不勝枚舉。中港台駐英國及英國駐中港台機構皆廣泛使用「英國」之稱(如「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中文中「英國」一詞本身是「聯合王國」之同義詞,僅可指「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或「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不可指「大不列顛」及「英格蘭」。將英格蘭(地區/王國)以及大不列顛(島/王國)稱作「英國」純屬錯誤譯法,不足為憑。英文Britain確有歧義,既可作為United Kingdom的通稱,亦可指地理上的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本人不同意香港法例中有閣下所聲稱的對應關係。在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附表1A中,The United Kingdom之中文對應詞皆為「英國」。法例中使用「聯合王國」可能有其他因素影響,如與英國地方政府及大英屬土(英屬香港便是)區分等作用。亦可能是僅用以指代國家政權(the State),澳門法例中用「共和國」指代「葡萄牙」亦可作為參照。西方有使用政體名指代國家的習慣,中文並無此用法。中文翻譯應遵循中文固有用法靈活變通,而非死扣原文字眼。英文中United Kingdom及United States在中文中的對應通常就是「英國」、「美國」,不應濫用政體名直譯的「聯合王國」、「合眾國」。另外,「又稱」是表示兩譯名是並列關係,並不含有主次之分的意思。「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是「更正式的譯名」之說沒有依據。「英國最高法院」本身亦不含有歧義,作為更常用的名稱理應放在之前。至於有人將「英格蘭及威爾斯最高法院」稱作「英國最高法院」,則屬不準確的用法,命名不應受其影響(是何人在何文獻中如此稱呼亦需要來源。不知該註釋是否是閣下加入?)。「英格蘭及威爾斯」雖屬類似國家級的司法管轄區,但終歸不是國家,而是英國的一部分,將其稱作「英國」實屬錯謬,亦對蘇格蘭及北愛爾蘭不公平。「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都沒有稱作「英國檢察總長」。有人使用錯誤的譯名就要為他變更其他譯名是極其荒謬做法,本人實難以贊同。--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6日 (三) 19:26 (UTC)回覆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UKSC)由2009年成立至今只有13年,使用「英國最高法院」作為「UKSC」的譯名只是從那時開始,在2009年以前「英國最高法院」作為「Supreme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之譯名有長久的歷史,部份例子如下:
  • 香港政府憲報:見1979年第42期憲報第2號法律副刊L.N. 262 of 1979:「使與相若之英國最高法院程序規則趨於一致」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委任司法人員(2000年7月27日):「在一九七七年成為英國最高法院認許律師」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委任司法人員(2014年3月10日):「他於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八年分別在香港和英國最高法院取得事務律師資格」
  • 律政司網頁:香港法律服務論壇2014:「於1988年獲委英國最高法院大律師執業資格」
  • 另外,請自行使用司法機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查看「英國最高法院」在判詞中的使用。
另一方面,對於你在上面引用的資料,我有以下回應:
  • 中國外交部《英國國家概況》:雖然我看不出有何關聯和參考價值,但你引用的網頁正正與中文維基現行做法一樣,就是標題使用常用名稱,而開首句使用正式名稱。這與本條目現時以常用的「英國最高法院」命名,而開首句使用正式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一致。
  • 香港貿發局《英國市場概況》:所謂的不勝枚舉原來是隨手拿一些業務報告作比較?現在討論的是正式名稱的翻譯,請引用一些具參考價值的官式文書作為參考。政府網頁與官式文書劃不上等號。
  • 中港台駐英國及英國駐中港台機構皆廣泛使用「英國」之稱:英國駐華大使館、英國駐港總領事館、英國在台辦事處,正正英文就是「British Embassy Beijing」、「British Consulate General in Hong Kong」、「British Office Taipei」,你想表達甚麼?「UK in Hong Kong」不是總領事館的官式名稱,只是其宣傳品牌,「UK」與「United Kingdom」使用上也非完全相等。
  • 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附表1A:你引用的如非孤例,也是極少數,而且只是附表而非正文。事實上香港法例中絕大多數對「United Kingdom」的提述皆作「聯合王國」而非「英國」,你聲稱「法例中使用「聯合王國」可能有其他因素影響,如與英國地方政府及大英屬土(英屬香港便是)區分等作用。亦可能是僅用以指代國家政權(the State)」是自行臆測的原創研究,沒有參考價值。
  • 澳門法例中用「共和國」指代「葡萄牙」亦可作為參照/英文中United Kingdom及United States在中文中的對應通常就是「英國」、「美國」;這種粗疏的直線邏輯沒有價值可言,也不成立,不同國家、體制不同,直接比較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
  • 中文中「英國」一詞本身是「聯合王國」之同義詞,僅可指「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或「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不可指「大不列顛」及「英格蘭」:全屬原創研究,請自行前往不列顛群島的稱呼#用語的使用細節重新研習。
  •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是「更正式的譯名」之說沒有依據:上面已給出依據。
  • 「英國最高法院」本身亦不含有歧義:原創研究,上面已經推翻。
  • 至於有人將「英格蘭及威爾斯最高法院」稱作「英國最高法院」,則屬不準確的用法:原創研究,上面已經推翻。
  • 「英格蘭及威爾斯」雖屬類似國家級的司法管轄區,但終歸不是國家,而是英國的一部分,將其稱作「英國」實屬錯謬,亦對蘇格蘭及北愛爾蘭不公平:我明白每人有每人的看法,但無論你怎麼高談闊論,在維基百科請先提供可查證來源支持你的說法,否則只是你一句我一句的口水戰,更何況將其稱作「英國」是否實屬錯謬,不由你一人說了算。
  • 「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都沒有稱作「英國檢察總長」。有人使用錯誤的譯名就要為他變更其他譯名是極其荒謬做法,本人實難以贊同:你是否贊同是你個人的事,但維基百科是建基於制度,不是建基於你個人的愛惡,如果「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都沒有稱作「英國檢察總長」,哪為何「皇后大道中」沒有稱作「女王大道中」?凡事不加思索地作一些似是而非的比較,並不會得出甚麼好的結果。
以上。--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5日 (五) 19:14 (UTC)回覆

「英國最高法院」與「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條目的定義句中,用戶@Clithering認為,應將「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置於「英國最高法院」之前,理由是「英國」是俗稱,正式場合應用「聯合王國」。本人對此不贊同。本人認為「英國」之稱在各領域廣泛使用,與「聯合王國」是同義詞,亦並非不正式的俗稱。中文沒有以政體名指代國家的習慣,非必要情況下不應濫用政體名直譯的「聯合王國」、「合眾國」。根據常用程度及中文固有用語習慣,應將「英國最高法院」置於「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之前。先前討論見於Talk:英國最高法院。--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05:20 (UTC)回覆

聯合王國有歧義,也不符合命名常規的常用性要求,更改中文譯名應舉證具有常用性和官方性。--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05:30 (UTC)回覆
本討論對象為定義句寫法,不適用命名常規。定義句寫作「A,通稱/簡稱B」與「B,正式名稱/全稱A」皆可。--紺野夢人 2022年11月23日 (三) 08:42 (UTC)回覆
這兩個譯名應屬並列關係,而非通稱與正式名稱的關係。現在討論的是兩個並列的譯名中哪個名稱應置於定義句首。「英國最高法院」與條目名稱相符且屬更常用的名稱。有用戶主張「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一名更正式,但此說並無來源,包含推測;且@YFdyh000君已指出,「聯合王國」一詞在中文語境下有歧義。檢視編輯歷史,可以發現在該條目最早版本中,用的本來就是「英國最高法院」,後來才由用戶@Clithering以其錯謬的理由將條目移動(後被移回)及將句首改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根據有關編輯爭議的指引,在爭議解決前,理應將內容回復至原本的「英國最高法院」。該用戶堅持要將「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一名置於句首令人不解。--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16:53 (UTC)回覆
回想2009年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草創之前,當時連關於新法院一些可靠的中文資料也欠奉,幾位編輯在條目命名等方向上互有分歧是可以理解的。經過協商和彼此理解,最後定下來條目命稱採用「英國最高法院」,而開首定義句先用「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這到最後是當時參與編輯們所接受的共識,請不要說成條目十多年來一直都爭議不休,然後留待由你今日解決。建議你先看一下Wikipedia:爭議解決指引,然後再了解何謂爭議。每事都給上綱上線作為支持自己的理據,在社群旁人眼裏看來,難免對你日後說話的份量打折。--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3日 (三) 18:36 (UTC)回覆
當時缺乏可靠中文文獻與閣下移動理由為錯誤並無衝突。閣下當時及現今的編輯理據與是否有可靠中文來源並無關聯,其基礎本人試總結如下「United Kingdom對應『聯合王國』,Britain對應『英國』,Britain是United Kingdom的俗稱,『英國』是『聯合王國』的俗稱。」該說實為無來源兼且無依據,本人已對此作出反駁,在此重複一次。「英國」之稱不是甚麼「俗稱」,亦並不限於「日常生活」及非正式場合,而是在各個領域普遍使用。中國外交部《英國國家概況》、香港貿發局《英國市場概況》……不勝枚舉。中港台駐英國及英國駐中港台機構皆廣泛使用「英國」之稱(如「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英文Britain確有歧義,既可作為United Kingdom的通稱(應譯作「英國」),亦可指地理上的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亦可譯作「不列顛」),此外還有其他用法,在此姑且不論。作為國家的Britain就是英國或聯合王國,地理上的不列顛(不含北愛爾蘭)則不可譯作「英國」。香港法例中即有「英國」與United Kingdom對應的例子。由此可見,閣下主張的對應關係並不存在。本人檢視了各條目的編輯紀錄,亦並未發現閣下所主張的「共識」。在2013年5月8日,@Sumple~zhwiki便將該條目內容改回「英國最高法院」,並正確地指出「United Kingdom中譯就是『英國』」,內文編輯後被閣下回退。閣下將他人的編輯回退了就能算是共識?該議題之前亦從未經過討論。閣下既宣稱「已有協商、諒解及共識」,則應提供編輯摘要、討論存檔等作為證據。本人亦從未宣稱該問題應由我一人解決,遑論「上綱上線」之說。根據維基百科指引,當產生編輯爭議時應透過討論解決。討論最初於2022年11月8日由閣下在條目討論頁發起,本人亦作出回覆。本人在未見閣下進一步討論及其他編輯參與討論的情況下遂改至此地發起話題,所作出的所有編輯行為皆符合維基百科:爭議解決指引(本人在發起該話題時中立陳述各方論點,甚至沒有說誰對誰錯,而閣下披頭蓋臉就是一句「重大和原則性錯誤」)。閣下不應曲解本人正常討論的留言。同時建議閣下改善討論態度,沒有人喜歡別人以居高臨下、尖酸刻薄的語氣與自己交談,參見維基百科:禮儀。--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20:05 (UTC)回覆
看不出有新的內容,一併已經在條目討論頁直接回應(見Talk:英國最高法院);維基百科:禮儀較適合你這位先把「極其荒謬」、「誤導人」、「錯謬」掛在口邊的仁兄慢慢閱讀吧。--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5日 (五) 19:30 (UTC)回覆
中國外交部《英國國家概況》;香港貿發局《英國市場概況》、駐外機構:本人舉證的目的是反駁閣下所稱的「『英國』僅為日常用語中的俗稱」一說。對於該議題,政府及有關機構網站足以作為來源。查詢《國語詞典》,「俗稱」是指「通俗的名稱、稱呼。」例句:「咬人貓是蕁麻的俗稱。」莫非閣下認為「英國」是類似於「咬人貓」的俗稱?
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附表1A:即便是孤例或少數亦足以向閣下「英國=Britain」、「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之說提出挑戰。閣下之學說才正是「自行臆測」。
澳門法例中「共和國」:本人已講明是「作為參照」,閣下非說我是「直接比較」,無語。澳門法例中的「共和國」與香港法例中的「聯合王國」同屬以政體名指代本國,完全可以類比以作為參照。
不列顛群島的稱呼#用語的使用細節:維基自身內容不能作為來源。該條目有關內容來源只是列出一串書名(並非全部都是可靠來源),難以查證。另「重新研習」一語實在不是良好的溝通態度。順便提一句,「中文『英國』與英文『Britain』對應」與「中文『英國』可指英格蘭」這兩種說法自相矛盾。未見過英文中Britain有指England的。
「英國最高法院」歧義:閣下確已舉出可靠來源證明該詞曾有不同含義,但對「聯合王國」的歧義至今仍未有回應。閣下之前未有在條目中加入來源並非本人過錯。本人之前已提出「是何人在何文獻中如此稱呼亦需要來源。」並提問:「該註釋是否是閣下加入?」在無來源的情況推定以「英國最高法院」指代「英格蘭及威爾斯最高法院」為不準確是常理做法。「誰主張,誰舉證」是最基本的原則。自己之前未舉証不可怪責他人。
英格蘭及威爾斯:該句中指其「雖屬類似國家級的司法管轄區,但終歸不是國家,而是英國的一部分」是事實,類似「孫中山是男性」,而且這句話是在討論頁而非條目內容中講出,指責本人未提供來源是荒謬。後面本人將混淆「英格蘭及威爾斯」及「英國」稱作「錯謬」只是本人就前述事實發表的評論(另這是對事不對人,不涉禮儀問題)。沒聽說過在討論頁發表個人評論還須提供來源。
「皇后大道中」:這是街名,香港街名不講究中英文準確對應,與政府職位及司法機構不是一回事且不可類比(後兩者則可以類比)。在當時本地華人尚未有「女王/女皇」的概念,以「皇后」指代女性君主未必算錯,只是不能作為當今其他領域譯名的依據。(以今天的標準來看該街名譯法當然欠準確,但已經約定俗成就算了。)正如在之前沒有聯合王國級別的最高法院,特區政府沒有區分的動機及必要,故有使用「英國最高法院」指代「英格蘭及威爾斯最高法院」,但不能以此作為後來的譯名依據。「英國」與「英格蘭及威爾斯」屬不同概念是常識,而非個人觀點。閣下現今的主張正如同宣稱:「因為歷史上曾在街名中將維多利亞女皇稱作『皇后』,所以現在『皇后』一詞就有歧義,不能將卡米拉稱作皇后,只能稱作『君主配偶』。」
「你是否贊同是你個人的事」:本人作為編者在討論中有權發表贊同或不贊同的意見,亦從未說過「維基百科建基於本人個人好惡」,相反致力於透過討論達成共識解決問題。惡意推定或曲解他人留言含義亦並非良好溝通態度。維基百科的條目應反映各方達成的共識,各個編者皆有發言權及質疑權。閣下在該議題下的討論態度及表述皆相當無禮。目前並未有跡象顯示閣下的論點受共識支持,請閣下以平等的姿態參加討論。
(*)提醒:閣下至今仍未有就「『聯合王國』較『英國』更正式,具有較少歧義」這一重要理據提供堅實證明。將法例中英用語自行綜合而推測出自以為的規律仍屬原創研究,參見WP:SYN。--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20:08 (UTC)回覆
同意用命名常規解讀內文首段定義句是錯誤引用。此外,樓主在上面以及在條目討論頁列出的理據均存在重大和原則性錯誤,我會在數天後時間許可在條目討論頁逐一回應,謝謝。--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3日 (三) 15:22 (UTC)回覆
關於條目定義句的指引見於MOS:FIRST。另外等幾天後閣下將意見詳述清楚了再來說我的理據「錯誤」也不遲。--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20:44 (UTC)回覆
目前的寫法沒有問題。「聯合王國」較「英國」為正式,而本站對於專有名詞之條目,確實常以正式名稱為先,常用名稱或通稱為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1月23日 (三) 09:07 (UTC)回覆
本人並不贊同「聯合王國」較「英國」正式一說,詳述見於條目討論頁。該說需要來源。「聯合王國」及「合眾國」嚴格來說應屬政體名。英文有以政體名指代國家的習慣,中文無此用法,不應將英文直譯視作更正式。
即便如此,「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亦較「聯合王國」正式。為何不是用前者,而是用存在歧義的聯合王國?--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15:55 (UTC)回覆
如果定義句中文譯名要嚴格遵循原文形式,那麼美國憲法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做到這點,且對應原文的全稱看着不差。但如果「聯合王國」視作「英國」的正式且恰當代稱,或將允許美國法院的定義句「美國法院(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更名「合眾國法院」,原文沒有美洲(of America),美國最高法院同理。--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0:05 (UTC)回覆
(~)補充: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整體並非單一的專有名稱,而是兩個專有名稱的結合。該法院的正式名稱就是(The) Supreme Court,參見其官方網站The Supreme Court。「of the United Kingdom」在其名稱中的作用應該有點類似於「消歧義」。--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6:41 (UTC)回覆
如此,定義句會否要寫成「最高法院(英語:The Supreme Court)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又稱英國最高法院。」這樣名從主人、名從正式名稱、使用全稱,可能有點離譜。我覺得應該中文通稱優先、儘量匹配條目命名,全稱等靠後寫。--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12:24 (UTC)回覆
不同地方、不同體制,把看似相同但實質不同的事物作比較,是粗疏的做法,對於需要深入仔細推敲的議題沒有太大意義可言,也有原創之嫌。考慮此法院的正式名稱,較正常的做法是參考來源文件。英國最高法院的權力來源是《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法令第3部第23(1)條已清楚說明「There is to be a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這還有何存疑之處?另外,法院名稱的討論,英文維基那邊也有,有興趣可自行到條目英文版討論頁瀏覽。--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25日 (五) 19:30 (UTC)回覆
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支持類比,不利自己就稱其為「粗疏」是雙標的做法。法令條文中該名稱前面是a不是the已經說明這並非單一的正式專有名稱,而只是指「英國/聯合王國將設立一個最高法院」的意思。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對於正式命名並沒有那麼重視,政府機構及職位有眾多別名甚至法律上與事實上的名稱不同都是常有的事。法律上對「Supreme Court」、「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United Kingdom Supreme Court」、「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1]的提述最終都會詮釋為同一機構。--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20:02 (UTC)回覆
說起來,United Kingdom也只是其全名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的簡稱。該機構的正式語文是英文,因此本身就不存在「中文正式名稱」。英文名稱是否正式不能用以判定其中文直譯名稱是否正式。「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只能算是英文條目名的逐字直譯,既非全名又非中文常用名稱,且有歧義,將其置於定義句首沒有任何道理。
香港法例中確實有很多使用「聯合王國」的例子,但香港法例中的該詞組已由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界定,由此為之消除了歧義。

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
(a) 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或
(b) 用於公民地位或國籍方面時,指大不列顛、北愛爾蘭、海峽群島及萌島。

香港地區法例的釋義條文不可引伸適用於維基百科,因此在維基百科中單用「聯合王國」一詞仍是有歧義的。--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5日 (五) 21:30 (UTC)回覆
@Ericliu1912君,在經過先前討論後,閣下是否仍保留最初的意見?對於該爭議之處理是否有建議?--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01:05 (UTC)回覆
是。說到底,詞彙有無可能歧義根本與是否「名從主人」沒有關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1月29日 (二) 08:33 (UTC)回覆
「名從主人」原則是否確實可以適用於譯名?就本人所知,中文並非英國的正式語文。對於英文「United Kingdom」的正式效力是否可引伸至中文「聯合王國」本人表示十分懷疑。--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3:11 (UTC)回覆
如若英文「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正式效力可引伸至中文「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按照相同的思路,日文「東京地方裁判所」的正式效力是否亦可引伸至中文「東京地方裁判所」?--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8日 (四) 18:59 (UTC)回覆
關於「名從主人」慣例是否可以適用於譯名,在下認為那要看此中文譯名是不是「主人」自己提供的。如果是,就適用;如果不是,就不適用。這跟中文是不是「主人」的正式語文沒有必然關係。
如果「東京地方裁判所」明確宣佈它的中文名稱是「東京地方法院」,那中維只好叫它「東京地方法院」;如果它明確宣佈它的中文名稱是「東京地方裁判所」,那中維只好叫它「東京地方裁判所」;如果它明確宣佈它的中文名稱是「東京地方法律裁決院」,那中維只好叫它「東京地方法律裁決院」;如果它......;除非用「常用名稱」或其他命名原則推翻「名從主人」慣例。問題是「東京地方裁判所」與「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作為「主人」,對此似乎都沒有任何宣告。
附帶一提,WP:名從主人在中維只是命名的「慣例」,而不是「原則」,且原則的效力高於慣例。-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12月10日 (六) 12:34 (UTC)回覆
@Clithering 本人試圖查證閣下「『Britain/British』的提述則作『英國』」一句時,發現排除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後,Britain在香港法例中出現只有兩次:一次是第478I章《商船(海員)(船員艙房)規例》附表6中的「新不列顛島」(New Britain),與本案無關;另一次則是基本法序言中敘述歷史時所用的「英國」(Britain)。British則多是在British subject、British nationality等術語中使用,不能與Britain混為一談。這些不足以證實「英國」與「Britain」之間存在對應關係,頂多可以證明「英國」與「British」能夠對應。閣下若仍堅持它們之間存在對應關係,則須另外舉證。--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19:36 (UTC)回覆

後續討論

上述議題交由中文維基百科社群討論後,似乎發表意見的其他朋友都沒有對Mosowai的意見表示認同。

對於Mosowai認為中文並非英國的正式語文,因此懷疑英文「United Kingdom」的正式效力可否引伸至中文「聯合王國」,我覺得這是攪錯了翻譯的基礎。例如「République française」譯作「法蘭西共和國」,這很明顯地不是因為中文是法國的正式語文,而是因為這是在翻譯上參考中文用法選用的正式譯名,在翻譯上參考中文用法的時候,如果有權威性的文獻來源支持,當然會很有信服力。在考慮到香港法律是否具信服力,我認為英國在1997年前是香港的宗主國,當時的香港政府是英國的殖民地政府,其法律條文中對「聯合王國」的翻譯當然具權威性。雖然香港已在1997年7月1日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但我看不出有任何理據說明其權威性在一日之間一掃而空。如果認為香港法例的參考價值有限,可收窄至參考香港的憲制性文件,當中由英國和中國共同草擬和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中,可明確看出「United Kingdom」作「聯合王國」。

另外,對於「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否一個正確的名稱,我留意到英文維基目前正是以此作為條目名稱,對此一英文名稱存有質疑,我建議Mosowai可直接交由英文維基百科討論。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8:2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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