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

管理員的離任共有4種途徑,分別為長期沒有活動解任、主動請辭解任、緊急除權以及經過解任投票除權。本方針適用於管理員介面管理員監督員用戶查核員行政員,以下統稱為管理人員。

長期沒有活動解任

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維護的工作,應當活躍地發揮作用。讓處於不活動狀態的用戶擁有管理人員權限是一種安全隱患。因此,如果管理人員長期不活動,其權限應予取消。此舉是維基百科的例行事務,不應視作懲罰。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 最近五個月(150天[註 1])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當達到上述條件時,該位管理員應經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 用戶對話頁(可使用模板{{subst:Inactive admin}})
  • 其他通訊方式,如電郵、即時訊息、電話等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布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註 1])後,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戶、用戶討論命名空間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如欲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人員的權限,請到行政員布告板提出。

主動請辭解任

如果您是管理人員,基於某些原因想要離任並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請在行政員布告板提出,並到元維基上的m:Requests_for_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進行正式申請

彈劾或罷免濫用權限的管理人員

若有用戶認為管理人員濫用權限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可通過緊急除權解任投票仲裁三種方式提請移除該員之管理權限。緊急除權適用於管理人員出現突發嚴重濫用權限而可致對維基百科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而後兩者則適用於其他懷疑管理人員不當使用權限之情形。

緊急除權

這個規則在嚴重違反管理人員責權的情況下提供了一個快速反應的機會。尤其是在管理人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比如刪除頁面破壞)可以使用這個機制。

  • 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線上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透過維基媒體項目頁面或維基媒體基金會認可的IRC聊天室通知元維基上的監管員(Steward),由監管員處理。而如果該名管理人員為介面管理員,則亦可以嘗試尋找行政員。
  • 在極其緊急的情況下,譬如該管理人員破壞了某些高可見性的頁面(如刪除Wikipedia:首頁)時,這時候可以不經任何投票而向元維基申報直接取消該管理人員的權限。而如果該名管理人員為介面管理員,則亦可以嘗試尋找行政員。

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經過在線的管理人員討論後,直接聯絡監管員取消管理員權限,以下是聯絡監管員的方法:

緊急情況下的討論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頁面(包括但不限於維基百科和元維基)、維基媒體基金會管理的IRC頻道或郵件列表上進行,過程必須以文字或截圖方式存檔,並在情況許可之下適時向社群公開。如有拒絕、無理拖延或不能及時公開者,緊急解任將失效,權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員可以復權。如果社群中有任何自動確認用戶(被解任者除外)認為緊急解任不妥,可以按下面「解任過程」進行解任程序,新的解任結果將取代緊急解任的結果,程序結束前權限被取消的管理人員不得復權。如果被解任的管理人員不服,他必須說服其他有資格投票者代為重新開始解任程序。本規定對一般和極其緊急的情況皆適用。

解任投票

管理人員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者,可由社群報請元維基撤回管理人員權限。其解任程序為由合資格的社群成員提請解任管理人員,並經投票或討論程序取得共識,最後由行政員確認並解除權限或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解除管理人員權限。每個社群用戶都有權申請取消管理人員的權限,但如果只是一般用戶之間的意見分歧,應先考慮到管理員的建議版上提出意見,並尋求共識。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被取消管理人員資格的用戶仍然可以再次申請、被選為管理員。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行政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行政員視肇事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規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通常為至少25張有效票的多於一半。除此以外,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鎖、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人員,甚至可在緊急情況下由其他管理人員報請元維基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鎖。依上列緊急除權條款,行政員可即時移去介面管理員權限。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濫提、不符合假定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止。而被褫奪「系統操作許可權」之維基人均可向社群申請並由行政員覆議或至元維基申訴,惟前者須在投票結束後七天內提出。

解任條件

  •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
  •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條目協同運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力違反保護方針,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鎖與自己意見相異的用戶。
  • 不合理的封鎖用戶或者以封鎖相威脅。
  • 不合理而隨意變更封鎖時間。
  • 隨意的刪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但確定為可快速刪除的條目等方針允許情況除外。
  •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
  • 編輯戰或衝突中,使用管理員權力,沒有主動迴避。
  • 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需要是:
    1. 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
    2. 當選管理員後發生的。
    3.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
    4. 僅限於在中文維基百科上發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 行政員用戶查核員監督員介面管理員與管理員解任條件是相同的。但除非提請解任者指明只取消其某一項或幾項權限,被解任用戶的管理員、行政員、介面管理員、用戶查核員和監督員權限將同時被移除。
  • 如果該維基人是因為長期沒有活動而提出解任,可根據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的流程而進行。
  • 發起對管理人員的解任(罷免)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該有充分的討論。當然被永久取消管理人員資格的用戶仍然可以再次被選為管理員。
  • 如果管理人員也是監管員並以監管員的身份濫權,解任投票不適用。
  • 如果被解任者以前曾被解任失敗,必須在該次解任投票期結束至少6個月後,才可提出新的解任案。其間針對被解任者提出的解任案皆無效。不過如果出現緊急狀況,緊急解任仍然適用。

解任程序

  • 提出:由一名自動確認用戶提出解任管理員申請,並說明理由。提出解任管理員申請後,必須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條件: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裏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須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
  • 聯署:7日內,必須收集至少7名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用戶可以在互助客棧提出解任的意向,並徵求聯署人。滿7人聯署後解任案方為成功提出。一旦收集到7名聯署人,則立即進入下一階段。7日後仍未有足夠聯署者,被提解任人無須答辯,解任案自動失效。
  • 準備:在聯署通過後,開始進行安全投票的準備程序。同時,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解任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被解任人(或他許可的其他用戶)可以整理答辯內容,並置於解任理由之下,這些內容不被摺疊。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 投票:為確保程序公義,解任投票不得在解任聯署發起滿七天前開啟,確保有充足時間提出仲裁以申訴解任理據。安全投票開啟後,應至少持續二週。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對票(反對解任),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並給出理由。投票期間,投票者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決定,其態度按投票截止時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監票:若本地有兩名或以上監督員在安全投票開始前表示願意監票,則由願意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與其他監管員共同協助監票。若本地能夠執行監票工作的監督員不足兩人,則由監管員獨自負責監票。
  • 計票和評估:在投票時間結束後,由監票者計算出得票比率。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解任案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權限:投票結果為解任時,則由行政員除權或將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解除該管理人員的權限。

發起解任投票

如果已經了解解任條件和程序,並要發起解任投票,請從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發起。

仲裁機制

仲裁委員會接獲:

  1. 社群提交調查管理人員的請求涉及私密資訊證據;
  2. 經社群爭議解決機制(解任非爭議解決之機制,不需發起解任投票才能構成「耗盡爭議解決程序」發起仲裁。)無法解決的管理人員行為爭議;或
  3. 基金會或監管員提供管理人員違規證據讓本地處理

三種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立案調查(完整程序包含當事人答辯等)確認當事人存在行為失當且構成方針現列之解任條件,則直接準備解任投票,由社群經投票決定當事人是否須被解任;在投票頁須註明當事人經仲裁委員會調查認定構成何等解任條件故發起解任投票,並提供仲裁案件的裁決結果連結。若仲裁委員會判定不符合解任方針所列解任條件,則不發起任何解任投票,也不得再就同一事宜發起新的仲裁或解任案。各方仍可按一般程序就仲裁結果提出申訴。

依請求介入社群程序

在社群不經仲裁委員會發起管理人員解任(罷免)投票時,若當事人或任何其他編者認為該案所提出的理據存在不實誹謗、不能合理構成解任條件或出現方針所指任何可致解任案失效的情況,可聯署提請仲裁審視解任案理據是否妥當。

在社群發起解任案討論至發起解任聯署起計七天內的期間,由任何一名自動確認用戶(可為當事人)在仲裁立案請求佈告板提出要求審視解任案理據是否符合解任條件,並在解任案討論中公告此事;從正式提起檢視解任理據起,解任案須暫緩舉行投票;若尚未進入解任聯署階段,則聯署亦暫緩開啟。此類仲裁請求須在72小時內補充請求理據(即認為解任理據何處不妥),並取得包括提請人但不包括當事人的三名編者聯署才可成立。此後,亦須按仲裁流程獲得仲裁員多數同意或淨正三票同意才得立案(此處仲裁員必須針對提請的理據評論,而不能因其他外部因素如過往提請過幾次解任或出現多大爭議而考量是否受理)。

若成功立案,則等同進入以上所述「透過仲裁機制除權」機制,經仲裁委員會詳細調查管理人員是否行為不當後再發起解任投票;若調查認定提供的解任理據不符合方針要求,則解任案無效,不得再就同一事宜發起新的仲裁或解任案。各方仍可按一般程序就仲裁結果提出申訴。

若在成立提請仲裁的聯署後仲委會否決了仲裁立案請求,則有關解任程序繼續,而不得再對同樣的解任理據提請仲裁;惟若此後提請解任一方再次增加解任理據或增改證據連結,或有其他投票人問題(如拉票、傀儡等),則可重新提起仲裁。

若在社群發起解任案的同時有認定此管理人員行為不當的用戶發起管理人員行為調查請求,則應以仲裁委員會調查流程優先,而社群解任案終止。

離任後的權限恢復

無論管理員為何離任,皆可循一般程序重新申請成為管理人員

而在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管理員復任申請,由行政員審核。

註釋

  1. ^ 1.0 1.1 此處不論大小月,一個月皆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