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是指一個男子同時娶兩個或兩個以上女子為配偶,而這些女子同時僅有此一個丈夫的婚姻形式,可分為「平妻」和「一夫多妻(多妾)」。而多數情況下,一夫一妻(多妾)並不被認作一夫多妻的形式之一。在一些伊斯蘭教國家與穆斯林為主的地區,屬於「平妻制」的一夫多妻仍是官方合法的婚姻形式。在另一些國家與地區,由於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一夫一妻制原則確立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具有合法性。還有一些國家則不承認、不保護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形式。雖然一夫一妻制才是現在大多數國家法定的婚姻制度,但社會上依然可見男子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外保持眾多情人的行爲型態,並往往以婚外同居、包二奶等形式存在,這些情婦、二奶或公開或秘密地受到其男性伴侶的經濟支持,並且有可能被允許生下孩子,形成一名男子在法定婚姻家庭下同時維持另一個(或更多)的家庭、供養婚外情人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一夫多妻」事實。
定義
在文化人類學中,一夫多妻是一種一個男人同時有多於一位妻子的婚姻習俗。這習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個男人可以同時與多位女人結婚,或一個已婚男人同時與多位女人結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時擁有多過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值得留意是不論在人類或動物中,雄性或雌性都仍可能外遇。一夫多妻是指組織起社會的一種正式和長期的關係,而不是對實際行為的詳細表達。
歷史和由來
大多數哺乳動物為一夫多妻制,人類學研究的主流觀點認為人類原本也是一夫多妻制的,只是少數文化(特別是西歐)因未確認的原因演變出一夫一妻的社會制度,並因為西方殖民的歷史而傳到全世界成為主流。現今許多傳統文化仍保有此習俗。
目前常見解釋一夫多妻制的假說包括:
- 男性貧富差距夠大時,就算許多女性共用一位富有的男性,這些女性的後代仍可以繼承到較多資源
- 遺產容易分配且不具競爭性,例如農業社會為了維持土地,容易朝一夫一妻制發展
- 當女性是重要的勞動者時,可能透過增加妻室來增加家庭中的勞動人力
- 在父系社會或從夫居社會,因男性權力較大,女性無法拒絕
- 性別比例失衡,女性過多
- 人口密度低、社會結構簡單,不用處理單身男性的犯罪問題
- 沒有性病問題
早期古代社會,一夫多妻制廣泛存在,而隨着基徒教文明(早在基督化前的古希臘羅馬,便有一夫一妻傳統)的傳播,一夫一妻制逐漸取代各地傳統文化。中世紀歐洲隨着基督教廣泛傳播,開始奉行一夫一妻制;但是並不嚴格禁止男性與配偶之外的女性保持情人關係甚至生育後代,例如在《聖經》中就記載,亞伯拉罕和妻子撒拉沒有孩子,就與其侍女生育了後代;在中世紀歐洲流行的騎士文化中,和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的情人關係甚至成為社會風俗的重要組成部分。
東亞諸國自近代以來,民俗相繼轉為一夫一妻制,逐漸淘汰「納妾」行為。但是法律上不見得都明文規定。像日本的婚姻法,還保留天皇可以娶側室的空間;香港英治時期、澳門葡治時期前期,延襲大清律例,允許娶妾。像澳門賭王何鴻燊除合法的一妻一妾外,另有兩位無法律關係的姨太太。
在美洲和大洋洲,婚姻制度較為原始並且多樣;近代以來,隨着歐洲對外殖民,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態被殖民者帶至這些地方並廣泛確立為法定婚姻制度。亞洲除東亞以外的其他地區和非洲地區仍然廣泛奉行一夫多妻制。
由於《古蘭經》明確表示回教徒可以娶多名妻子(參見:回教婚姻法學),因此大多回教國家法律承認多妻婚姻的合法性。極少數的世俗回教國家,如土耳其、突尼斯法律上禁止多妻婚姻(民間則不一定)。在2011年利比亞內戰後,利比亞恢復多妻婚姻的合法性。穆斯林人口佔一定比例的國家,如新加坡、斯里蘭卡、菲律賓等禁止一般人多妻,但對回教徒允許。厄立特里亞的特定實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允許。毛里裘斯法律不承認回教徒的多妻。
各地區法律現狀
各國現代法律對一夫多妻的大致規定如圖所示。
東亞地區
中國古代
在早期的古代中國(即夏商周),貴族實行多妻制,此時的「妾」是配偶的一種,等級低於「妻」[1]。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為避免封建制度的繼承關係混亂,「一夫一妻制」和「嫡長子繼承制」成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一妻」的原則卻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時會平妻的狀況。譬如晉朝的賈充,獲皇帝允許有李婉、郭槐兩個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寶年間的戶籍冊中,可以發現許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後諸多金石雕刻和文學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記載[2]。
貴族男子和特定情況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納妾,「妾」的身份比正妻為低。所以中國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3]。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須明媒正娶,稱為「正妻」(或稱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稱爲「嫡出」,具有正統法理的繼承權利。極少數情況中,男子可以有一名與正妻地位接近的妻子,稱為平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擁有數量不等的妾,俗稱「偏房」、「側室」、「庶妻」,比妾地位更低的則是姬侍。妾和姬侍(以出身婢女常見)所生子嗣稱爲「庶出」,地位較低,妾以較為簡單的儀式所納,所生的子嗣即「庶子」仍可能有資格繼承家族遺產。姬侍所生子嗣,稱婢生子,在法律上與奸生子同屬非婚生子女,甚至有時不被視為家庭成員。男子在家庭之外供養、與妻妾不同居的女性則稱為外室。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妻與妾有嚴格區別,而且在大多數朝代,一般情況男子在只能有一個妻,一般稱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則稱皇后,皇帝的妾室為嬪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親族,如發生誅三族、誅九族等情況時,會相互受到牽連。而妾由於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與丈夫的家族基本無關。妻與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顯著區別,前者稱「嫡出」,後者稱「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繼承父親職位爵位的資格。對於納妾也有一些規定,比如明代,朝廷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
清兵入關前的滿洲社會奉行一夫多妻多妾制,諸位妻子之間並無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嫡庶之分。滿語貴族之妻則稱福晉,貴族可能有多位福晉。眾福晉之下,是小福晉、小妻(buya sargan)、婢妾(gucihi)[4]。入關後,嫡庶之分日漸分明。乾隆時,兼祧具有合法性後。民間通常將以兼祧名義再娶,並將再娶之妻認為是另一房的嫡妻,或直接認作平妻。清朝政府後來對此採取了變通的作法,不承認二次或多次娶妻構成的重婚,而視後娶之妻為妾。
現代中國大陸
宣統退位後,中華民國建立,雖男女平等思想興起,但社會風氣未變,民間納妾之風盛行。北洋政府時期,在法律中,男性與妾不是婚姻關係,而是合法的契約關係。法律中,稱男性為「家長」,妾即家屬之一。妾室享有私產持有權、被贍養權與一定的遺產繼承權等。同時有對男性保持貞操的義務。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公佈《民法·親屬編》,採行男女地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此法律中,雖未提及「妾」,但此後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妾的家屬身份仍被認可。1935年,修訂刑法後,未得到妻子認可的納妾行為被視為通姦[5]。
在納妾盛行的背景下,民間依舊沿襲清代兼祧習俗,將妾視同正妻,即平妻。京劇名演員梅蘭芳先娶王明華。1921年,以兼祧名義娶福芝芳。1927年,再度以兼祧名義娶孟小冬。國民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但此後官員納妾並非個別現象。中國共產黨成立後,提倡男女平等,但從中國共產黨高級領導人到普通黨員,重婚現象並不少見——與納妾制的不同之處在於,他們在與妻子分居的情況下,與其她女性結婚,與前一位妻子既不離婚,也不共同生活,如朱德和他的三位妻子(劉從珍、陳玉珍、康克清)。亦有女性共產黨員主動加入多妻婚姻。女共產黨員江竹筠在明知黨員彭詠梧已有妻子的情況下與他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大陸從法律上和社會生活中嚴格禁止了「納妾制」。然而現實生活中,由於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對等,法律難以干涉到的個人生活領域,男性以財物供養的方式、在有妻子有家庭的同時和其他一名乃至多名女性保持「事實婚姻」狀態的情況(通常所說的包二奶),仍屢見不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0年實行的《婚姻法》規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後,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會獲得中國法院的承認[6]。同時由於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有共同生活的案例[7][8]。從此以後,中國大陸報刊或日常用語中所出現的「一夫多妻」、「小老婆」等字眼,都僅僅是對「男性同時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現象的表述,而並非指一個丈夫可以事實上同時保持兩名以上法律認可的妻子。
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出現大量包養情婦(包二奶)的社會情況。2002年至2007年,中共中央查處了16位省部級高官,其中14人有包養情婦的情節[9]。1997年修訂的《刑法》[10]規定了重婚罪。《婚姻法》在保護合法婚姻之餘,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11]此外《繼承法》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12]同時,中國大陸現行法律已經廢除事實婚姻,同居亦不再非法。
2010年在東莞、珠三角等地女工性生活「一夫多妻較為普遍」引起正在北京出席全國「兩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高度關注。《南方都市報》3月8日推出的東莞女工性生活調查顯示,在製造業發達,男女性比例長期失調,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東莞工廠區「一夫多妻」(因為未結婚,實際上並不是夫妻,只是男女朋友)、女工「養」男友的情況普遍。[13]
香港
1841年,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率領的英軍佔領香港,發佈公告,宣佈在香港採取習慣法,即《大清律例》,管理當地居民。此後,香港政府一直依照清代婚姻習俗,承認「妾」的法律地位。但在判例中,法官對妾的地位有略為不同的見解。一,妾是第二個妻子;二,妾是地位低於妻子的配偶(法語:concubinage)。至1971年前,香港法律承認六種婚姻:按中華民國民法締結的婚姻;按中華民國民法在香港及中華民國[註 1]以外締結的婚姻;按1843年中國婚姻習俗在香港締結的婚姻;按香港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因同居關係而獲親友認可的夫妻關係;在外國按當地法律締結的婚姻,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14]。
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公佈《民法·親屬編》,推動一夫一妻制。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制定《婚姻法》,徹底推行一夫一妻制。按香港政府分類,此類婚姻即中國新式婚姻(Chinese Modern Marriage)。原有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即中國舊式婚姻(Chinese Customary Marriage)[14]。
1948年10月,香港政府委託法律政策專員史德鄰檢討香港實施的中國法律與習慣。1953年,史德鄰報告公佈,建議立法廢妾。使妻子免受丈夫威迫,接受納妾。當時,社會團體亦支持廢除納妾制度。立法廢除納妾的建議,受到以香港行政局議員羅文錦為代表的華人權貴的反對。1957年,香港總督葛量洪回覆英國殖民地部的資料指行政局華人議員全部反對立法(廢除納妾)。此後,英國政府在英國國會議員政治壓力、以及個別官員對男女平等信念追求下,不斷向香港政府施壓。使得香港婚姻制度改革的嘗試緩慢推進。1969年2月,香港總督在立法局施政報告中稱,將啟動婚姻法律改革的程序。1970年6月3日,《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14]。
1971年7月8日,通過《婚姻制度改革條例》[14],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納妾制」才改為不合法,自當年10月7日起,在法律上實行一夫一妻制。
雖然香港法律在1971年確立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但仍公開存在包二奶現象。例如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當時香港與內地收入消費差距極大,使得香港低收入的工薪族亦可以以較低的花費在深圳另組家庭,導致香港男性在深圳長期包養內地女性做二奶的現象浮現,九十年代中期,深圳部分村落由於住滿二奶,曾被謔稱為二奶村;而隨着兩地經濟差距縮小,這一現象已逐步減少[15]。
2008年,前保良局總理林依麗以個人名義入稟法院告特首曾蔭權、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稱他們長期以來無視包二奶引發的社會問題,拖延立例。香港大法官鄧國楨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礎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婦,也可以與她們生兒育女,這些都是合法的,無需法例監管。」[16]根據1993年制訂的《父母與子女條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17]。
臺灣
臺灣日治時期,日本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但對臺灣人納妾,政府多不干涉。日本還訂立本島男子納妾的條款,大致上是,妻超過四十歲而無子之男子,經過妻的首肯後,即可納妾。納妾之後,必須向警方報備[18]。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國民政府接管臺灣後,台灣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允許新納妾,否則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但是傳統習慣仍存在,許多門閥名人、巨商富賈納妾,少數政商名流在配偶之外,也公開擁有妾室。大企業家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同集團創辦人林挺生、蔡潔生等,政治人物如前行政院長張俊雄、立法委員林進興,演藝界如主播傅達仁、演員雷洪、寇世勳等,均有枱面上的如夫人(實為「二奶」,不受法律保護)。只要未在法律上登記為配偶,且配偶不提告通姦,便無刑法責任。2020年通姦除罪化後,只有民事責任。
另外,兩岸分治以後,部分遷台者被迫與原本的配偶在未離婚的狀態下分離,其中許多人在台灣另行婚配,然而這之間的大多數人卻都看到了他們另行婚配時所未預料到的兩岸結束對峙、人員旅行往來重新被允許的歷史變革,這以後這些人歸陸訪親時發現自己本來在陸配偶亦仍然在世,他們陷入重婚狀態。
日本
古代日本根據『魏志倭人傳』記載「大人皆四五婦下戸或二三婦」,西元三世紀的日本存在過一夫多妻制,也有一夫多妻的妻問婚制度。到了大化革新之後,皇室及貴族亦推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側室。如天皇只會立一個皇后,並擁有人數不等的嬪妃;值得一提的是,平安時代的一條天皇因權臣藤原道長之故,擁有兩位正妻(皇后藤原定子、中宮藤原彰子),開啟「一帝二后」的平妻制度,往後直到鎌倉時代都還有天皇同時冊立皇后與中宮的紀錄,更因此延伸出「尊稱皇后」的制度。德川幕府將軍只會有一個正室叫做御台所,但可以有多個側室。大名也可能娶多個側室,側室比較多的像關白豐臣秀次超過三十人,但是正室還是只有一個。
日本封建時代如果不是正式的側室,那所生的子女也是被視為私生子(御落胤),繼承權就不明確。像德川秀忠的私生子保科正之是讓保科家收養,水野勝成的私生子水野勝俊則是水野勝成承認。平民也有明確的婚姻制度,在江戶幕府時代,與已婚女性通姦(不義密通)是重罪。
日本明治維新後,改行一夫一妻制,但明治天皇與皇后一條美子之間沒有生育,卻與多名宮中女官生育子女,而這些女官並未正式獲得天皇側室的名份,直到大正天皇登基,日本皇室才嚴格的遵循一夫一妻制,不再以女官為側室。
朝鮮半島
朝鮮半島古代亦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朝鮮王朝時代,等級森嚴,兩班貴族、士大夫不能與中人、平民或賤民結為夫妻,等級高的男性只能納等級低的女性為妾,她們所生的子女亦承襲母親的階級,對親生父親及父親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視為主人侍奉,地位如同奴僕。妾生之女多數亦會被配給士大夫、官員為妾,或嫁給士大夫、官員的庶子為妻。
除了極少數例子,如朝鮮王朝時代,明宗李峘在位期間,當時的大王大妃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鄭蘭貞(被封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為正妻。
蒙古
在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們的妻可能是寡嫂與後母)。
印度
印度自古時號稱實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關記載,但據歷史記載只有帝王才實際上奉行一夫多妻(婆羅門除無子外只可結婚一次)。例如維加耶那加爾國王克里許納達伐拉亞就有眾多妻子。
古印度法規定高等種姓可一夫多妻,最低等種姓一夫一妻。
歐洲
古代的歐洲,包括古希臘和羅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為主流。但是羅馬法律曾規定男子可以有一個妾,妾所生的兒子在法律上等同於私生子。
俄羅斯車臣共和國
俄羅斯車臣共和國副總理曾說,由於戰爭太多男丁死亡,車臣的人口減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們必須歡迎這個(一夫多妻的想法),因為我們國家有數百萬名孤獨的婦女。」伊斯蘭教為車臣人的主要宗教,《古蘭經》容許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為當時戰亂頻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無人照顧,才會容許多妻,其用意並非鼓勵男性多妻,而是須照顧因戰亂而獨留在世的寡婦,以及伴隨的失怙孤兒。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負擔供養多於一名妻子,並要對各妻子都平等對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現有妻子的同意。但是根據民意調查,大部分當地女性都反對這個想法。[19]
美國
早期的摩門教實行一夫多妻,現時分支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於1890年正式宣佈結束多妻制度,並從1904年開始將實行多妻制度的會友開除教籍或禁止他們加入教會。但是關於多妻制度的《教義和聖約》第132章仍然存在於教會的標準經文中。美國聯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監禁教會會友,沒收教會財產,並只要摩門教不終止實行多妻制度聯邦政府禁止猶他從美國領地升格成為猶他州。在這個時候,教會宣佈收到停止實行多妻制度的啟示。不過也有偷偷實行此教義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還是多妻制度。分佈在亞利桑那州的科羅拉多市和猶他州的希爾戴爾聯合起來的雙城的社區中,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仍然實行一夫多妻。美國劇集《三樓大丈夫》便是根據此基督教教派的一夫多妻制度而改編,主角信奉摩門教,有3名妻子。
各宗教
回教
回教世界自古實行容許一夫多妻的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並允許男性穆斯林與女奴發生性關係。古代回教國家君主一般不實行四妻制,配偶人數沒有限制,除多於四名的正妻外,還可以有多名不同等級的妃嬪以及無配偶身份的姬侍。奧斯曼帝國蘇丹在蘇里曼一世前不結婚,但在托普卡珀後宮養女奴。由女奴為蘇丹生育子女,再選出王儲。現代回教國家,君王同時擁有多位妻子的情況仍普遍存在。
大部分由回教徒主導的國家仍然保留容許一夫多妻的傳統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極少數的國家禁止多妻制,但多妻制現象依然存在。
雖然多數回教國家允許多妻制,但有些國家則對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獲准娶第二位妻子。
猶太教
基督教
《舊約聖經》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現代也有一些現代的學者認為《聖經》主張一夫多妻制,如威廉·拉克(William Luck)及布萊恩·羅賓森(Blaine Robinson)。 [20][21]
聖經中,不同時代與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以色列人的始祖雅各,娶了兩個正妻利亞和利亞的妹妹拉結,另外有兩個妾,是使女辟拉和使女悉帕。到了摩西立法,婚姻制度轉為利未婚,規定人若死了、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但是弟弟原先娶的妻子並沒有要離婚。是有限度接受一夫多妻的狀況。
經濟上的一夫多妻
有些富有和擁有政治權力的男性會和妻子以外的人交往,其他男性擁有一位妻子或甚至沒有妻子。
但這不符合群體的經濟原則,一些男性和女性,在一夫一妻社會中從未得到配偶,而一夫多妻制度,會讓更多男性找不到配偶,從而使得社會治安敗壞、生育率降低、以及遺傳因子單一化。
雖然多數國家規定一夫一妻,但實際上藉由多次婚姻及私生子女,富裕男性仍然可以獲得實質一夫多妻制;許多西方國家對贍養費的規定是讓前妻能獲得與丈夫相同水準的生活、也規定男性有義務給予私生子女的母親撫養費,這代表富裕男性離婚及擁有私生子女也會付出很大的代價,減少了一夫多妻。
在過去20世紀中期以前,女性沒有經濟能力,需要依附男性生活,因此一夫多妻制,在經濟不景氣時可以讓較多女性得到經濟保障。現在社會,女性經濟獨立的比例大增,不再需要藉婚姻得到經濟保障,也降低了一夫多妻的比例,但仍有男性高單身率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
參見
註釋
- ^ 原文作「中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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