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
《中共中央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簡稱《工業十條》,是1966年12月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中共中央的一項規定。該規定是基於《關於工廠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條指示》(《工廠十二條》)基礎上修改的、從而否定了《工交企業進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規定》,進而將文化大革命推廣至工業企業[1]。
概述
1966年11月17日,中央文革小組和首都革命職工代表舉行座談期間,由王力宣讀了《關於工廠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條指示》(《工廠十二條》),內容是鼓勵在工廠範圍內進行文化大革命推廣活動。但該草案受到中央和地方一些主觀經濟工作的領導人的抵制,在陶鑄主持下,余秋里、谷牧組織草擬與十二條相對立的《工交企業進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規定》。後者主張工礦企業仍然按照四清運動部署,分批分期,證明教育,不搞串聯,減持八小時生產)[2]。不久毛澤東否定了《工交十五條》。中央文革小組對《十二條》進行修改,形成了《中共中央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草案)》,即《工業十條》[3]。
1966年12月4日至6日,林彪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上聽取《工業十條》。並對谷牧、陶鑄等人進行批評、圍攻。12月9日,中共中央下達該草案,從而改變中央關於工礦企業原則上不開張文化大革命的決定[4]。
參考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共中央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
- ^ 張鋒主編. 当代中国百科大辞典. 北京:檔案出版社. 1991.06: 162. ISBN 7-80019-286-5.
- ^ 黨史理論研究室編;劉海藩主編. 中国共产党党史全鉴 第4卷. 黨史研究出版社. 2006.11: 1592. ISBN 978-7-80112-612-2.
- ^ 張靜如主編;趙勇民,李穎副主編.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丛书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瀋陽:萬卷出版公司. 2012.10: 306–307. ISBN 7-5470-1983-8.
- ^ 張靜如主編.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瀋陽:萬卷出版公司. 2008.08: 341. ISBN 978-7-80601-8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