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水產總局,簡稱國家水產總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沿革為現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歷史
前身為農業部水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部、農林部水產局。實施「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總方針。水產品是國家二類商品[1]。
1978年3月16日,國務院發出通知,經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水產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由農林部代管。國家水產總局對全國水產行業實行統一管理。國家水產總局成立時設辦公室、政治部、海洋局、淡水局、計劃局、基建局、漁政局、漁機局、科教局、外事局、物資局。
國家水產總局對國營海洋捕撈企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對原水產部下放的煙臺、舟山海洋漁業公司和做為遠洋基地建設的湛江漁業公司,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以國家水產總局為主管理。這樣,在黃海、東海、南海各有一個由國家水產總局直接掌管的點。過去屬省管的國營漁業公司,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管理。這些公司凡是下放到地區的應收歸省,個別的也可以歸省轄市。[2]
漁船漁機工業,包括承擔全國任務的旅大漁輪修造廠、寧波漁輪修造廠和廣東省漁輪修造廠,溫州漁業機械廠,南通漁船柴油機廠、淄博漁船柴油機廠,新建的鎮海漁業基地鋼絲繩廠、廣海鋼絲繩廠、榮成鋼絲繩廠,廣東省漁港建設工程公司,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以國家水產總局為主管理。[2]
恢復設立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負責經營管理水產品收購、調撥、出口、加工,以及漁需物資供應、魚價政策和冷庫、冷藏船、冷藏車建設等工作[1]。
海水和淡水的水產品收購價格,從一九七九年春汛起,分別提高百分之二十和三十,並相應擴大品種、規格、鮮度、季節等差價。[3]
三年困難時期,各機關、部隊(海軍系統除外)、團體和廠礦、企業等單位為改善生活,先後發展了一大批「南泥灣船」,從事海上漁副業生產。為此,《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關於非漁業生產單位副業生產漁船不再發展和停止作業的報告》國發〔1979〕293號。[4]。
1979年底,水利部、財政部、水產總局在廣東省東莞縣召開了全國水庫養魚和綜合經營經驗交流會議。1980年6月5日國務院批轉《水利部、財政部、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水庫養魚和開展綜合經營的報告》的通知。
1979年12月28日,國家交通部、海軍司令部、國家水產總局發佈關於1980年4月1日零時起實施《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所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通知。《1960年海上避碰規則》同時停止執行。非機動船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執行。
1982年2月22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問題的決議》,將農業部、農墾部、國家水產總局合併設立農牧漁業部。
領導人員
參考資料
- ^ 1.0 1.1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恢复中国水产供销总公司加强水产品管理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183号. [2021-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5).
- ^ 2.0 2.1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改进国营海洋渔业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181号. [2021-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5).
- ^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全国水产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国发〔1979〕119号. [2021-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5).
- ^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非渔业生产单位副业生产渔船不再发展和停止作业的报告》国发〔1979〕293号. [2021-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