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呈會會仔,在法律上則稱為合會,是民間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型態,具有賺取利息籌措資金的功能。互助會的發起人稱為「發起會員」(俗稱「會首」、「會頭」),其餘參加互助會的人則為「一般會員」(或稱會仔腳)。

華人社群,互助會源自閩南地區,亦曾在香港興盛。目前隨着理財商品與小額信貸勃興後,除了臺灣之外,各地的互助會已慢慢沒落;但近年有人應用互聯網科技來運作,復興了互助會,稱為網絡標會

在世界各地都有類似的組織,例如拉丁美洲的tanda、juntas、cunidas、cuchubál或panderos、南亞的kameti、chit fund、visi或dhukuti、東非的chama、ekub或hagbad、南韓的「契」()、越南的「會」(hội或hụi)、日本的「頼母子講」或「無盡日語無尽」、西印度群島的partnerhand、南非的stokvel、西非和加勒比海的susu、埃及的جمعية、羅馬尼亞的C.A.R. Țigănesc/Roata、菲律賓的paluwagan、印尼的arisan、泰國的เล่นแชร์、蘇格蘭的menage。[1]

歷史

東亞

互助會的起源眾說紛紜。在敦煌文獻的記載中發現,互助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隨着佛教僧侶弘法東來,是一種印度人互相借款的方法。據《新唐書》197卷,學者推測在唐末,互助會已經初具雛形。

一說指出,互助會是由東漢龐德公所發明,但是如何創立卻無記載可考。

一說指出,互助會起源於晉代竹林七賢輪流出錢,互相借貸的辦法。由於江蘇安徽等地曾盛行過七人倫會的「七賢會」,故又有說起源於此。[2]

有一說指出,互助會起源於福建民間(一說泉州,一說福州)每月投款募資,供應需要借錢的商人,並收取利息。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係。

清代臺灣由泉漳傳來此模式,民間的合會分為「搖會」、「寫會」(標會)、「搖干會」三種。其中搖會又稱「穀會」、「冬會」、「季會」,於農作物收成時開會。另有一種「戒指會」。[3][4][5]

琉球國第二尚氏王朝,當地久米村蔡溫中國大陸引入互助會至琉球

臺灣日治時期經過日本人改良之後,曾經傳入日本,目前以臺灣臺商社群最為流行。反而中國大陸並不盛行此模式。

術語

會員
發起會員(會首、會頭)與普通會員(會腳、腳仔)的總稱。[6]
發起會員(會首、會頭)
標會的發起會員稱「會首」,或稱「會頭」。會首也可由參與標會的人共同推舉產生,只能是一人。標會首期籌款歸會首所有,同時會首負有義務召集每期聚會、收取會錢並把交付給該期得款的會員。如有成員違約未按時繳納會錢,會首須先行墊付,再向該會員追討。
普通會員(一般會員、會腳、腳仔)
除「會首」之外,其他參與標會的人,都叫做「會腳」,俗稱「腳仔」。有些互助會較為嚴謹,「會腳」入會還需要有保人為其作保。有的人財力較雄厚,也可以一人擔任兩個「會腳」,術語叫做「兩口會」。比如「陳志明」是「兩口會」,可以叫做「陳志明(甲)」、「陳志明(乙)」。「林春嬌」也可以叫做「林春嬌(一)」、「林春嬌(二)」。除了「兩口會」,甚至可能會有「三口會」、「四口會」等情況。
會費
又稱會款、會錢,是事先約定的一筆金額,每期都必須繳納。
得標
獲得某期籌集的全部會費等金錢。
投標金
又稱標金,得標會員願意支付的利息。
死會、活會
曾經得標的會員即為「死會」(理論上第二期開始,會首必定死會),尚未得標者即為「活會」。
內標會
活會會員繳交會費,扣除當月的標金。死會會員每期繳交會費。這種標會稱為「內標會」。
外標會
活會會員繳交會費。死會會員繳交會費加上標金。這種標會稱為「外標會」。
出險會
如果有會員開始不繳或拖欠會費,此標會即為「出險會」。
倒會
某死會會員不再繳交會款,稱為「倒會」。

分類

  • 內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未得標會員則支付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扣除該期得標會員的標金(利息)。
    • 每個月,互助會內都要進行一次競標,出價最高者可取走當月所有的會費。會費是規定不變的,但得標者所得的所有會費又不是完整的會費。比如,例如某個內標式互助會,會員人數50人,會費為1,000元,第一個月的會錢交給會首甲,所以會首收到共49,000元,並死會,第二個月起不得再參與投標。會員乙出投標金100元,會員丙出投標金200元,但會員丁出投標金260元,是最高價的,所以得標。那麼會中的所有會員只需給會員丁740元(會費-投標金=所付金額),所以會員丁可以拿到740⨯49=36,260。但如果所有會員出價都是100元,那麼就由第一個投標的會員得標,或者由會首公開抽籤。這種情況在互助會中經常出現,這是因為所有會員把互助會當成理財工具,不急着用錢,而且,一旦標中,以後就不能再競標,只有付會費的份了,每個會員都只能得標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頭寸時才得標。理論上來說,只要能夠等到較後面再標中,能收穫的利益會是較多的(1,000-100=900,900⨯49 44,100)。
  • 外標式互助會: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加上得標時的標金(利息);未得標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
    • 每個月,互助會內都要進行一次競標,出價最高者可取走當月所有的會費。例如某個外標式互助會,會員人數50人,會費1,000元,每月投標,會期共50個月。第一個月的會錢交給會首A,所以會首收到共49,000元,並死會,第二個月起不得再參與投標,會頭第二個月開始繳交的會錢為1,000元。第二個月開始,由其他的活會會員各自出投標金,以價高者得標。會員B首先發難,出投標金100元,會員C出投標金200元,但會員D出投標金250元,是最高價,於是得標。其中48人活會各繳交1,000元,會首亦交1,000元。故知會員D可以拿到49,000元。之後會員D死會,以後每個月需繳交的費用,即1,000+250=1,250。第三個月開始,會員E得標,其中47人活會各繳交1,000元,會首亦交1,000元,會員D要繳1,250元,故會員E可以收49,250元。

運作

會首起會之後,可以向所有會員收取首期全數會款,之後每期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則由會首收齊,交給得標會員。欲投標者須以將「投標金」金額寫好以信封裝好並簽名,然後會首召集各會員,公開拆閱,以價高者得。但每期必定有人得標。一般來說,無人競標的時候,「會首」會以抽籤方式選到得標者,並以最低利率加以計算。

「會首」一般是為了經商或者急需頭寸才成立互助會的。「會腳」入會則主要是為了儲蓄,或者是當緊急預備金,當急需周轉時,不需要去借,亦可薄收利息。所以「會腳」們會根據自己的情況,對自己何時得標有所期待。以內標會為例,通常急需用錢的人會傾向於先得標,以取得資金。

而想要賺錢,資金較充裕,並不急於套現的「會腳」,則會傾向於最後得標,因為這樣所得的利息最多。

在中期得標者,在時效、利息各方面都無優勢可言,所以多不願意在中間得標,在有些起會之初即規定「會腳」得標順序的互助會中,「會首」多只好安排自己的親友在中間得標。

互助會按照會員繳交會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內標式」互助會和「外標式」互助會[7]

實例

某標會會腳23人,會首1人,共計24名會員。每月開標一次,約定每月會費10,000元。形式為內標會,會首為甲。

第一個月,第一次聚會投標,按規則會首甲得標,不納標金。所有會腳必須繳交10,000元給會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實際上凡是會首即在首期享有無息借款的權利。

第二個月,第二次聚會投標,23個活會會腳大家都來競出標金(利息),假設乙出價800元最高,第二個月即由乙得標。會首甲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乙,其他22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800=9200元給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取得10,000+9,200⨯22=212,400元。乙爾後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三個月,第三次聚會投標,22個活會會腳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丙出價1,200元最高,第三個月即由丙得標。甲乙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丙,其他21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1,200=8,800元給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取得10,000⨯2+8,800⨯21=204,800元。丙爾後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四個月,第四次聚會投標,21個活會會腳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丁出價900元最高,第四個月即由丁得標。甲、乙、丙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丁,其他20個活會會腳,則各繳交10,000-900=9,100元給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取得10,000⨯3+9,100⨯20=212,000元。丁爾後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以此類推,直到最後剩下一人「癸」從未得標。癸在最後第24個月時必定得標(因當時所有會員都已死會)。所有前面23人都必須繳交10,000元給他,他可以一次得標230,000元。標會至此結束。

網絡標會

網絡標會為結合傳統民間標會及現代科技的一種理財方式,亦是在2008年新興之網絡理財方式。網絡標會與傳統民間標會的運作流程幾乎雷同,不過在金流部分整個走向自動電子化。會員自行選擇網絡上之標會組合,參與率達八成即可成會。由出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者,即以抽籤的方式抽出得標者。其方式與傳統標會雷同,在金流部分由人工作業改為電子作業。

中華民國關於合會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國89年(西元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第709-1至709-9條,對合會有作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 第709-1條: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 第709-2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 第709-3條: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四、起會日期。五、標會期日。六、標會方法。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 第709-4條: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 第709-5條: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 第709-6條: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 第709-7條: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 第709-8條: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 第709-9條: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會的風險

標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上屬非法集資的金融活動。採用標會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8]因此標會存在於民間,全依靠會員之間的信用來維持,因缺乏明確法律地位,產生糾紛時法律無法給予受害人完全的保護。特別是那種大規模集群性的投機性標會或以騙取會款而設立的惡性標會。一般標會利息上限沒有事先限制,標中最高利息者得會錢,而不問其用途和還款收入來源。如果會員標中利息過高,而其經濟基礎過於薄弱,或者是轉放到更高中標利息的標會以賺取利息差,那麼金融風險就陡增。極端時會出現標會之間大規模會套會、會抬會,中標利息越來越偏高,一旦會首或者會員中出現欺詐逃逸,就導致支付鏈和信任鏈的斷裂,發生大規模倒會風波,直至相互鬥毆、尋仇,引發社會動盪。

民間為了規避風險,通常把標會建立在親情、愛情、鄉情、友情等牢固的血緣、地緣關係基礎之上。

在美國標會的風險

標會在美國非法集資的金融活動,這種金融活動形式沒有受到合同法、公司法的保護,這種無正規協議、無收據、缺少書面證據的投資操作隱藏了巨大風險,也被歸類於高利貸。標會不受美國法律保障,不過被倒會的會員若能提供受騙的證據,倒會的會首可被控詐騙等刑事罪名。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 Speitel, Pauline Cairns. Scots Word of the Week: Menage, menodge. The Herald. [8 June 2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30). 
  2. ^ Arthur Henderson Smith 《Village Life in China》,明恩溥《中國鄉村生活》
  3. ^ 曹競輝《合會制度之研究》
  4. ^ 王世慶《清代臺灣社會經濟》
  5. ^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
  6. ^ 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互助會員名單. [2019-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9). 
  7. ^ 華泰銀行 - 標會. [2011-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中文(繁體)). 
  8. ^ 泉州廣播電視台. 泉州一“标会”倒了!56人损失270万元!法院这样判. 泉視界. [2020-1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