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2011年1月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的一個職位。[1]
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人民調解制度逐步發展成為一項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制度,是中國自創的一種矛盾解決方式。
1982年,人民調解制度作為群眾自治的基本制度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1]
產生方式
人民調解員的產生方式靠選舉,連任條件非常嚴格。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2]
職責
根據2018年3月28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人民調解員的職責有以下七點:[3]
- 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線索,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 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方式方法,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諉不受理。
- 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
- 發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
- 主動向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認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案例選報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
- 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嚴格遵守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規定,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
- 認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2]
參考資料
- ^ 1.0 1.1 深圳民营企业首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新网. www.chinanews.com. 2011-06-17 [2020-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9).
- ^ 2.0 2.1 (受权发布)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华网. 2018-04-27 [2020-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2).
- ^ “布衣法官”的制度保障——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_ 解读 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18-04-27 [2020-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