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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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為中國自宋代使用帶有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1],後來作罷[2]。但於之後在各個朝代演變為農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內容為10戶為「甲」,10甲為「保」,直到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後才停止施行。但一些西方媒體認為這個制度適用在今日中國,與高度組織與紀律的共產黨基層組織仍然十分相似[3]。
歷史
保甲制作為一種鄉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變法,商鞅在秦國開阡陌,編什伍,實現連坐制,但其本質上是將軍事制度應用於民間。真正作為一種概念和基層政治制度則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變法,在社會基層實行保甲制度[1]。因遭受反對與阻礙,此保甲制度於北宋宣和年間廢弛[2]。但宋朝後的朝代又在社會基層實行。此後,一直延續至20世紀初。雖名稱、轄戶等常有變更,在不同時期又稱鄉里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里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其基本職能並無大的變化。明太祖時代的保甲制度是最嚴厲的。
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開始實施保甲法。
澳門葡治時期
與當時葡萄牙其他的海外屬地一樣,保甲制度曾經是澳門地方行政制度中最基層的組成部分。在一些村落,例如氹仔、路環、九澳和黑沙,澳葡政府都根據《海外行政改革》法案的規定選出地保(Regedor)。地保本身並無任何實質的政治和行政權力,只作為行政當局在有關村落的代表,負責維持當地的治安和秩序。
隨着葡萄牙海外屬地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爆發獨立戰爭,並且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相繼獨立,適用於海外屬地的這種保甲制度也漸漸走向崩潰。到1983年,澳葡政府成立行政暨公職署,取代原來的地方民政制度和部門(即民政廳、澳門市行政局、海島市行政局和路環行政分所)。原來委任的地保,則每月獲發退休金作為補償。澳門實施了超過半個世紀的保甲制度,也就因此走進歷史。
台灣日治時期
臺灣在清治時期便有隨其他省份實施保甲制度,在日本統治後,台灣總督府參考、修改並沿用了保甲制度,在二戰將結束時廢除。戰後國民政府大致將原本的保甲改制為現今的村里。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以後,一些省區曾自發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後曾有一段時間實行閭鄰制,但效果不理想。
1927年5月上海特別市成立,着手建立保甲制度。1929年6月,國民政府頌布《縣組織法》,其中規定:在區、鄉(鎮)實行自治制度(鄉鎮之下為閭、鄰),區長、鄉(鎮)長直接民選。而自1930年代起,國民政府以保甲制取代鄉鎮自治制度。據研究,正式施行則起源於國民政府對當時共產黨領導的紅軍的圍剿。江西剿共戰爭期間,1931年進攻紅軍的國民革命軍剿匪總司令部認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當地民眾不支持政府。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屬黨務委員會內專門設立了地方自衛處,研究並草擬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規,1931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縣試行;1932年8月司令部正式頒佈了《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施行保甲訓令》及《剿匪區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保甲制度在剿匪區正式建立。1934年經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議決,並由行政院通令全國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兩大城市推行保甲制度。
民國時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為10戶為一甲,10甲為一保,實際操作城市與鄉村、各地區可略有彈性。在城市則以每一門牌為一戶,如同一門牌內有兩家以上仍以一戶計,編為第幾保第幾甲第幾戶,設戶長。戶長由此門牌內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據《南京市城區編組保甲暫行辦法草案》之規定,南京城區「二十五戶為一甲,二十五甲為一保」、「編餘之戶十五戶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戶以下併入鄰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併入鄰近之保」。
抗日戰爭時期,日軍在淪陷區推行了台灣的保甲制度。在上海實行坊(1944年改為「總聯保」)、聯保、保、甲四級制度。
1938年2月國民政府行政院頒佈《非常時期各地舉辦聯保聯坐注意要點》規定:「在城市地方鄰居多不相識,或其地客民多於土著,良莠難分,彼此不願聯保者,得令就保內各覓五戶簽具聯保,或由縣市內殷實商號或富戶,或現任公務員二人,出具保證書,其責任與聯保同。」
1949年5月,上海市劃分為30個區(其中市區20個、郊區10個),區下設293個保、28553個甲。保設保辦事處。保長、甲長為義務職,不領薪水。保隊附(3保合設1人,專辦兵役)、保戶籍警(2保合設1人)在區公所、區警察分局辦公,薪水由市民政局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保甲制度
1949年前後,中國人民解放軍進佔新解放區的各城市時,由於當務之急是恢復國民經濟,沒有足夠的基層幹部與城市管理經驗,因此採取了按系統對口接收、接管的謹慎態度,力保政權的平穩過渡,舊有社會制度仍維持運行了一段時期。「由於人民革命秩序尚未建立,給予舊保甲人員立功贖罪的機會,故未予廢除。」[4]1949年5月3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政務接管委員會派出接管工作組,接管30個區的黨部、區公所、區議會、區警察分局,設立各區接管委員會,下設102個接管專員辦事處(相當於聯保)。期間完成戶口登記整理;為取代保甲組織而新建各種群眾組織,明確規定應以勞動者及其家屬、社會青年學生為骨幹,家庭婦女是基本工作人員,舊保甲長一般不能充當群眾組織骨幹。1950年7月1日,各區人民政府、區公安局與派出所正式辦公,正式廢除保甲制度。至1951年底,設立2083個居民委員會,自治管理239萬居民。[5]
參考文獻
- ^ 1.0 1.1 「安石曰…臣以謂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彊之理。」《宋史/志/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鄉兵三/保甲》
- ^ 2.0 2.1 >《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得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沿)[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
- ^ 存档副本. [2021-07-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5).
- ^ 「蕪湖人民政府明令:廢除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小組」,《文匯報》1949年9月10日。
- ^ 楊麗萍:「從廢除保甲制度到建立居民委員會——以新中國成立前後的上海為例」,《黨的文獻》,2010年第5旗,第85-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