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征𣋉

中国法学家、法官(1906-2003)

倪征𣋉[註 1](1906年7月—2003年9月3日),哲存,男,江蘇吳江人,中國國際法學家,曾任國際法院法官。[1]

倪征𣋉
個人資料
性別
出生1906年7月
 大清江蘇省蘇州府吳江縣
逝世2003年9月3日(97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政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1982年-2003年9月)

生平

教學與審判

1906年7月,倪征𣋉生於江蘇省蘇州府吳江縣黎里鎮(今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黎里鎮)。在家鄉念完小學之後,1919年赴上海讀中學和大學。[1]他曾在澄衷學堂滬江大學附中學習,1923年至1924年在滬江大學文科專業學習。[2]1928年自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1929年,獲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學位,隨後任美國霍普金斯大學法學研究所榮譽研究員。[1]

1930年,倪征𣋉回到上海,此後在東吳大學法學院、持志大學大夏大學中國公學兼課,並且兼任律師事務所律師。1933年起,任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推事,直到1941年珍珠港事件後,上海的外國租界遭到日本及汪精衛政權侵佔,乃離上海赴重慶。1943年起,任重慶地方法院院長。[1]

1945年至1946年,赴美國英國法國考察司法制度及審判。1946年至1948年,作為日本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國際檢察組成員、中國檢察組首席顧問,參與審判日本甲級戰犯的工作。[1]其中兩名甲級戰犯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由倪征𣋉直接負責公訴。[3]

1948年底至1956年4月,歷任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系主任、教務長,上海同濟大學圖書館主任兼俄文教師。[1]

外交部條約委員會

 
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期間,倪征𣋉(右)、梅汝璈(中)等人在一起

1956年上半年,倪征𣋉被選為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專門委員,進入外交部工作。[1]從1956年至1981年,先後任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專門委員、條約法律司(簡稱「條法司」)法律顧問。[4]1957年春,在中共開展的整風運動中,倪征𣋉在外交部條約委員會的整風會上發言較為溫和,但在中國政治法律學會舉辦的幾次座談會上,由於一些政法界人士和教授發言稱,中國對法制重視不足,言辭和氣氛較激烈;倪征𣋉也受到影響,後來在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的一次會議上,發言提出三個搶救,即搶救人、搶救書、搶救課程。後來,整風運動轉入反右,在運動收尾階段,外交部條約委員會的一次全體會議上,主持人指出,「倪委員在這次整風運動中的發言,也夠得上右派言論,但考慮到你工作勤勤懇懇,認真負責,生活作風嚴謹正派,這次就不作處理了。」[1]

1958年8月,周鯁生劉澤榮、倪征𣋉應召到北戴河見毛澤東和周恩來,為兩位領導做有關領海寬度和領海法律制度等問題的諮詢,共計2小時。三位專家認為,中國應以12海里為領海寬度。195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第一條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自此,中國有了法定領海寬度。1959年,外交部推薦倪征𣋉全國政協委員[1]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受到影響較小,倪征𣋉等人還經常上班。1969年下半年,林副主席指示第一號令發佈後,大批幹部下放,外交部的專家們也被下放。倪征𣋉是當時外交部唯一留下工作的老專家,一同留下的還有外交部條法司的三位幹部,組成了條法司的留守小組(設在領事司)。後來,條法司和領事司合併為外交部領事條法司。此後,條法司從領事司抽出,與國際司合併,稱國際條法司。其間,倪征𣋉作為中國代表團法律顧問(有時用高級顧問的名義)參加了歷次聯合國海底委員會及隨後的海洋法會議,會議一般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日內瓦聯合國歐洲分部舉行,倪征𣋉在中國代表團負責法律與外文的諮詢及把關工作。1972年底,倪征𣋉作為中國代表團顧問,參加了第27屆聯合國大會會議。[1]

1981年1月,海洋法會議的起草委員會在紐約單獨先行召開會議,對近十年的談判形成的統一案文進行最後定稿。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五種文字各由一位協調員(coordinator)負責,協調員由使用該文字的國家代表選出。中文協調員為倪征𣋉,中文協調員助理為厲聲教,二人一同到紐約開會。會前,倪征𣋉厲聲教王鐵崖張鴻增在中國國內組成了一個小組,對中文本進行了修訂。會上主要討論的是英文本,中文本則無人提出異議。在英文定稿事宜上,倪征𣋉在會上積極發言,很好地完成了任務。[1][5]

倪征𣋉在十年的國際海洋法會議上,特別是在1981年會議上的出色表現,為其1981年底在第36屆聯合國大會上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以及1984年底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創造了良好條件。[1][4]1982年,倪征𣋉加入中國共產黨。從1982年起,倪征𣋉擔任外交部法律顧問。[4]

國際法院法官

國際法院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1946年4月成立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法官須由成員國選舉產生,但按照慣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通常各分配一個法官席位。中華民國徐謨顧維鈞曾相繼擔任國際法院法官。但顧維鈞1967年任滿退休後,中華民國政府以及繼承其席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沒有提出繼任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改革開放後,1984年是國際法院法官改選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競選,外交部向所有建交國發出照會,提名倪征𣋉參加競選,希望得到各國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駐外使館及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也為此進行了努力。[1]

1984年11月,倪征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及第39屆聯合國大會均以絕對多數票當選國際法院法官,任期九年。不久,中國國際法學會北京國際俱樂部辦慶賀會,會長宦鄉在會上宣讀了國務院總理趙紫陽的賀信,信中稱:「你是新中國成立35年來首次參加國際法院法官競選並當選的中國籍法官,你具有國際法的淵博學識和多年從事法律工作的豐富經驗,定能勝任這一重要職務。」「我深信,你作為中華文明和中國法系的代表參加國際法院的工作,務將同國際其他法官一道,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為伸張國際正義和公道,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維護國際法律秩序,作出卓越的貢獻。」外長吳學謙在會上致詞:「倪教授的順利當選,引起了世界各國和法學界的普遍重視。它表明中國作為一個世界大國,不僅在政治上、經濟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在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事務,發揮自己的應有作用。」[1][4]

1987年,倪征𣋉當選為國際法研究院聯繫院士,1991年轉為正式院士。1994年,倪征𣋉卸任國際法院法官,從海牙返回中國。1994年,倪征𣋉退休。[1][4]

倪征𣋉是第三、四、五、六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法學會中國海洋法學會會長、名譽會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顧問。[4]

2003年9月3日,倪征𣋉在北京病逝,享年97歲。[1][4]

著作

  • 《法律的進化》,1929年
  • 《法律的假設性》,1931年
  • 《美國和英國的司法制度》,1947年
  • 《國際法中的司法管轄問題》,1964年
  • 《船舶碰撞事件中的法律問題》,1965年
  • 《領海寬度問題的歷史和現狀》,1971年
  • 《關於水域劃界問題的實踐》,1971年
  • 《關於國際海底的法律制度》,1972年
  • 《領海上空的法律地位》,1976年
  • 《關於外層空間的國際法問題》,1982年
  • 《關於國家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1983年

家庭

註釋

  1. ^ 生僻字,左「日」右「奧」,有時寫作「燠」。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