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奏曲
協奏曲(意大利語:concerto,法語:concert,德語:Konzert),指一件(或數件)獨奏樂器和樂隊協同演奏,既有對比又相互交融的作品。
十八世紀之後,協奏曲漸漸演變出三種形式:大協奏曲(concerto grosso,形式上是樂團小群組、大群組的競合),獨奏協奏曲(solo concerto,單人與樂團全體的互動),以及較為少見的樂隊協奏曲(ripieno concerto)。其中,獨奏協奏曲由於能夠充分展現獨奏樂器的特色,又不失合奏的壯麗,自十九世紀起脫穎而出,受到近、現代觀眾的喜愛。
從科列里、托列里、韋瓦第到巴赫,協奏曲的語法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並在莫扎特筆下達到高峰。特別是莫札特可觀的廿七首鋼琴協奏曲創作,使得協奏曲自此成為足以與交響曲、弦樂四重奏鼎足而立的重要作曲類型。
詞源
concerto一詞可能源自拉丁文concertare[可疑],原意是「偕同」、「共聚」,但亦有「競爭」、「論辯」的含意,而「協奏曲」的譯法顯然是取自前者居多。
歷史
協奏曲在音樂史中,一直是交響音樂中相對大眾化的體裁,很少成為新的作曲觀念的發端之地,但是往往更受到普通聽眾的歡迎。因為協奏曲當中既有樂隊的強大力量和豐富色彩,又有獨奏聲部輝煌炫目的技巧表演以及細膩的感情抒發,協奏曲結合了交響性和樂器技巧,作曲家在這種結合中平衡着交響性和技巧性,而不同的聽眾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在協奏曲中得到滿足,這也就是為什麼協奏曲這一體裁一直受到許多人喜愛的原因。
直至十六世紀末為止,義語的concerto和conserto在用法上幾無差異,可以視為通用的拼法[1]。此外,concerto和sinfonia在當時也沒有明確的分界。目前已知最早的「協奏曲」,是1519年的《聲樂協奏曲》(Un concerto di voci in musica),細究其用詞(複數用法),可以推斷是一齣合唱團作品[1]。嘉布里耶利的《協奏曲》(義語全名:Concerti di Andrea et di Gio. Gabrieli,安德烈亞‧嘉布里耶利與喬凡尼·嘉布里耶利所作的協奏曲)則是史上第一份正式出版的協奏曲作品,其內容包括教堂音樂、牧歌等,出版於1587年[1]。
曲類之外,協奏曲亦曾經以「樂隊」(ensemble)的用法被使用[2],這個用法一直持續到了十七世紀末。
巴洛克時期
器樂大協奏曲是較早受到巴洛克作曲家應用的形式,將樂團分為大群組(concerto grosso)和小群組(concertino),之間的互動、競合是此一類型作品的特色。concerto grosso一詞在後來被直接用於指稱「大協奏曲」這個曲類,科列里的大協奏曲(作品6)便是一例,但這個轉變的具體源頭已不可考[3]。在現代,大協奏曲經常被用於描述獨奏人數不只一人的協奏曲作品,但這樣化繁為簡的用法多少有考證不足的疑慮。
最早的大協奏曲作品可溯源至1675年(斯特拉戴拉),可以說大協奏曲在此業已成為作曲家廣泛使用的名稱,但卻並非專指「大協奏曲」一類,托列里的十二首大協奏曲(作品8)便完全是獨奏協奏曲的形式。托列里筆下的三樂章體裁、樂團段與獨奏段的清楚分界,以及炫技化的獨奏寫作,盡皆在韋瓦第處得到了更為可觀的發展。科列里方面,其作品則是在1680年左右盛行於羅馬,他是大協奏曲此一曲類的先驅者及代表人物。可靠的來源顯示,科列里曾在瑞典女王克莉絲汀娜(Queen Christina)的促成下,以多達150人規模的樂團演奏自己的作品[3]。
科列里的大協奏曲是由三重奏鳴曲(trio sonata)改進而來的,樂隊中的兩組樂器分別擔任「主奏部」、「協奏部」,替代原來三重奏鳴曲三聲部之中的兩個高音部,突出了「主奏部」和「協奏部」這兩個聲部之間的對比。據記載,無法以樂團演奏時,科列里作品亦可以奏鳴曲的人數演奏之[a][3]。作品6的十二首大協奏曲出版於1714年(作曲家已逝世),當中的八首屬於教堂協奏曲(cancerti da chiesa,含有賦格段的快板樂章),後四首則是室內協奏曲(concerti da camera,帶有阿拉曼德、庫朗、薩拉班德、吉格等不同類型的舞曲作為其中的樂章);後者的風格較為輕快,但兩者的差異相當有限。
科列里風格的繼承者是韓德爾,其作品3的協奏曲納入了管樂器,但並非作為獨奏使用,將之稱為「雙簧管協奏曲」的用法是一種誤用[4]。
古典主義時期
維也納古典樂派時期,莫扎特大幅度提升了獨奏樂器的地位,同時為自己的協奏曲創作了華彩,他最終確立了C.P.E.巴赫開創的第一樂章採用雙呈示部的奏鳴曲式這一規則,把第三樂章寫成迴旋曲式,確定了協奏曲的形式(如第20號鋼琴協奏曲),而貝多芬則把協奏曲作為整體加以構思,開創了樂章間不間斷過渡,以及作曲家事先寫定華彩的先例(如第5號鋼琴協奏曲),他也提升了獨奏樂器的地位,並進一步加強第一樂章的分量(如小提琴協奏曲)。
浪漫主義時期
浪漫主義時期的協奏曲更加注重獨奏樂器技巧的展現,後來出現了大量炫技性的協奏曲作品,獨奏樂器和樂隊的平衡逐漸被打破。1815年至1845年期間,是這股炫技風潮最盛的時期,帕格尼尼的演奏及其小提琴協奏曲則是其頂點。[5]浪漫主義作曲家的協奏曲也更注意旋律的優美可歌,注意樂曲的技巧性以及對於內心世界的表達。
貝多芬在他的創作中加強了協奏曲的戲劇表現力,強化了獨奏樂器與樂隊之間的聯繫以及對音樂素材的分享,特別是使主題得到了真正的交響發展,這些努力都在布拉姆斯那裏得到了繼承和進一步的發揚(如布拉姆斯的第2鋼琴協奏曲)。
20世紀後
進入20世紀之後,協奏曲的創作變得越發多樣,既有新古典主義者按照傳統模式,追求古老精神的作品(如斯特拉文斯基的Concerto for piano and wind instruments),也有完全打破傳統結構的作品(如普朗克的Concerto for Organ, Strings and Timpani),甚至還出現了為聲樂和樂隊創作的聲樂協奏曲(如格里埃爾的Concerto for Coloratura Soprano and Orchestra, op.82)。
音樂形式
用一件樂器者又稱「獨奏協奏曲」,用幾件樂器者又稱「大協奏曲」。通常為三個樂章,但也有僅一個樂章的,而舒曼將自己這樣只有一個樂章的協奏曲作品稱為「小協奏曲」。
協奏曲的獨奏樂器可以是任何樂器,常見的如小提琴,大提琴,鋼琴,像中提琴協奏曲,管風琴協奏曲,各種管樂器協奏曲就相對少見了,更少見的還有低音提琴協奏曲、打擊樂器的協奏曲等等。除了一件獨奏樂器的協奏曲,還有一些協奏曲為兩件,三件甚至四件獨奏樂器和樂隊創作,且不像大協奏曲那樣整體地處理這些獨奏樂器和樂隊的關係,這樣就有二重,三重協奏曲等(如布拉姆斯的Duo Concerto, op.102,貝多芬的Triple Concerto, op.56)。
此外,有些為獨奏樂器和樂隊而寫的作品,例如弗蘭克的交響變奏曲(Symphonic Variations for solo piano and orchestra, M.46),李斯特的死之舞(Totentanz (Dance of Death), piano with or without orchestra,op.40),拉赫曼尼諾夫的帕格尼尼主題狂想曲(Rhapsody on a Theme of Paganini, Op.43)等,雖然不叫做協奏曲,卻近似協奏曲這一體裁。相反,有的叫做協奏曲的作品卻只有一件獨奏樂器而沒有樂隊(如巴赫的Italian Concerto, BWV.971)。
樂章配置以及曲式特徵
維瓦爾蒂按照意大利歌劇序曲的模式確定了協奏曲快-慢-快的樂章佈局,但是在他那裏,三個樂章幾乎是等長的。到了莫扎特那裏,雖然他的協奏曲仍然是三個樂章的,但是明顯是類比於交響曲的套曲格式確定的,同樣強調奏鳴曲式的第一樂章。在莫扎特那裏,協奏曲形成了固定的樂章配置。
第一樂章為奏鳴曲式,一般是快板,戲劇性的。一般沒有引子,直接由樂隊進入呈示部。呈示部有兩個,第一呈示部由樂隊演奏;第二呈示部由獨奏樂器和樂隊共同演奏。在再現部接近結束,收束的時候樂隊暫停,由獨奏樂器即興演奏華彩段,以展示演奏者的技巧。有時因為演奏者過於炫耀,會脫離原曲的風格,所以從貝多芬開始,一些作曲家也會預先寫好華彩。
第二樂章一般為三部曲式,常為柔板,慢板或行板,一般具有抒情性的歌唱性質。
第三樂章為迴旋曲式,急板,歡快而富有技巧,常為舞蹈性質或節日歡慶性質。
舒曼和李斯特嘗試創作單樂章的協奏曲(如李斯特的Concerto for piano and orchestra no.1, S.124 (LW H4))。而多於三個樂章的協奏曲也屢見不鮮(如蕭士達高維契的第一大提琴協奏曲)。
註釋
- ^ "Should you be short of string players, or wish to try over these concertos with only a few, you may form a perfect little trio, at all times necessary, from the following voices: Violino primo concertino, Violino secundo concertino, and Basso continuo e Violoncino concertino."
參考資料
- 參照
- ^ 1.0 1.1 1.2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7.
- ^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6.
- ^ 3.0 3.1 3.2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8.
- ^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編.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9.
- ^ 張偉明 2014,第1頁。
- 文獻
-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London: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 張偉明. 外在形式的創新與音樂內容的思考──布魯赫的三首小提琴協奏曲 (碩士論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2014 [202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