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書判清明集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判牘的集論,是研究南宋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作者未詳,僅知南宋後期福建建寧府人士[1]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集了南宋包含朱熹真德秀吳潛徐清叟王伯大蔡杭趙汝騰在內的二十八位地方官處理訴訟的一些判詞,體裁為散文形式,案例分佈範圍非常廣泛,例如《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可見於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鄱陽縣東尉檢校周丙家財產事》,又如卷一一《人品門》「公吏」則大量收錄江東提刑蔡杭的判詞,並大量引用宋朝法律《宋刑統》。

《名公書判清明集》亦存在許多封建思想,例如知識份子娶妓女為妻被認定名教罪人,婦女改嫁是為失節等,另外還有詹師尹《取肝救父》、江應《割股救母》[2]愚孝思想。明朝嘉靖年間張四維從《永樂大典》輯出《名公書判清明集》[3]

逸事

李敖在大學論文《宋朝的離婚》中提到他曾和胡適討論過《名公書判清明集》的時代,胡適認為應在宋朝之後,但李敖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註釋

  1. ^ 陳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貴史料一一明刻本《名公書判清明集》介紹〉。
  2. ^ 據《永樂大典》卷一○八一三《清明集》的《割股救母》
  3. ^ 張四維「刻《清明集》敘」:「曩余校錄《永樂大典》,於清字編見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來名公書判。其原情定罰,比物引類,可謂曲盡矣。命吏錄一帙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