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案
呼格吉勒圖案,又稱呼和浩特「4·9」女屍案,是於1996年4月9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發生的一起死刑冤案。報案人呼格吉勒圖(蒙古語:ᠬᠥᠭᠵᠢᠯᠲᠦ,中蒙通用轉寫:Xögǰiltü,西里爾字母:Хөгжилд,意為「繁榮旺盛的」[1];1977年9月21日 - 1996年6月10日)因遭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刑訊逼供和法院的審判不公而被認定為殺人犯,且在「嚴打」期間根據「從重從快」的政策在事發後62天即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造成無法補救的結果[2]。
呼格吉勒圖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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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4·9」女屍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再審案 | |
公訴機關 |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
被告人 | 呼格吉勒圖 |
公訴罪名 | 流氓罪、故意殺人罪 |
審理法院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宣判日期 | 1996年6月10日 2014年12月15日(再審平反) |
宣判結果 | 死刑立即執行 無罪(再審平反) |
其他 | |
調查機關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
2014年11月起,此案進入再審程序[3]。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4]。最高人民法院下屬的《人民法院報》以「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再審案」之名列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初期偵辦與判決
1996年4月9日,位於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的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年輕女子遭到強姦並殺害。當晚,呼格吉勒圖最先發現該女子遇害死於公廁內,在發現案情後呼格吉勒圖主動找到轄區民警邢芳報案。事後,呼格吉勒圖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特警認為有作案嫌疑並實施拘捕,在調查過程中疑似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報》報道了「4·9女屍案」,報道稱兇手為呼格吉勒圖。[5]
在案件仍有疑點的情況下,檢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流氓罪」和「故意殺人罪」兩項罪名對呼格吉勒圖提起公訴,提交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物證檢驗報告、屍體檢驗報告以及現場勘查筆錄」。[6]
1996年6月10日,在案件證據不足並有多處疑點的情況下,呼格吉勒圖仍被按規定程序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當日遭槍決,至此該案被以「嚴打」期間「從重從快」的原則迅速結案。也正是因為在「嚴打」期間的快速結案,辦理案件的馮志明等四名警察榮立二等功,並被媒體譽為「神探」。[5]
後期平反與再審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因涉嫌「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經犯罪記錄的過程時,趙志紅曾先後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紡大院廁所內姦殺一名受害婦女,即呼和浩特「4·9」女屍案的詳細經過。由於趙志紅對呼格吉勒圖案中強姦殺人過程可以準確描述,並事後經過中國公安部專家多種手段的調查,經測謊認定其證言的可信度達98%以上,證實其確實是該起案件真正兇手。因此,呼格吉勒圖並非「4·9女屍案」的兇手,而該案也屬於冤假錯案。2005年12月16日,《內蒙古法制報》報道了「4·9女屍案」的後續和經過,指出真正兇手應為趙志紅而非呼格吉勒圖。2006年12月5日,趙志紅遞出一份寫在衛生紙上的「償命申請書」,再次重申在公廁內強姦殺害一名年輕女子的兇手是他而非呼格吉勒圖,並希望可以償命[7]。該份文件被當地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輿論的熱議和震動。2007年1月1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准權。同時,因需調查呼格吉勒圖案,趙志紅死刑執行被延期,被關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8][9]。
2009年5月29日,長期關注呼格吉勒圖案的公安部刑偵專家楊承勛和吳國慶向媒體表示,呼格吉勒圖絕非「4·9女屍案」的真正兇手[10]。此外,內蒙古公檢法系統某位不具名的重要官員就呼格吉勒圖案所牽涉的問題,向媒體表示:
“ | 這個案件的事實部分早已經明確,不應該存在任何懸念。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必然就有多名責任人被追究刑責和黨紀政紀處分。而當年公檢法三家單位的辦案人都已經有了相應職務的調整,有的甚至已經升職或調遷,難度可想而知![10] | ” |
直到2010年,內蒙古公檢法部門尚未將此案平反或給出正式說法,受害者呼格吉勒圖的家屬被迫繼續上訪,雖然得到接訪人員的同情,但案件沒有進展[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有三個途逕啟動再審程序:一是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即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處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1]。
2014年11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並依法進行審理[3]。12月15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佈會宣佈再審結果,決定撤銷原判、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4]。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會公佈了呼格吉勒圖無罪的具體理由:呼格吉勒圖多次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血型鑑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12]。
“ | 我代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你們表示真誠的道歉。對不起。對於呼格吉勒圖的錯判,對我們來說,也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我們從今以後,一定會吸取教訓,深刻反思,在辦這個案子當中,法院存在的問題,我們會針對這些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堅守底線,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絕不能讓呼格吉勒圖這種悲劇再重演,所以我再次說,對不起。 | ” |
——趙建平[14]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同時託趙建平交予呼格吉勒圖父母三萬元慰問金,並向他們表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14]。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做出國家賠償的決定,決定支付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賠償金,總共人民幣貳百〇伍萬玖千陸百貳拾壹元肆角整(2,059,621.4元)[15]。12月31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16]。
2015年11月11日,呼格吉勒圖骨灰遷入新墳,新墓地位於離呼和浩特市區近30公里遠的和林格爾縣安佑生態園內的寶珠山半山腰處,新墓地和舊墳地相距約20多公里。
“ | 呼格吉勒圖,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歲時,危難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報案。被疑為兇手。後不堪嚴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斃。 呼格負罪名而草葬於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狀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兇現身。呼格之冤方顯於天下。令華夏震驚。然案牘塵封無所動,又逾九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佈呼格無罪。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
” |
——呼格吉勒圖墓志銘,由中國著名法學家江平撰寫 |
2020年12月30日,媒體報道,曾經主辦呼格吉勒圖案的刑警隊長劉旭於2019年10月留下遺書後自縊身亡。[17]
追責程序
在撤銷原判的文書送達的當天,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佈已啟動呼格吉勒圖案追責程序[18]。據《法制晚報》2015年9月20日報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賽罕分局的多名警官因涉及馮志明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接受辦案機關調查,其中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分局大學東路派出所原所長張文,被辦案機關採取司法強制措施[19]。2016年1月31日,新華社報道,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被有關機關和部門進行了追責[20]。
當年辦案人員 | 案發時職位 | 2014年12月案件平反時的職位 | 追責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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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20] |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巡視員[21][22],後退休 | 黨內警告處分[20] |
鄭潤民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局長[20] | 黨內警告處分[20] | |
馮志明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20]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3] | 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24];2015年4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正處級偵察員職務,並於次日在公安機關傳達[25]。2015年9月,其妻金某因為涉及馮志明涉嫌職務犯罪案件,被辦案機關採取司法強制措施[26]。2016年8月1日,馮志明案在呼倫貝爾開庭審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公安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為其他單位個人在房地產、餐飲娛樂經營等給予幫助,收受財物450餘萬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對價值3400餘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7]。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28]。 |
劉旭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隊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20]。2019年10月,因牽涉多年前的刑事犯罪問題被當地紀委監委調查,數日後在呼和浩特市郊的一處樹林內自縊身亡。 | |
任俊林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趙月星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20] | 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任呼鎮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技術員[20] | 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孫永林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偵查員[20] | 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韓繼平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民警[20] | 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馬向紅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民警[20]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 | |
孫慶榮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預審科科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 | |
王日東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處副處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 | |
文達 |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 | 黨內警告處分[20] | |
郭利平 |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 | |
陳虎 |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胡蘭 |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處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彭飛 |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捕處副處長[20]、當年負責此案的檢察官[23]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 | |
劉登庭 |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20]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 | |
韓和平 |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23] | 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梁國裕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20]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 | |
楊小樹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助理[20]、終審時的審判長[23]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29]、副廳級審判員[30] | 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閆明旺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20] |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20] | |
白玉林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審判員[20] | 行政記過處分[20] | |
李偉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審判員[20] | 行政記過處分[20] | |
張鳳儀 |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 | 黨內警告處分[20] | |
宮靜 |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20]、一審時的代理審判員[23] | 2014年9月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升任民四庭庭長[30];2015年6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呼和浩特市中院審判委員會委員[31] | 行政記過處分[20] |
呼爾查 |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20]、一審時的代理審判員[23] | 現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監督庭庭長[30];2015年6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呼和浩特市中院審判委員會委員[31] | 行政記過處分[20] |
蘇明 |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一審時的審判長[23] | 未被追責 |
社會評論
中國大陸部分民眾認為此案件的再審程序是遲來的社會正義事件,並有民眾向呼格吉勒圖父母祝福[32]。也有部分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亟待建設和改善[33],同時亦有人猛烈批評錯判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控告辦案人瀆職行為[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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