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保安法
《國防保安法》 (日語平假名:こくぼうほあんほう)是大日本帝國於1941年(昭和16年)頒佈實施的法律。
國防保安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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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昭和16年3月7日法律第49號 |
效力 | 已廢除 |
成立 | 1941年2月27日 |
公佈 | 1941年3月7日 |
施行 | 1941年5月10日 |
所管 | 維護國家機密 |
概述
國防保安法其目的在於保護國家機密中的政治機密[1] 。1941年3月7日頒佈[1] 5月10日施行。同年5月12日,開始在包括外地在內的全國範圍內施行防諜周。
該法律的適用對象包括泄露御前會議、樞密院會議、內閣會議之內容,及為這些會議所準備的內容在內的國家機密;其他旨在通敵的間諜活動;散步妨害治安的內容;妨礙國民經濟之運行,以及其未遂件和教唆、煽動、預備以及預謀行為。 [1]最高刑罰是死刑。
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該法賦予檢察官廣泛的強制搜查權。審判程序在原則上採用二審制,對於辯護律師的選任和人數亦有所限制[1]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10月13日,日本政府根據GHQ的指示,以昭和20年敕令第568號宣告廢除國防保安法。 [2] 。
參考
相關項目
外部連結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國防保安法
- 開戦前夜 國民を統制 國防保安法 いま狙う 秘密保護法案 戦爭への道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しんぶん赤旗公式サイ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