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 (北魏)

太和(477年正月-499年十二月)是北魏的君主魏孝文帝元宏的第三個年號,也是他的最後一個年號,共計近23年。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即位沿用,次年改元景明

太和
477年正月-499年十二月
政權 北魏
君主 北魏孝文帝元宏
歷時 近23年
太和北朝北魏元宏時期的位置。
雲岡石窟,主要建於453年到495年(太和十九年)間,中國第一處由皇室顯貴主持開鑿、建於國都的大型石窟。2001年列為世界文化遺產。
龍門石窟,始建於北魏太和年間、遷都洛陽(494年,太和十八年)的前幾年。2000年列為世界文化遺產。

春正月乙酉朔,詔曰:「朕夙承寶業,懼不堪荷,而天貺具臻,地瑞並應,風和氣晼,天人交協。豈朕沖昧所能致哉?實賴神祇七廟降福之助。今三正告初,祗感交切,宜因陽始,協典革元,其改今號為太和元年。」

大事記

  • 477年(太和元年):文成文明皇后馮氏臨朝攬政,魏孝文帝聽政,群臣奏事並稱「二聖」。
  • 486年(太和十年):北魏孝文帝開始穿戴皇帝冠冕親政。但一切大事他都稟明文明馮太后之後再施行。
  • 491年(太和十五年):孝文帝正式確定北魏屬水德[1]
  • 494年(太和十八年):北魏孝文帝遷都洛陽
  • 495年(太和十九年):創建少林寺,供養西域高僧跋陀。

出生

逝世

  • 490年(太和十四年):馮太后
  • 499年4月26日(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丙午朔):北魏孝文帝元宏[2]

紀年

太和 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公元 477年 478年 479年 480年 481年 482年 483年 484年 485年 486年
干支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太和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十四年 十五年 十六年 十七年 十八年 十九年 二十年
公元 487年 488年 489年 490年 491年 492年 493年 494年 495年 496年
干支 丁卯 戊辰 己巳 庚午 辛未 壬申 癸酉 甲戌 乙亥 丙子
太和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 二十三年
公元 497年 498年 499年
干支 丁丑 戊寅 己卯

參看

註釋

  1. ^ 《魏書》卷108: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敍有常。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羣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敍;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自茲厥後,乃以為常。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着矣。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咸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奄岱踰河,境被淮漢。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繫蠻夷,非關中夏。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曆,功侔百王。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今若並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所論事大,垂之萬葉。宜並集中秘羣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魏雖建國君民,兆眹振古,祖黃制朔,緜跡有因。然此帝業,神元為首。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至於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並冀。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且秦並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耶?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恊天緒,考審王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強狡。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詔令羣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游明根,[20]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衞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徵。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於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敍,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2. ^ 《資治通鑑‧卷一百四十二》:庚子,魏主疾甚,北還,至谷塘原,……夏,四月,丙午朔,殂於谷塘原。

參考文獻

  • 李崇智,《中國歷代年號考》,中華書局,2001年1月 ISBN 7101025129
前一年號:
承明
北魏年號 下一年號:
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