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學古代中國及周邊地區如朝鮮越南日本琉球等國的官府舉辦的學校。與私人舉辦的書院私塾相對[1]。中國歷代官學以儒學教育為主,亦有醫學或特色教育[2]:83

朝廷直接舉辦的官學為中央官學,如國學太學四門學國子監成均館等。按行政區劃在地方舉辦的官學為地方官學,如各地郡學、府學、縣學等。官學常常與孔廟設於一處,合為「廟學」,如北京的孔廟和國子監[1]

中國地方官學

漢代至民國,中國地方行政中,通常維持二級、三級行政區劃體系通常是二級、三級行政區,亦是最基層的行政區。明清地方官學依清的行政區劃可分為府學、州學、縣學。

歷史演變

中國歷代中央政府一般允許地方政府舉辦官學,但在宋以前,地方官學一般沒有固定的教育經費。北宋仁宗時,創設學田制度。金朝時,沿襲宋代的學田制度。泰和元年(1201年),「更定贍學養士法」,規定:「生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現代研究者指出這項措施刺激了地方官學的發展。而在此前的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時,已設立府學二十四處、節鎮學三十九處,防禦州學二十一處。金朝政府亦要求刺史(二級行政區)普遍設立官學。州之下的縣學,則多由本地官吏主持、富豪捐資設立。由於歷史久遠,金朝縣學的具體數目已無法統計[2]:84—85

官學建築

參考來源

  1. ^ 1.0 1.1 顧明遠 (編). 教育大辞典 第8卷 中国古代教育史(上).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1. ISBN 978-7532022748. 
  2. ^ 2.0 2.1 張帆. 《金代地方官学略论》. 社會科學輯刊 (遼寧省瀋陽市: 遼寧社會科學院). 1993, (1993年總第八十四期): 28—31. ISSN 1001-6198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