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案
小河案又稱「貴陽小河案」、「黎慶洪案」。因案件審理地點位於貴陽市小河區而得名。「小河案」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1] 集團案,嫌疑主犯黎慶洪。
該案因偵辦時間長、被告眾多、偵訴審過程一波三折、迷霧重重,引起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被稱為「貴州打黑第一案」。尤其是控辯雙方激烈對抗[2] [3]、又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2)修訂期間,被法律界人士稱為「中國法制史上標誌性的戰役」;還有人士認為「歷史將會證明,本案一定會載入中國審判歷史,也一定會載入中國法治的歷史」[4]。
案由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2008年,貴陽警方認為貴陽的「花梨幫」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並認定黎慶洪是「花梨黑幫」的頭領。同年9月10日,以涉嫌賭博罪拘捕了「花梨幫」頭領黎慶洪,及其他成員,同時展開偵查審訊,力圖對該「花梨幫」實施毀滅性打擊。
在經過漫長的一年多偵查審訊、獲取了大量「證據」後,貴陽市公安局將案件提交貴陽市檢察院,由檢察院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案」向貴陽市中院提起公訴。
2010年2月,貴陽市中院開庭審理了黎慶洪案,法院一審認定黎慶洪五項罪名成立(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賭博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採礦罪),判處黎慶洪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30萬元。黎慶洪不服提出上訴。 [5]
或牽連黃瑤受賄案
該案頗為蹊蹺,多認為與原貴州省政協主席黃瑤受賄案有關,是在查辦黃瑤案的過程中牽涉出來的案件。
如:黎慶洪在庭審中稱,自被抓捕後,警方曾多次訊問他與原貴州省政協主席黃瑤的關係,是否曾向黃瑤行賄等問題。但該疑問並未得到法庭調查。 [6]
二審
2010年的一審後,嫌疑人均不認罪,大呼冤枉。並進行了上訴。2010年7月12日,在17名被告作出上訴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案件「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貴陽中院對黎慶洪案的有罪判決,將案件發回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小河案第一季
一審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7人,罪名8(?)項。
法院判決
黎慶洪: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李相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反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李光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對其它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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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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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2010年7月12日,在17名被告作出上訴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案件「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貴陽中院對黎慶洪案的有罪判決,將案件發回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撤訴補充偵查
案件退回——撤訴——-補充偵查——擴大罪名再訴
不尋常的降級起訴(貴陽市中院降級為小河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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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案第二季
再審一審概況
各方關注 波詭雲譎 聲勢浩大 激烈對抗
該案因疑竇重重 [7] , 控方又一定要辦為「鐵案」,大批知名律師組團免費參與辯護,「名副其實地成了今日中國法治與人治激戰的最前沿」 [4]
2012年1月9日,黎慶洪案第二季在貴陽市小河區法院首次開庭,被告增加至57人,罪名增加到了十幾個。這一輪的審理中,律師就法院管轄權、檢察院和法官迴避等問題與檢察院和法院激烈交鋒,甚至有律師當庭警告主審法官。在律師二十餘人次被警告、訓誡,並有四名律師被逐出法庭後,暫時休庭。
2012年6月8日繼續開庭審理,至7月19日法庭審理結束。於2012年7月23日做出一審判決:被公訴人指控為黑社會老大的第一被告人黎慶洪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第二被告人黎崇剛(黎父)被判無罪。第三被告人黎猛(黎慶洪胞弟)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半,共50人獲刑6人無罪或免刑。 [8]
對於這樣的結果,部分律師表示法院糾正了部分不實指控,而另一部分律師仍感到失望,他們認為這起涉黑案根本不成立,但多數當事人仍被以涉黑犯罪重判。黎慶洪等被告表示將上訴。案件將回到之前的一審法院——貴陽市中級法院。下一輪控辯戰,或許很快開始。這起「正好經歷了全國打黑除惡行動態勢的起落」的涉黑案件走向何方,令人矚目。 [9]
再審一審起訴書意見
再次被訴罪名增加(來源:南方都市報南都網)
小河區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與此前一審相比,該案被告人增加到57人,所涉嫌的罪名也由之前6個增加到了十幾個。其中,黎慶洪被控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領導者。在原一審中被列為第17號被告人的黎崇剛(黎慶洪之父),此次位列第二被告人;黎慶洪的弟弟黎猛被列為第三被告人。起訴書指控,黎慶洪、黎崇剛父子自1996年開始,承包礦山經營獲利,1999年農曆正月,黎慶洪等20餘人舉行「滴血結拜」儀式,成立「同心會」,到2008年形成了以黎慶洪、黎崇剛為組織、領導者,譚小龍等人為骨幹成員、以楊松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小河一審被告方意見
全部被告均宣稱自己無罪。
黎慶洪律師周澤認為公訴方的指控是「滿紙荒唐言 構陷無底線」 [10]
一、辯護詞認為: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黎慶洪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該案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四大特徵——「有組織特徵」、「經濟支撐特徵」、「犯罪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均不具備,指控嚴重缺失有效證據。所謂黎慶洪犯罪組織,完全是公安機關根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簡單將部分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告人與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告人進行嫁接,在「不達審訊目的決不收兵」的精神指導下,通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手段,製造假證,拼湊材料,填充「犯罪構成」的結果。
二、辯護方認為:本案從偵查、起訴、到審判,嚴重程序違法,具體為:
1、專案黑打 敗壞法制 2、目的先行 手段無限 3、移花接木 栽贓陷害 4、羅織罪名 隨意追訴
5、黑白不分 是非顛倒 6、暴力取證 製造冤案 7、指鹿為馬 構陷忠良 8、隨意黑打 藉機敲詐
9、司法掮客 催生腐敗 10、上訴受懲 侵害訴權 11、株連無辜 製造恐怖 12、追訴證人 妨害司法
13、調查律師 妨害辯護 14、偵查記者 妨害監督 15、媒體公訴 有罪推定 16、撤訴補偵 玩弄司法
17、違法管轄 強行審判 18、操弄辯護 妨害司法 19、限制旁聽 關門審判 20、兒戲司法 草菅人命
21、公安專橫 藐視司法 22、強取豪奪 踐踏物權 23、搞垮企業 破壞經濟
三、黎慶洪的律師甚至認為:黎慶洪案辯護在律師界被視為中國最後的刑辯。這是本案雲集全國眾多著名律師參與辯護的原因,也是本案庭審期間不斷有外地律師到小河旁聽庭審的原因。本案中,被告人黎慶洪、黎崇剛、黎猛等被告人根本不構成犯罪,如果這麼多全國著名律師的辯護,都改變不了被告人在公安做飯、檢察院端飯、法院吃飯這一流程中被人魚肉的命運,那麼中國刑事辯護制度就沒有必要存在了。這是本辯護人兩年多來堅持無償為黎慶洪辯護,並動員眾多著名律師來參與本案辯護的原因,也眾多著名律師願意無償參與本案辯護的原因。楊金柱律師甚至公開表示,如果判決不公,就要去天安門滾釘板,大有「不達辯護目的決不收兵」的架勢。
四、黎慶洪的律師在總結陳詞中呼籲:本案已經犧牲了太多的程序正義,希望,實體正義不要再被犧牲掉。希望,本案的最終的判決,不是一個讓人絕望的判決,而是一個給人信心,給人希望的判決。希望,法院的判決,能夠給本案被告人保留一點,正義或許真能在這個國家實現的希望;能夠給全國眾多關注本案的律師保留一點,對中國司法的希望;給我們的子孫保留一點,對這個國家的希望,而不要像現實這樣,誰在這個國家都沒有安全感,能移民的都想方設法移民,把自己的祖國拋棄在這片土地上!
其餘辯護意見待補充
一審判決
小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黎慶洪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李相建等49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個月不等或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刑罰;被告人潘明華因犯賭博罪,被免予刑事處罰;第二被告人黎崇剛等5名被告人因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不成立,被宣告無罪。對黎慶洪等人犯罪所得和作案交通工具依法追繳、沒收。7月22號,小河區法院還以受賄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對被告人(保護傘)潘立新判處刑罰。
一審法官的意見
一審法院審判長黃敏認為本案的審判做到了:依法審判 不枉不縱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依法辦案,不枉不縱,公正地對待每一個被告人。本案有5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無罪,有35名被告人法院認定的罪名比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減少,有15名被指控有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法院沒有認定涉黑。本案的處理做到既依法打擊犯罪,又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既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又堅決貫徹執行刑法規定的罪責自負、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原則。」 [11]
再審一審判決後的反響
楊金柱律師:小河案公訴人在法庭上放棄舉證、放棄質證、放棄辯論,有此「三放棄」,小河法院竟然強判涉黑罪成立,對國家法治的危害極大!
在2012年7月21日下午廣東省律協刑委會和廣州市律協刑委會共同舉辦的新刑訴法培訓班上,主講人北大陳瑞華教授當着台下150餘位刑辯律師,指責貴陽小河案刑辯律師為「懷有個人政治目的的擾局律師」。
參考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百九十四条. 維基文庫. [2012-07-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4-19).
- ^ 西部網 周喜豐. 贵州涉黑案庭审时律师遭驱逐昏厥送医. 網易. [2012-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5).
- ^ 亦忱. 中国法治之船会在贵阳“小河”触礁吗?——评贵阳“黎庆洪案”荒诞离奇的审判方式. 共識網. 2012-06-09 [2011-06-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4.0 4.1 童之偉. 法治与人治激战前沿之观察思考. 共識網(http://www.21ccom.net). 2012-07-17 [2012-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 ^ 貴州法制網. 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开审. 新華網. 2010-02-22 [2012-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7).
- ^ 四川新聞網(成都). 贵州前政协委员涉黑受审 或牵连黄瑶受贿案. 網易 新聞. 2012-01-12 [2012-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8).
- ^ 時代周報. 黎庆洪涉黑二审疑窦重重. 國際財經時報. 2012-01-16 [2012-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10).
- ^ 人民法院報. 黎庆洪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50人获刑6人无罪或免刑罚. 新華網(www.news.cn). 2012-07-24 [2012-07-27].
- ^ 譚翊飛. 黎庆洪涉黑案反思. 法制研究. 共識網. 2012-07-30 [2012-07-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 ^ 周澤. 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 黎慶洪辯護詞. 陳有西學術網. [2012-07-21].[永久失效連結]
- ^ 人民法院報. 黎庆洪等涉黑案主审法官就社会关注的问题答记者问. 新華網(www.news.cn). 2012年7月24日 [2012-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