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岳 (嘉靖進士)
張岳(1533年—1588年),字汝宗,號龍峰,浙江餘姚縣人,明朝官員。嘉靖己未進士,歷官給事中,喜論當權者之過,萬曆年間於刑部右侍郎任上遭免職。
張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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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右侍郎 | |
籍貫 | 浙江紹興府餘姚縣 |
字號 | 字汝宗,號龍峰 |
出生 | 嘉靖十二年(1533年)七月十九日 |
逝世 | 萬曆十六年(1588年) |
配偶 | 娶王氏 |
親屬 | 子 張集義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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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嘉靖三十七年浙江鄉試第五名,三十八年(1559年)聯捷己未科會試第297名,廷試三甲145名進士,初授行人司行人,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升禮科給事中[1],次年升為刑科右給事中[2],上疏言論時政,影射內閣首輔徐階講學空談,兵部尚書楊博昏聵無能,遭到忌恨[3]。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負責查辦貪污內庫的宦官暨盛,使其被流放[4][5],張岳得升刑科左給事中[6],不久轉工科,楊博改任吏部尚書後就利用職權將其外調雲南布政司左參議[7][8]。
隆慶三年(1569年)九月升為江西按察司副使[9],六年閏二月升廣東布政使司右參政,萬曆四年(1576年)五月起補原職,次月調任河南右參政,五年(1577年)四月升太僕寺少卿,閏八月升大理寺右少卿,九月升為南京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10],上疏要求內閣首輔張居正按制度回家守喪,觸怒了張,遭彈劾降職調任,遂辭官歸鄉[11]。
張居正死後,張岳重獲啟用,萬曆十一年(1583年)二月起任四川左參議,三月升太僕寺少卿,六月升右僉都御史、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十二年八月升左僉都御史、協理院事,十三年(1585年)四月升左副都御史、協理院事如故,六月清理軍職貼黃,八月改任刑部右侍郎,不久又因議論內閣首輔申時行等人再遭免職[12],五年後去世,終年五十六歲[13]。
著作
著有《周易辨疑》、《太極通書釋》、《性善解》。
家族
延伸閱讀
[編]
參考資料
- ^ 《大明世宗實錄》卷527嘉靖四十二年十一月:「選授行人楊霆、張岳、趙格俱為給事中,霆戶科,岳禮科,格兵科。」
- ^ 《大明世宗實錄》卷539嘉靖四十三年十月:「升工科左給事中於命為禮科都給事中,禮科右給事中郭斗為兵科左給事中,戶科給事中楊霆吏科,禮科給事中張岳刑科,俱右給事中。」
- ^ 《光緒餘姚縣誌·卷二十三·列傳十二》:「又陳時政,極言講學者以富貴功名鼓動士大夫談虛論寂,靡然成風。又今吏治方清,獨兵部無振刷,推用總兵黃印、韓成慶等非用即狡,曹司條例淆亂無章,胥吏朋奸搏噬將校,其咎必有所歸。時徐階當國,為講學會,而楊博在兵部,意蓋指二人也。博奏辯乞罷,帝慰留之,博自是惡岳。」
- ^ 《萬曆野荻編·卷六·尚衣失珠袍》:「供用庫大管庫暨盛,與其黨盧添保等,捏報被焚香料至十八萬八千餘斤,為同類發其奸。世宗下之獄,命給事張岳等嚴查,始知該庫所焚乃別物,非香也,俱盛等侵匿妄報。上大怒,悉如律治罪。」
- ^ 《皇明應諡名臣備考錄·卷之六》:「閹暨盛者故肅皇帝興國與俱來者也,憑寵盜香資巨萬,岳廉實劾之。上大怒,杖殺其黨,暨戍留都。」
- ^ 《大明世宗實錄》卷543嘉靖四十四年二月:「升吏科左給事中辛自修為都給事中,工科右給事中胡應嘉,刑科右給事中張岳俱左給事中。」
- ^ 《大明世宗實錄》卷552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戊午,升山東按察使陳慶為廣西右布政使;工科左給事中張岳為雲南左參議。」
- ^ 《明史稿·列傳一百八》:「博自是惡岳,及掌吏部,岳已遷工科左給事中,遂出為雲南參議。」
- ^ 《大明穆宗實錄》卷37隆慶三年九月:「庚子,升雲南布政司左參議張岳為江西按察司副使。」
- ^ 《大明神宗實錄》卷67萬曆五年九月:「升大理寺右少卿張岳為南京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
- ^ 《光緒餘姚縣誌·卷二十三·列傳十二》:「甫到官,會居正父喪,謀奪情。南京尚書潘晟及諸給事、御史咸上疏請留居正,岳獨馳書請令馳驛奔喪,居正大怒。會大計京官,給事中傅作舟等承風劾岳,貶一秩調外,岳遂歸。久之,操江僉都御史呂藿、給事中吳綰知居正憾未釋,摭劾岳落職閒住。」
- ^ 《皇明應諡名臣備考錄·卷之六》:「已進刑部右侍郎,即有直陳國是之疏,又娓娓數千言,品題輔臣申時行、許國等六部大臣……詞多忿激,時謂都察院無考察執政大臣事,若一國為之訟,而竟以是歸矣。」
- ^ 《皇明應諡名臣備考錄·卷之六》:「歸五年卒,壽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