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好合
張好合(越南語:Trương Hảo Hiệp/張好合;1795年—1851年),字晦叔(越南語:Hối Thúc/晦叔),號亮齋(越南語:Lượng Trai/亮齋),越南阮朝官員,明鄉人。
生平
張好合是嘉定省新平府新隆縣新慶村人,景興五十六年(1795年)出生。嘉隆十八年(1819年),參加嘉定場鄉試,考中鄉貢[1]。後歷任刑部郎中、太原鎮參協。明命七年(1826年),張好合干涉刑案,降為九品書吏。次年(1827年)三月,起復為廣治營句稽,不久改授為刑部司務,署主事,派往北城刑曹任職。明命十年(1829年),改任廣安鎮參協。明命十一年(1830年)十月,張好合改授太常寺少卿,充任如清甲副使,隨正使黃文亶出使清朝[2]。
明命十三年(1832年)四月,黃文亶、張好合和潘輝注自清朝回國。明命帝因使團探聽清朝情況不力,所獻出使日記太過簡略,回程購買私貨多於公物,下令將張好合革職,從部效力[3]。十一月,隨潘文敏搭乘奮鵬、瑞龍、安洋號大船前往江流波(今雅加達)公幹。次年(1833年)六月,起復為司務。十月,派往太原軍次任職,後署御史,再因事革職。明命十六年(1835年),再起復為主事。明命二十年(1839年),張好合以正四品散員身份如東公幹,次年(1840年)回國後,因辦事不力,降為戶部員外郎,並責令他賠償官府損失。同年,阮廷循例如清歲貢,以張好合擔任乙副使。他趁機拖延賠償,尚書何維藩以此上奏,明命帝下令革去張好合職銜,嚴令刑部追索所欠款項。
紹治初,張好合起復為翰林院侍講學士。紹治二年(1842年),升署刑部郎中,後改大理寺少卿。紹治三年(1843年)受命如東,押送越南俘獲的清朝海盜送交廣東官府。後再升鴻臚寺卿,充辦戶部事務。紹治五年(1845年),改任禮部左侍郎,充如清正使,出使清朝。紹治六年(1846年),張好合回國,改任戶部左侍郎。
嗣德元年(1848年),張好合升署諒平巡撫。當時不斷有中國邊民越境進入越南落草為寇,與阮朝作戰。嗣德四年(1851年)八月,諒山按察使枚英俊在與三堂匪作戰時陣亡,嗣德帝以巡撫張好合調度失宜為由,下令將他拿解回京治罪。張好合行至河靜省時因病去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