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所規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由公安機關下達,屬行政強制措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目前則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一併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戒毒。它和自願戒毒共同構成了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措施的基本體系。[1]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與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 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 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該條表明,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條件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社區戒毒不成的基礎上作出;另一種是針對吸毒成癮嚴重人員,這種情況下不需要以社區戒毒未成功為前提。此外,還存在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而只需經公安機關同意即可。

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還規定了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情況。這主要適用於一部分婦女未成年人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規定說明,所有吸毒成癮人員必須進行自願戒毒或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無一例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送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即為普遍設立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名稱。目前各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分屬於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其職責和分工在各地均不相同,且尚無具體的全國性法律法規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希望接收並統一管理所有強制隔離戒毒所。[1]強制隔離戒毒所名單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羈押場所列表

入所

第四十二條規定,「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治療和康復訓練以及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十三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並「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五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執業醫師。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這些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探訪探視與物品檢查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和解除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09年4月1日在《公安部關於對強制隔離戒毒與勞動教養能否合併執行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強制隔離戒毒與勞動教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強制措施」,但「對被勞動教養人員投所執行的,應當在勞動教養場所一併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由勞動教養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2]這也符合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因為強制隔離戒毒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而勞動教養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而是行政處罰.

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發佈施行《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爭議

2013年3月,聯合國發佈了《關閉強制拘禁戒毒中心和康復中心的聯合聲明》[3],號召存在強制戒毒和康復中心的的國家關閉這些中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