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行政區劃
概述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3年4月19日) |
聯邦和州自治
德國行政結構的最初特徵是由於聯邦制,必須在兩個政府級別(聯邦級和州級)之間進行區分。
就組織意義而言,州並非聯邦的下屬行政區劃;即便就職能意義而言,也充其量是聯邦行政通過州自治實施管理。
它們在組織方面都有所不同:
- 聯邦自治管理
- 直接聯邦管理(通過聯邦政府機構)
- 間接聯邦管理(尤其通過聯邦直屬法團)
- 州自治管理
- 直接州管理(通過州政府機構)
- 間接州管理(尤其通過地方法團)
它們在職能方面的區別為:
- 聯邦行政通過聯邦自治管理
- 聯邦行政通過在聯邦內設代表的州自治管理
- 聯邦行政通過作為各州事務的州自治管理
- 州行政通過州自治管理
各州行政區劃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每個州都有其自己的行政區劃。不同州之間的結構僅具有部分可比性。
但是,根據「一體化原則」,所有州內的一般管理機構和特殊管理機構以及各個特殊管理機構在當地的責任範圍應當相互一致,而這些不同的管理機構應當對一個和同一片地理區域負責(「行政地理一致」)。所有州都設有市鎮,但城市州柏林和漢堡的地位與州相同。雙城市州——不萊梅漢薩自由市則由兩座城市(不萊梅及不萊梅港)組成。在其餘13個州(加盟國)中,較小的市鎮會被納入縣或類似的市鎮聯合體管轄。一些小型或更小的市鎮仍然從屬於鄉或類似的市鎮聯合體。一些大城市會設有市鎮級以下的行政單位。在某些州份則會設有較縣級更高的高等地方聯合體。
行政級別總覽
根據各州的體制以及州內行政結構的特點,可以作出以下示意性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