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學校

學校類型

文法學校(英語:Grammar School),意譯為重點高中,起源可追溯到十六世紀的歐洲, 注重掌握知識,為學生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做凖備[1]。 由於各地區對Grammar School的定義有所不同,詳情可見以下分類。

起源

中世紀文法學校起初的宗旨是向年輕人傳授拉丁文文法。後來課程大為放寬,包括希臘語希伯來語英語和歐洲語言,以及自然科學數學歷史地理等其他科目。

澳洲

澳洲,文法學校通常指高成本的澳洲聖公會學校。

加拿大

安大略,直到1870年,文法學校是指中學

香港

香港,文法學校是傳統中學,主要提供大學預備課程而非職業訓練(工業中學職業先修中學等)。

英國

英國現代概念的Grammar school是從二戰即將結束時開始的,其旨在戰後重建英國公立教育的「1944年英國教育法案」,把英國的公立中學分為兩大類型—「重點中學」和「現代中學」。

英國的重點中學注重掌握知識,為學生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做凖備。但在50至60年代有 反對者認為它加深了英國的階級分化和中產階級的特權,並對此提出異議。英國在1965年開始逐步廢除重點高中,並在1995年宣佈禁止成立新的重點高中。[1]

美國

在美國,文法學校是小學的同義詞,[2] 儘管這種用法越來越衰微.

參考文獻

  1. ^ 1.0 1.1 漫話英倫:重點中學 英國教育路線的戰場. BBC News 中文. 2015-10-23 [2023-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4) (中文(繁體)). 
  2. ^ See definitions of grammar schoo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in most dictionaries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