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
村里長是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對最基層民選公職人員——村長、里長的合稱。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村、里是最基層的行政區單位。里隸屬於區、縣轄市、或鎮,村隸屬於鄉。村里長透過四年一次定期選舉選出,無連任限制。職務本身為無給職,但有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的事務補助費。[1]
職能
村里長法定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2]。轄下有一百至四千戶不等。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舉辦里民活動。依《地方制度法》,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但實務上因為村里長是直接民選,獨立性強,加上公所及市府無法針對民選的村里長做出實質調職或懲處,因此鄉鎮市區長通常不會由上對下指揮,而是請求協助,尤其區長是由市長指派,其民意基礎低於里長。
歷史
唐朝時,里的負責人稱里正。宋初,以里正與戶長、鄉書手共同督稅,再以里正為衙前,故又稱「里正衙前」。自宋代起,中國實施保甲制度,是一種以戶為單位的連坐制社會制度。明代將里正改名里長,並以110戶為一里。在清代傳至台灣,經日治時期和民國時期,發展為現今的村里制度。
台灣省自1946年開始村里長選舉,至2022年已舉辦20屆。1971年4月25日,福建省金門縣第1屆村里長選舉選出35位村里長。2014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臺灣地區的村里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選舉合併[3]。相關選舉事項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
歷次選舉
1946年2月1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規定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選舉之,任期2年。第1屆村里長選舉,臺灣省各縣市共選出6,304位村里長。第2屆村里長選舉於1948年3月15日至4月5日間辦理,臺灣省各縣市共選出6,289位村里長。第1、2屆均無候選人制度。如當選人不願應選,則以候補依序遞補[3]。
第3屆村里長選舉於1950年9月3日至1952年11月23日間分別辦理。因為實施地方自治後第1次,不再以村里民集會方式,改以公民至指定投票所投票方式選舉。候選人改為申請登記制度。本屆選舉規定須以全村里過半數公民之投票,得票超過總投票數一半以上者為當選;若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就得票數較多之前2名候選人於5日內舉行第2次投票,決定當選人。臺灣省各縣市共選出6,464位村里長[3]。
第4屆村里長選舉於1952年3月2日至1954年11月21日間分別辦理。村里長任期由2年改為3年。原第3屆規定候選人得票須過半始為當選之規定取消,改為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臺灣省各縣市共選出6,517位村里長[3]。
第5屆村里長選舉於1955年4月17日至1957年3月24日間分別辦理。本屆起,村里長出缺,其所遺任期在1年以上者辦理補選,不足1年者,由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臺灣省各縣市共選出6,571位村里長[3]。
第6屆村里長選舉於1958年4月20日至1960年6月12日間分別辦理。1959年10月8日,公佈「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規定村里長任期改為4年。因臺北市、高雄市、臺南市、基隆市等4縣市於1959年10月8日以後辦理選舉,故其第6屆村里長任期為4年,其他縣市仍維持3年任期。臺灣省各縣市共選出6,608位村里長[3]。
第7屆村里長選舉於1961年4月23日至1964年9月6日間分別辦理。因「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施行,新選出之村里長任期均為4年。臺灣省各縣市共選出6,548位村里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