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敬農(1966年3月)。男,漢族安徽懷寧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復旦大學管理科學系管理科學專業本科畢業,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

生平

1986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安徽省外經貿委貿管處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貿管處副處長、處長、外經貿廳外資處處長、安徽進出口股份公司董事長。199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4年2月任商務廳副廳長,2006年7月任中共蕪湖市委常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第一書記。2008年8月任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2013年,被選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安徽地區代表[1]。2013年2月任中共亳州市委書記[2]。2013年5月,任亳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3]。2016年3月,接替邵國荷,任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4]

落馬被查

2016年12月30日,中紀委網站宣佈楊敬農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5]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決定免去楊敬農的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職務。7月20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省政府原秘書長楊敬農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楊敬農毫無黨性觀念和紀律意識,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為其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或夥同他人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楊敬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充當「兩面人」,政商關係「親清不分」,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敬農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犯罪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8年1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楊敬農涉嫌受賄一案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公訴機關指控,1993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敬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加快項目拆遷力度、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762.0353萬元、港幣10.8萬元、美元3.8萬元(其中人民幣597.03萬元未實際領取)。公訴機關認為,楊敬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敬農系共同犯罪,受賄數額中的597.0299萬元系犯罪未遂。案發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文獻

  1. ^ 全国人大代表信息-杨敬农. 全國人大網. [2013-03-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6). 
  2. ^ 杨敬农任亳州市委书记. 中國日報網. [2013-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6). 
  3. ^ 杨敬农任亳州市人大主任. 中國經濟網. [2014-06-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0). 
  4. ^ 杨敬农任安徽省政府秘书长,方志宏任省水利厅厅长. 澎湃新聞. [2016-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2). 
  5. ^ 安徽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杨敬农接受组织调查. 中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6-12-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30). 

外部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職務
前任:
邵國荷
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
2016年3月-2016年12月
繼任:
侯淅珉
前任:
陳樹隆
蕪湖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8年8月-2013年2月
繼任:
潘朝暉
  中國共產黨職務
前任:
方春明
中國共產黨亳州市委員會書記
2013年2月-2016年3月
繼任:
汪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