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公約
核安全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是1994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奧地利維也納,於1996年10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1][2][3]
簽署日 | 199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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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奧地利維也納 |
生效日 | 1996年10月24日 |
簽署者 | 65 |
締約方 | 90(截至2020年12月14日) |
保存處 |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締約國認識到確保核能利用安全、受良好監督管理和與環境相容對國際社會的重要性;重申繼續促進世界範圍內的核安全高水平的必要性;重申核安全的責任由對核設施有管轄權的國家承擔。為此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的目的是:
- 通過加強本國措施與國際合作,包括適當情況下與安全有關的技術合作,以在世界範圍內實現和維持高水平的核安全;
- 在核設施內建立和維持防止潛在輻射危害的有效防禦措施,以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免受來自此類設施的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
- 防止帶有放射後果的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此種後果。
公約第二章規定了義務,包括一般規定、立法和監督管理、一般安全考慮、設施的安全等。第三章規定了締約方應舉行審議會議,以便根據程序審議提交的報告。